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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蔡紹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丁○○即洪千晶

      甲○○

      丙○○

      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7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6829號、96年度偵字第7420號;移送併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3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修正理由可明。再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非屬具體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如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乙○○、丁○○、甲○○、丙○○、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等之上訴狀所載理由略謂如次:㈠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實因不瞭解事情之嚴重性,糊裡糊塗參與他人詐騙之行為,今已非常後悔,經此教訓,知所警惕,被告李善茂並無前科,量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6月,稍嫌過重,且被告乙○○無固定工作,收入不多,為清寒戶,尚須奉養87歲之年邁祖母,無力為易科罰金,爰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如易科罰金,減為1千元折算1日或宣告緩刑云云。㈡被告丁○○、甲○○、丙○○、戊○○部分:原審就被告等之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等均未詳為斟酌,即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量刑輕重顯有失當,實令被告等難以甘服云云。

三、茲審查:㈠被告乙○○部分: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當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故倘經審查認不宜緩刑,而未予宣告者,尚不生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問題。再原判決已敘明審酌上訴人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衡酌一切情況,認不宜宣告緩刑,乃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並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況被告乙○○上揭所述各節,皆未對原審判決有何不適法或不妥當之處,為具體指摘,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參照)。㈡被告丁○○、甲○○、丙○○、戊○○部分: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理由已載明被告丁○○、甲○○、丙○○、戊○○等人之量刑基礎之異同,各為相當之處刑,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且所處之刑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是被告丁○○、甲○○、丙○○、戊○○上訴所指各節,顯與事證情況不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難謂係具體理由,亦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之上訴理由,均不能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僅徒憑己意請求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難謂上訴適法,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