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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號

選任第三審律師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洪堯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再抗告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402號),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民事訴訟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狀列聲請人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代表人為謝明星。然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應由清算人謝明星聲報清算完結,是本件以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聲請,程序上已有未合;且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9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下稱本案)裁定,提起本案再抗告(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402號),業經本院於107年11月20日駁回在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見聲請人歷次聲請狀、陳報狀):聲請人對於本案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駁回,裁定理由係認本院另案107年度抗字第239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效力及於本案再抗告程序。為此,參考上開裁定意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比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8號裁定做法,准予選任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案聲報清算完結再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402號),本院曾於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再抗告人謝明星(即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並駁回再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再抗告。嗣因再抗告人謝明星(即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未依前開裁定補正,而另於107年12月3日駁回其再抗告。是本件聲請人於本案再抗告事件裁定駁回後,始為本件聲請,程序已有未合且無必要,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第三審律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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