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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秋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940、2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管壹支、殘渣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1 紙。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為犯人所有者,得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 組、塑膠管1 支及殘渣袋1 只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秋火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5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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