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940、2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管壹支、殘渣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1 紙。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為犯人所有者,得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 組、塑膠管1 支及殘渣袋1 只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