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宏昇
- 被告
- 王淑玲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調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宏昇、王淑玲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中關於發票人鄭民、鄭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之部分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簽名各壹枚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 1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之簽名各壹枚及如附表三編號 2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玖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四、五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中關於發票人鄭民、鄭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之部分及如附表四、五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 2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簽名各壹枚及如附表三編號 1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鄭宏昇與王淑玲原為夫妻,而鄭民、鄭謝豔紅(起訴書誤載為鄭謝艷紅)為鄭宏昇之父、母,另鄭月娟、鄭美玲則為鄭宏昇胞姐。鄭宏昇與王淑玲因共同經營「龍晟電瓶商行」而急需資金週轉,乃向地下錢莊借貸,又為求順利借得款項,竟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鄭宏昇、王淑玲二人於民國98年 5月19日,在臺南市○○區○○路71號之住處內,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王淑玲在附表一所示本票上,填寫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發票日期,並在該本票發票人欄位內,偽造鄭民、鄭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四人之簽名,而偽造上開四人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一紙。王淑玲並在上開本票發票人欄位內,簽立在場並知情之鄭宏昇及其本人簽名作為共同發票人,進而在該本票之「發票人欄」、「金額欄」處按押自己指印後,持之交予地下錢莊人員作為借貸擔保之用。
㈡鄭宏昇於99年 4月20日前某時,開立票號及票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一紙,並在該支票背面以其個人及知情之王淑玲名義簽名背書後,竟與王淑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鄭宏昇在該支票背面偽簽鄭民、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四人之簽名,以示該支票亦經渠四人背書,之後持之交付地下錢莊人員,並容任伊等填寫發票日期以供借款擔保之用,足生損害於鄭民、鄭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四人。
㈢鄭宏昇、王淑玲二人於偽造附表二所示支票之背書後約3、4日,王淑玲復開立票號及票面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二紙,並由鄭宏昇在各該支票背面簽立其本人及知情之王淑玲二人簽名,以為背書之意。詎其二人竟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鄭宏昇在附表三編號 1所示支票背面,偽簽鄭民、謝豔紅、鄭月娟三人之簽名,另在附表三編號 2所示支票背面,偽簽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之簽名,而偽造渠等名義之背書,之後持之交付地下錢莊人員,並容任伊等填寫發票日期以供借款擔保之用,足生損害於鄭民、謝豔紅、鄭月娟及鄭美玲四人。
㈣嗣因地下錢莊要求鄭宏昇及王淑玲需提出其他人之票據始能繼續借款,鄭宏昇及王淑玲為求順利繼續借款週轉,鄭宏昇即於99年初某時,趁其父鄭民不在住處之際,進入鄭民臥室內,竊取鄭民所有之印章一枚及付款人關廟鄉農會,帳號389-2 號,票號FA0000000至FA0000000、FA0000000至FA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共四十七張(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即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四所示行為時間,在附表四所示支票上,填寫如附表四所示之票面金額,進而於該等支票發票人欄盜蓋鄭民之印章,其中部分支票由其等自行填寫發票日期,部分則容任地下錢莊人員填寫發票日期,而共同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共四十六張,並將各該支票交付予地下錢莊人員供借貸擔保之用。
㈤鄭宏昇、王淑玲於上開竊得之支票用罄後,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9日,由鄭宏昇將其竊得之鄭民印章交予王淑玲,而由王淑玲持上開印章前往關廟鄉農會,在該農會之請領支票登記簿簽章欄內,接續盜蓋鄭民之印章二次,而偽造請領支票簿,以示鄭民授權領用帳號389-2 號帳戶之空白支票,進而持之向關廟鄉農會承辦人員行使,致使該農會承辦人員誤認係鄭民授權領用支票簿,乃交付票號FA0000000至FA0000000之空白支票簿一本予王淑玲,足生損害於鄭民及關廟鄉農會對於甲存帳戶支票請領管理之正確性。
㈥鄭宏昇、王淑玲領得該空白支票簿後,遂又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五所示行為時間,在附表五所示支票上,填寫如附表五所示之票面金額,進而於該等支票發票人欄盜蓋鄭民之印章,其中部分支票由其等自行填寫發票日期,部分則容任地下錢莊人員填寫發票日期,而共同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共四十八張,並將各該支票交付予地下錢莊人員供借貸擔保之用。
㈦嗣因鄭宏昇與王淑玲無力再支付款項予地下錢莊,致地下錢莊人員持上開部分支票前往鄭宏昇之住處討債,鄭民、鄭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民、鄭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鄭宏昇、王淑玲犯罪暨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各項證據,均未據被告鄭宏昇、王淑玲及其二人指定辯護人表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且無事實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暨各該證據之性質,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2款、第159條之5等規定,於 101年6月5日審理時當庭裁定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訊據被告鄭宏昇、王淑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所供情節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民、鄭謝豔紅、鄭美玲、鄭月娟四人於警詢、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見99年度他字第1716號卷〈以下簡稱他卷〉第29至34、76至84、104至107頁;99年度偵字第13336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 9至12頁;100年度調偵字第 268號卷〈以下簡稱調偵卷〉第23至24、39至42、119至122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影本、附表
二、三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見他卷第44、42至43、60、61頁)、附表四編號 1至31、33至36、38至46所示支票影本、附表四編號1至3、37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見100年度調偵字第268號附件卷〈以下簡稱票據資料卷〉第1至3、18、19、23至54、56至64頁)、附表五編號
1、8至15、19、21、25、29、30、34至36、40至43、46至48所示支票影本、附表五編號6至8、15、25、28、30、34、35、38、40至42、45至47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見票據資料卷第 4至14、66、70至80、82、85至87、94至97、98頁)、臺南縣關廟鄉農會99年 8月16日關農信字第0990401355號函檢附之請領支票登記簿影本二紙(見他卷第 98至100頁)、告訴人鄭民設於關廟鄉農會,帳號 389-2號支票帳戶往來明細查詢一份(見他卷第112至116頁)、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縣分所100年6月14日臺票南縣字第 114號函檢附之鄭民退票紀錄明細二紙(見調偵卷第47至49頁)、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101年3月28日臺票南市字第 158號函及該函檢附之退票明細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在卷可資佐證。
㈡又附表四、五所示支票,其中雖有部分已無支票或退票理由單留存,以致無法確認票載發票日(如附表四編號32、附表五編號2至5、14、16至18、20、22至24、26、27、31至33、
37、39、44所示),或有部分僅餘退票理由單,而無支票原本或影本留存(如附表四編號37、附表五編號6、7、28、38、45所示),然此等支票或經兌現,或已退票,凡此均有告訴人鄭民前引支票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及渠退票紀錄在卷可資查考,足見上開支票均屬必要記載事項完備之有效票據,是不能僅以此部分票據或相關資料並未留存為由,逕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併予敘明。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核被告二人所為:
⒈被告二人於附表一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欄內,偽簽告訴人鄭民、鄭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之簽名,進而持之行使交付地下錢莊人員作為借貸之擔保,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二人於上開本票發票人欄內偽造告訴人四人署押,乃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後持之行使,其等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二人於附表二、三所示支票背面,偽簽告訴人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之簽名,以示渠等於上開支票背書,進而持之行使交付地下錢莊人員作為借款之擔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二人於上開支票背面偽簽告訴人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簽名之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同時偽造告訴人鄭民、謝豔紅、鄭月娟三人之背書於附表三編號 1所示支票背面,復於同一時、地,偽造告訴人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之背書於附表三編號 2所示支票背面,進而持之行使,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被告二人盜蓋告訴人鄭民之印章於附表四、五所示支票發票人欄,而偽造如附表四、五所示支票共九十四張,進而持之行使交付地下錢莊人員以供借款之擔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二人盜用告訴人鄭民之印章而偽造附表四、五所示支票有價證券,其等盜用印章之行為,乃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⒋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一之㈤所示時、地,盜蓋告訴人鄭民之印章於關廟鄉農會之請領支票登記簿簽章欄,進而持之交付該農會人員以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二人盜用告訴人鄭民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⒌被告二人就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如附表
一、四、五所示本票、支票,及其等行使如附表二、三所示支票上偽造之背書、事實欄一之㈤所示偽造之請領支票登記簿,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二人因共同經營「龍晟電瓶商行」而急需資金週轉,為向地下錢莊借貸款項,竟冒用告訴人四人名義,簽發本票,其後又冒用渠等名義在支票上背書,甚至一再冒用告訴人鄭民之名義簽發支票,所為對告訴人四人之信譽、財產損害甚深,且嚴重危及金融交易秩序,惟其二人業已與告訴人鄭民、鄭月娟二人達成和解,表明賠償渠等損失之意,有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 100年民調字第15號調解筆錄一份在卷可查(見調偵卷第 2頁),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其二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以被告二人業已與告訴人鄭民、鄭月娟達成和解,已取得渠等原諒,求予本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等刑度,並給予緩刑等語,固非無見。然被告二人偽造之有價證券,總數高達九十五張,金額將近5000萬元,而本票、支票均係流通證券,此等偽造之本票、支票或偽造背書之支票,均可能以無記名方式轉手他人,以致他人同受損害,是被告二人所為對金融秩序之損害非輕,難謂有何情堪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情,本院認尚不應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等法定刑度;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最輕法定本刑乃 3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既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等法定本刑,自無諭知緩刑之可能,併予敘明。
㈤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其中關於發票人鄭民、鄭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之部分,以及附表四、五所示之支票,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 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所示本票,其中發票人為被告二人部分,因非偽造,自不得諭知沒收。又附表二、三所示支票,各該支票背面偽造之鄭民、謝豔紅、鄭月娟、鄭美玲四人之簽名,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關廟鄉農會請領支票登記簿簽章欄內蓋用之「鄭民」印文二枚,乃被告二人盜蓋鄭民印章所生,並非偽造,自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宏昇、王淑玲二人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六所示支票發票日前某時,在附表六所示支票上填寫如附表六所示票面金額,並於發票人欄盜蓋告訴人鄭民之印章,而偽造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之後交予地下錢莊人員供借貸擔保之用,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亦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二人之自白及告訴人鄭民之指述為論據。而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此部分之犯行,亦坦承不諱。然遍查全卷,並無任何附表六所示票號之支票或退票理由單在卷,且經核卷附告訴人鄭民設於關廟鄉農會,帳號 389-2號支票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及告訴人鄭民之退票紀錄明細(見他卷第112至116頁;調偵卷第47至49頁),亦查無附表六所示票號之支票有何兌現或退票紀錄;再者,告訴人於渠所提出之書狀中,就附表六所示之支票,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期,僅泛稱持票人尚未兌現(見調偵卷第54、59、60頁)。準此,本案除被告二人之自白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其二人確有偽造如附表六所示三張支票,則被告二人此部分之自白既無補強,自無逕認其二人就此部分亦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20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票 號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 │ │├──┼─────┼────────┼─────┼──────┼─────────┤│ 1 │NO.531584 │鄭宏昇、王淑玲、│60萬元 │99年4月3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鄭民、鄭謝豔紅、│ │ │ ││ │ │鄭月娟、鄭美玲 │ │ │ │└──┴─────┴────────┴─────┴──────┴─────────┘┌────────────────────────────────────────┐│附表二 │├──┬─────┬──────┬─────┬─────┬──────┬─────┤│編號│票 號 │發票人 │背書人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1 │FA0000000 │龍晟電瓶商行│鄭民、謝豔│61萬元 │99年4月20日 │起訴書附表││ │ │鄭宏昇 │紅、鄭月娟│ │ │編號2 ││ │ │ │、鄭美玲、│ │ │ ││ │ │ │鄭宏昇、王│ │ │ ││ │ │ │淑玲 │ │ │ │└──┴─────┴──────┴─────┴─────┴──────┴─────┘┌────────────────────────────────────────┐│附表三 │├──┬─────┬──────┬─────┬─────┬──────┬─────┤│編號│票 號 │發票人 │背書人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1 │LA0000000 │王淑玲 │鄭民、謝豔│53萬6000元│99年4月20日 │起訴書附表││ │ │ │紅、鄭月娟│ │ │編號2 ││ │ │ │、鄭宏昇、│ │ │ ││ │ │ │王淑玲 │ │ │ │├──┼─────┼──────┼─────┼─────┼──────┼─────┤│ 2 │LA0000000 │王淑玲 │鄭民、謝豔│60萬元 │99年4月20日 │起訴書附表││ │ │ │紅、鄭月娟│ │ │編號3 ││ │ │ │、鄭美玲、│ │ │ ││ │ │ │鄭宏昇、王│ │ │ ││ │ │ │淑玲 │ │ │ │└──┴─────┴──────┴─────┴─────┴──────┴─────┘┌────────────────────────────────────────┐│附表四 │├──┬────────┬─────┬─────┬──────┬─────────┤│編號│行為時間 │票號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 │ │├──┼────────┼─────┼─────┼──────┼─────────┤│ 1 │99年2月初某日 │FA0000000 │38萬7500元│99年4月3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2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6萬7300元│99年4月2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7 │├──┼────────┼─────┼─────┼──────┼─────────┤│ 3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29萬2505元│99年5月1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4 │約99年2月11日 │FA0000000 │68萬5000元│99年2月2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5 │99年2月22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3月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6 │99年2月26日 │FA0000000 │67萬元 │99年3月1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7 │99年2月8日 │FA0000000 │67萬元 │99年2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8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3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9 │99年2月16日 │FA0000000 │67萬5000元│99年3月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10 │99年3月1日 │FA0000000 │69萬元 │99年3月1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11 │99年2月23日 │FA0000000 │66萬元 │99年3月8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12 │99年2月9日 │FA0000000 │66萬元 │99年2月2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13 │99年2月24日 │FA0000000 │68萬5000元│99年3月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14 │99年2月24日 │FA0000000 │65萬元 │99年3月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15 │99年3月11日 │FA0000000 │69萬5000元│99年3月2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16 │99年2月27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3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17 │99年2月18日 │FA0000000 │66萬元 │99年3月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18 │99年2月19日 │FA0000000 │68萬5000元│99年3月4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19 │99年2月10日 │FA0000000 │65萬元 │99年2月24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20 │99年3月5日 │FA0000000 │69萬5000元│99年3月1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21 │99年2月16日 │FA0000000 │62萬7000元│99年3月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22 │99年2月23日 │FA0000000 │66萬5000元│99年3月8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23 │99年2月12日 │FA0000000 │66萬元 │99年2月2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24 │99年2月27日 │FA0000000 │69萬元 │99年3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25 │99年2月26日 │FA0000000 │65萬元 │99年3月1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 26 │99年2月2日 │FA0000000 │26萬2500元│99年2月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27 │99年3月初某日 │FA0000000 │69萬5000元│99年3月2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28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103萬元 │99年3月4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29 │99年3月2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3月1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30 │99年2月18日 │FA0000000 │61萬8000元│99年3月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 31 │99年2月25日 │FA0000000 │65萬5000元│99年3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 32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105萬元 │99年4月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33 │99年2月初某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2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 34 │99年3月初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3月17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35 │99年2月19日 │FA0000000 │62萬3000元│99年3月4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36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40萬元 │99年2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37 │99年2月中某日 │FA0000000 │104萬元 │99年5月4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 38 │99年2月12日 │FA0000000 │14萬元 │99年2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 39 │99年2月12日 │FA0000000 │14萬元 │99年2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40 │99年2月3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2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 41 │99年2月3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2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 42 │99年2月20日 │FA0000000 │61萬5000元│99年3月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43 │99年3月初某日 │FA0000000 │69萬元 │99年3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44 │99年2月20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3月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 45 │99年2月22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3月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 46 │99年2月25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3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附表五 │├──┬────────┬─────┬─────┬──────┬─────────┤│編號│行為時間 │票號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 │ │├──┼────────┼─────┼─────┼──────┼─────────┤│ 1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99年4月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 2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 3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 4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 5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 6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99年5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0 │├──┼────────┼─────┼─────┼──────┼─────────┤│ 7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70萬元 │99年4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 8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120萬元 │99年5月1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9 │99年3月10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3月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3 │├──┼────────┼─────┼─────┼──────┼─────────┤│ 10 │99年3月10日 │FA0000000 │10萬元 │99年3月1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 11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25萬元 │99年3月1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 12 │99年3月10日 │FA0000000 │22萬元 │99年3月17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6 │├──┼────────┼─────┼─────┼──────┼─────────┤│ 13 │99年3月10日 │FA0000000 │23萬元 │99年3月1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 14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68 │├──┼────────┼─────┼─────┼──────┼─────────┤│ 15 │99年4月中某日 │FA0000000 │56萬元 │99年5月1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69 │├──┼────────┼─────┼─────┼──────┼─────────┤│ 16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0 │├──┼────────┼─────┼─────┼──────┼─────────┤│ 17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1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1 │├──┼────────┼─────┼─────┼──────┼─────────┤│ 18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2 │├──┼────────┼─────┼─────┼──────┼─────────┤│ 19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30萬元 │99年3月3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20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30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4 │├──┼────────┼─────┼─────┼──────┼─────────┤│ 21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30萬元 │99年3月2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75 │├──┼────────┼─────┼─────┼──────┼─────────┤│ 22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3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 23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13萬5000元│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7 │├──┼────────┼─────┼─────┼──────┼─────────┤│ 24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8 │├──┼────────┼─────┼─────┼──────┼─────────┤│ 25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6萬元 │99年4月1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79 │├──┼────────┼─────┼─────┼──────┼─────────┤│ 26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4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80 │├──┼────────┼─────┼─────┼──────┼─────────┤│ 27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2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28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4萬元 │99年4月1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29 │99年3月19日 │FA0000000 │22萬元 │99年3月2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30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5萬元 │99年4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4 │├──┼────────┼─────┼─────┼──────┼─────────┤│ 31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2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85 │├──┼────────┼─────┼─────┼──────┼─────────┤│ 32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8萬5000元│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86 │├──┼────────┼─────┼─────┼──────┼─────────┤│ 33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87 │├──┼────────┼─────┼─────┼──────┼─────────┤│ 34 │99年3月底某日 │FA0000000 │80萬元 │99年4月2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8 │├──┼────────┼─────┼─────┼──────┼─────────┤│ 35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7萬4000元│99年4月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89 │├──┼────────┼─────┼─────┼──────┼─────────┤│ 36 │99年3月19日 │FA0000000 │23萬元 │99年3月2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0 │├──┼────────┼─────┼─────┼──────┼─────────┤│ 37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7萬6000元│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91 │├──┼────────┼─────┼─────┼──────┼─────────┤│ 38 │99年4月初某日 │FA0000000 │39萬元 │99年4月2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2 │├──┼────────┼─────┼─────┼──────┼─────────┤│ 39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25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 40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25萬元 │99年4月1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4 │├──┼────────┼─────┼─────┼──────┼─────────┤│ 41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4月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5 │├──┼────────┼─────┼─────┼──────┼─────────┤│ 42 │99年3月中某日 │FA0000000 │68萬元 │99年4月10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7 │├──┼────────┼─────┼─────┼──────┼─────────┤│ 43 │99年3月19日 │FA0000000 │17萬5000元│99年3月23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98 │├──┼────────┼─────┼─────┼──────┼─────────┤│ 44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7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99 │├──┼────────┼─────┼─────┼──────┼─────────┤│ 45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7萬元 │99年4月12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 │├──┼────────┼─────┼─────┼──────┼─────────┤│ 46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68萬2000元│99年4月15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02 │├──┼────────┼─────┼─────┼──────┼─────────┤│ 47 │99年3月下旬某日 │FA0000000 │38萬元 │99年4月16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03 │├──┼────────┼─────┼─────┼──────┼─────────┤│ 48 │99年3月19日 │FA0000000 │17萬5000元│99年3月29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04 │└──┴────────┴─────┴─────┴──────┴─────────┘┌────────────────────────────────────────┐│附表六 │├──┬────────┬─────────┬──────┬───────────┤│編號│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備註 │├──┼────────┼─────────┼──────┼───────────┤│ 1 │FA0000000 │不詳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2 │FA0000000 │不詳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96 │├──┼────────┼─────────┼──────┼───────────┤│ 3 │FA0000000 │不詳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