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蔡奇秀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愛珠

      楊連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87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4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所提出引用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其他非傳聞證據,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依法應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阮愛珠、楊連豐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於民國99年6月27日起至100年3月21日止,每月在租屋處性交1至2次,且被告2人尚在外 租屋同住,毫無悔意,原審僅判處被告2人各有期徒刑2月,量刑過輕,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四、經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被告2人同居為通姦、相姦行為,並已生下1女之犯罪情節,及其2人犯罪破壞告訴人林傳貴家庭生活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與其等素行尚端情形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處被告各有期徒刑2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其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過重、失輕,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是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於,告訴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自99年6月27日起至100年3月21日止,在租屋處,每月性交1至2次,該當多次通姦、相姦罪,應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云云。惟按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8 2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因戀姦情熱,進而租屋同居,所為多次通姦、相姦行為,被告阮愛珠並因而產下一女後,被告2人同居乙處,業被告2人供承在卷,足認被告2人主觀上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之通姦、相姦行為,且各該行為係在密接之時、地反覆施行之行為,所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又渠等行為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依前揭說明,自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告訴人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此應立數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