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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威龍

  • 當事人
    唐秀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56號、2430號、2897號、2977號、3050號、3212號、4163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71號、77號、78號、79號、80號、81號、82號、83號、84號、85號、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秀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所定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唐秀美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方法,實行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唐秀美於審判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又檢察官當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補充如附表二所示,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部分,均犯同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 均有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得手,係為未遂犯, 就該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上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起訴書就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陳戌午,誤載為「陳戊午」,應予更正;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該次遭竊之物,係內置現金11萬元之便當盒1個, 起訴書附表就該次犯行之「竊得財物」欄僅載「11萬元」,業有漏載,應予補充。 ㈢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竊盜犯行高達61次,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及因證件喪失而致不便,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之程度非輕,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分就附表一編號1及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及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次按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查被告自承其於實行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期間,均無工作等語,且其自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復先後於86年、87年間同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 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後二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 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 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則被告自84年間起,即履犯竊盜案件多次,且在未從事工作之狀況, 甚至在上開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甫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後,自101年2月間起即又開始為附表一所示之59次竊盜既遂及 2次竊盜未遂之犯行,足見其並未因先前多次竊盜犯罪所受刑罰而有所警惕,且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從而,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藉以矯正其竊盜惡習,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 ㈥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 宣告刑雖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 惟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係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並非規定「宣告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而應執行之刑與宣告刑尚有不同,則被告既係犯數罪,則各罪之宣告刑非即為應執行之刑,其「應執行之刑」應係指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所定之應合併執行之刑,此觀之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自明,是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各罪之宣告刑雖未達有期徒刑1年,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者, 自得依上開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再者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中之1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 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9號提案結論參照),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 │ 1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米店,向看管│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月間某│區裕農路│米店之鄭妙雯宣稱要購米,趁鄭妙│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5時│621巷74 │雯秤米分裝之時,徒手打開桌下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16時│號之1 │屜而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 │ │財物之際,即遭鄭妙雯發現喝止,│ │ │ │ │ │ │ │致未得手後離開。 │ │ │ │ ├──┼───┼────┼───────────────┼───────┼──────────┼─────┤ │ 2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佳硯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2日│區建東街│販賣衣服攤位,向林佳硯宣稱要購│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3巷37號│買衣服送人,趁林佳硯至攤位後方│ │ │ │ │ │ │ │拿取包裝盒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 │ │ │ │ │ │ │林佳硯掛在攤位鐵架上之側背包內│ │ │ │ │ │ │ │,竊取林佳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 │ │ │下同)4400元及皮夾1只(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3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向顧庭瑋宣稱要訂購│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盛竊盜,累犯,│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裕農路│東山鴨頭,趁顧庭瑋找尋紙條供唐│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8時25 │621巷6號│秀美記留資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顧庭瑋所有而置於桌上之皮包│ │ │ │ │ │ │ │1只(內有現金21000元,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汽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4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劉秀美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7日│區裕農路│之小吃店,向王劉秀美宣稱要購麵│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時許│645號小 │,趁王劉秀美在騎樓處煮麵而未注│ │ │ │ │ │ │吃店 │意之際,徒手竊取王劉秀美所有置│ │ │ │ │ │ │ │於店內櫥櫃之米色手提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20000元,信用卡2張,餐飲│ │ │ │ │ │ │ │技術證、行照、女兒之身分證各1 │ │ │ │ │ │ │ │張,印章4顆)得手後逃逸。 │ │ │ │ ├──┼───┼────┼───────────────┼───────┼──────────┼─────┤ │ 5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蘇招治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31日│區建東路│販賣衣服之攤位,向蘇招治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21巷72 │購買衣服,趁蘇招治翻找衣服而未│ │ │ │ │ │ │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招治所有之│ │ │ │ │ │ │ │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0元,身分│ │ │ │ │ │ │ │證、駕照、行照各2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6 │101年9│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葉劉素娥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7日│區東平路│之麵店,向葉劉素娥宣稱要購麵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許│38號 │借用廁所,趁葉劉素娥未及注意之│ │ │ │ │ │ │ │際,徒手竊取葉劉素娥所有之側背│ │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得手後唐秀美將該側背包棄於廁所│ │ │ │ │ │ │ │馬桶後方,之後逃逸。 │ │ │ │ ├──┼───┼────┼───────────────┼───────┼──────────┼─────┤ │ 7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玉苓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6 │區東平路│水果攤,向張玉苓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日21時│與東光路│,趁張玉苓忙於準備而未注意之際│ │ │ │ │ │25分 │口 │,徒手竊取張玉苓所有置於收銀台│ │ │ │ │ │許 │ │之包包1只(內有15000元、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郵局存簿及│ │ │ │ │ │ │ │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8 │101年2│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待手竊取蔡李姀姈│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所有之50元硬幣1包得手後逃逸。 │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72 │ │ │ │ │ │ │ │弄9號「 │ │ │ │ │ │ │ │裕昌食品│ │ │ │ │ │ │ │行」 │ │ │ │ │ ├──┼───┼────┼───────────────┼───────┼──────────┼─────┤ │ 9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由龔王淑貞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榮譽街│楊媽媽香雞排」,向龔王淑貞宣稱│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時30│117號 │要購物,趁龔王淑貞事忙而未注意│ │ │ │ │ │分許 │ │之際,徒手竊取王淑貞所有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2萬元及粉紅色│ │ │ │ │ │ │ │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 │ │ │ │ │ │ │ │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印章1個 │ │ │ │ │ │ │ │,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佳怡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富農街│「特務J個人工作室」,向李佳怡│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時40│2段115號│宣稱要購買護髮乳,趁李佳怡包裝│ │ │ │ │ │分許 │號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佳怡所│ │ │ │ │ │ │ │有置於收納櫃上之黑灰色長皮夾1 │ │ │ │ │ │ │ │個(內有23000元,金融卡6張,信│ │ │ │ │ │ │ │用卡2張及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慧珠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初某│區裕農路│服飾店,趁林慧珠整理店內衣物而│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0時│621巷32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慧珠所有│ │ │ │ │ │許 │號 │置於背包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金紙行,向方│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建東街│宏源之母方黃銀治宣稱要購買金紙│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 │66號 │,趁方黃銀治轉身拿取物品而未注│ │ │ │ │ │ │ │意之際,徒手竊取方黃銀治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3000元及身分 │ │ │ │ │ │ │ │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泰興商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8日│區裕農路│,向林王秀枝宣稱要購物,趁林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30│773號 │秀枝入內拿取箱子而未注意之際,│ │ │ │ │ │分許 │ │徒手竊取林王秀枝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3000元及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標準男裝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向魏新修宣稱要購買衣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35 │魏新修尋找衣服而未注意之際,待│ │ │ │ │ │ │之6號 │手竊取魏新修所有置於桌子抽屜內│ │ │ │ │ │ │ │之紙袋1個(內有現金8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曾進助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立德一│水果攤,向曾進助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15時│路5巷7號│,趁曾進助至儲物室拿取而未注意│ │ │ │ │ │至16時│ │之際,徒手從曾進助之手提袋內,│ │ │ │ │ │許 │ │竊取曾進助所有之現金55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徒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間│區裕農路│竊取黃明朝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某日 │621巷7弄│後逃逸。 │ │ │ │ │ │ │5號 │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麻豆昇碗粿│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1 │區崇德四│」,向店員王碧華宣稱要購買早餐│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6時 │街8號 │,趁王碧華忙於工作而未注意之際│ │ │ │ │ │30分許│ │,徒手竊取王碧華置於櫃檯下方之│ │ │ │ │ │ │ │咖啡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00元│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 │ │ │ │ │ │ │UVB-881號輕型機車行照各1張,汽│ │ │ │ │ │ │ │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嘉男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16 │區林森路│ 「東寧炒繕魚」,向吳嘉男宣稱 │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0時 │2段240號│購買外食及洋蔥,趁吳嘉男未注意│ │ │ │ │ │35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吳嘉男所有之皮包│ │ │ │ │ │ │ │1個(內有現金70000元,私章及店│ │ │ │ │ │ │ │章各1個,眼鏡2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春捲店,趁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2月13 │區林森路│管之黃利雪梅忙於招呼客人而未注│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5時 │2段192巷│意之際,徒手竊取黃利雪梅所有放│ │ │ │ │ │50分許│2號 │於置物架上桶子內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 │ │ │ │ │ │ │ │,福袋及飾品各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修改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2月18 │區立德二│人工作室」,趁張秋娥未注意之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54巷52│,徒手竊取張秋娥之皮包1個(內 │ │ │ │ │ │許 │號 │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提款卡)│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棉被行,向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12月30│區裕農路│鴻全宣稱要購買枕頭,趁黃鴻全未│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3時│621巷72 │注意之際,徒手拿取黃鴻全所有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0分許│弄1號 │皮夾1個翻找而著手為竊盜行為,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然因皮夾內無金錢,唐秀美遂將皮│ │ │ │ │ │ │ │夾棄於店內,而未竊取財物得手。│ │ │ │ ├──┼───┼────┼───────────────┼───────┼──────────┼─────┤ │  │102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秋玉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日 │區富農街│之早餐店,向吳秋玉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6時許 │1段150號│趁吳秋玉事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吳秋玉所有之咖啡色長型皮夾│ │ │ │ │ │ │ │1個(內有現金30000元,金戒指2 │ │ │ │ │ │ │ │個,銀行存摺2本,信用卡及金融 │ │ │ │ │ │ │ │卡各1張)及抽屜內之現金3000元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蔡蘇阿春開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9日│西區大同│之店,向蔡蘇阿春宣稱要修改衣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40│路1段22 │,趁蔡蘇阿春未注意之際,待手竊│ │ │ │ │ │分許 │巷6號 │取蔡蘇阿春所有置於桌上之黑色手│ │ │ │ │ │ │ │提包1個(內有銀行存摺6本,金融│ │ │ │ │ │ │ │卡2張,空白支票1本,印鑑章3顆 │ │ │ │ │ │ │ │,金戒指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至左址攤位,向看管之顏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9日│西區青年│琡珺宣稱要購買水果,趁顏黃琡珺│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6時47 │路164巷 │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顏黃琡珺所│ │ │ │ │ │分許 │25弄216 │有置於攤位上之黑色背包1個(內 │ │ │ │ │ │ │東菜市場│有現金9000元,咖啡色皮夾2個, │ │ │ │ │ │ │水果攤位│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 │ │ │ │ │ │ │用卡及提款卡各3張,手機3支,「│ │ │ │ │ │ │ │MP3」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胡素華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1月10│西區青年│美髮工作室,向胡素華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164巷4│,趁胡素華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 │ │ │ │ │45分許│5弄4號 │胡素華所有置於櫃台之紅色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25000元,咖啡色皮 │ │ │ │ │ │ │ │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 │ │ │ │ │ │行照、美容公會會員證、美髮乙級│ │ │ │ │ │ │ │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美香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禪悅坊」餐飲店,向張美香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0│路1段14 │要外帶湯麵,跟著張美香至2樓廚 │ │ │ │ │ │分許 │號1樓 │房與其聊天,再趁張美香至1樓招 │ │ │ │ │ │ │ │呼客人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張美│ │ │ │ │ │ │ │香置於2樓廚房桌子下之手提包內 │ │ │ │ │ │ │ │,竊取張美香所有之現金8000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2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在位於左址之「禪悅坊」餐│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飲店,趁至該店用餐之客人陳未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5│路1段14 │上廁所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陳未│ │ │ │ │ │ │號1樓 │娣掛於椅子把手上之手提包內,竊│ │ │ │ │ │ │ │取陳未娣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 │ │ │ │ │ │ │ │光三越禮券2000元,信用卡6張, │ │ │ │ │ │ │ │提款卡、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杜宗勳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31日│區東豐路│臭豆腐店,向杜宗勳宣稱要購買臭│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時30│550號 │豆腐,並借用廁所後表示廁所內已│ │ │ │ │ │分許 │ │無衛生紙,趁杜宗勳至廁所內更補│ │ │ │ │ │ │ │衛生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 │ │ │ │ │ │ │宗勳所有置於椅子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33000元,鑰匙3串)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郭美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公園南│「阿富肉燥飯」店,向郭美鳳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1時40│路206號 │要購買魚皮等物,趁郭美鳳在核算│ │ │ │ │ │分許 │ │東西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美│ │ │ │ │ │ │ │鳳所有置於櫃檯旁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6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張,提款卡4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薛華美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2月10│區實踐街│服裝修改店,向正在洗手間之薛美│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39巷102 │華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薛華美未注│ │ │ │ │ │45分許│號 │意之際,徒手竊取薛華美所有置於│ │ │ │ │ │ │ │抽屜之錢包及掛於牆上之錢包(上│ │ │ │ │ │ │ │開錢包內有現金共計3500元,身分│ │ │ │ │ │ │ │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2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月英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公園路│早餐店,向林月英宣稱要購買水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900巷23 │等物,趁林月英忙於烹煮而未注意│ │ │ │ │ │ │號 │之際,徒手竊取林月英所有置於廚│ │ │ │ │ │ │ │櫃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元, │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各1 │ │ │ │ │ │ │ │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存簿│ │ │ │ │ │ │ │1本,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左址向呂林燕秋宣稱要修│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0月14 │區大興街│改衣服,趁呂林燕秋找布而未注意│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92巷47 │之際,徒手竊取呂林燕秋所有置於│ │ │ │ │ │許 │弄13號 │桌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400元 │ │ │ │ │ │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賴瑞琴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6日 │區長榮路│「功德林素食店」,向賴瑞琴宣稱│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時許│5段252號│要購買素食,且尾隨賴瑞琴至該店│ │ │ │ │ │ │ │廚房,趁賴瑞琴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賴瑞琴置於電鍋內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千元紙鈔16張、5百元│ │ │ │ │ │ │ │紙鈔10張、100元紙鈔50張)及裝 │ │ │ │ │ │ │ │有現金13000元之盒子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水果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公園路│管之張詠勝宣稱要購買水果,趁張│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862巷11 │詠勝切水果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 │ │ │ │ │弄1號 │取張詠勝所有置於水果檯下之側背│ │ │ │ │ │ │ │包1個(內有現金約1千多元,身分│ │ │ │ │ │ │ │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眼 │ │ │ │ │ │ │ │藥水,皮膚藥)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羅麗華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6日│康區民族│「大廟口便當店」,向羅麗華宣稱│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19時50│路202 號│要購買便當、借用廁所及進入櫃檯│ │ │ │ │ │分許 │ │內索要塑膠袋,趁羅麗華忙於打烊│ │ │ │ │ │ │ │事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麗│ │ │ │ │ │ │ │華所有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8000元)及手提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40000元,日幣1萬元紙鈔│ │ │ │ │ │ │ │1張,K金手鐲1只,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冷飲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2日│康區五福│管之楊𤆬治宣稱要購買飲料,趁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時50│街18號 │𤆬治忙於沖泡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楊𤆬治所有置於桌子下方之側│ │ │ │ │ │ │ │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提│ │ │ │ │ │ │ │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 │ │ │ │ │ │ │ │器3個,聯絡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復興商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3日│康區復興│,向看管之杜顏月錦宣稱要購買藥│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路71巷91│布及鹽,趁杜顏月錦至廚房取鹽而│ │ │ │ │ │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顏月錦所│ │ │ │ │ │ │ │有之花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800│ │ │ │ │ │ │ │0元,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 │ │ │ │ │ │ │本,印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烤鴨店,趁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大武街│富美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富美│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時30│130號 │所有之深藍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2│ │ │ │ │ │分許 │ │5000元,郵局存摺3本,銀行存摺2│ │ │ │ │ │ │ │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 │ │ │ │ │ │ │卡各1張,信用卡5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容彩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長榮路│美髮店,向容彩鳳索要空瓶並要求│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5段112號│容彩鳳為其清洗,趁容彩鳳至廚房│ │ │ │ │ │ │ │清洗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竊│ │ │ │ │ │ │ │取容彩鳳所有之手提包1個(內有 │ │ │ │ │ │ │ │現金約4000元,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雜貨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1日│區林森路│向看管之周閃宣稱要購物,待周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時20│2段192巷│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閃所有置│ │ │ │ │ │分許 │57號 │於抽屜內之書包1個(內有現金約 │ │ │ │ │ │ │ │1000元,健保卡1張,私章2枚)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新永益雜貨│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2日│區公園南│店」,向看管之石惠柳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路58號 │,待石惠柳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 │ │ │ │ │ │石惠柳所有置於飯桌上之紅色三角│ │ │ │ │ │ │ │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 │ │ │ │ │ │ │ │現金8100元,公賣局印章1個)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理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南園街│管之洪春好宣稱要掏耳朵之服務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40│105巷17 │在該店等候其先生前來,趁洪春好│ │ │ │ │ │分許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洪春好置於電│ │ │ │ │ │ │ │視前之皮包內,竊取洪春好所有之│ │ │ │ │ │ │ │現金7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美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7月19 │區開南街│管之林樹鳳宣稱要購物,趁林樹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林│ │ │ │ │ │30分許│ │樹鳳所有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 │ │ │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牛肉湯店,趁│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楊智勝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許│74號 │妻所有而置於皮包內之現金約500 │ │ │ │ │ │ │ │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宣稱│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9日│區北園街│購物而趁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109巷30 │李禹瑱所有置於皮包內之手機1支 │ │ │ │ │ │分許 │號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店,向適│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駕駛小貨車返回之林余阿富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0│87巷201 │購物,趁林余阿富離開小貨車尋找│ │ │ │ │ │分許 │弄7號 │商品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余│ │ │ │ │ │ │ │阿富所有置於該車後方之黑色霹靂│ │ │ │ │ │ │ │腰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手│ │ │ │ │ │ │ │機1支,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陳嘉佑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服裝材料行,向看管之陳嘉佑之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5│87巷201 │宣稱要購物,趁陳嘉佑之母不注意│ │ │ │ │ │分許 │弄9號 │之際,徒手竊取陳嘉佑所有之零錢│ │ │ │ │ │ │ │約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健武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3日│區實踐街│菸酒店,向李健武宣稱要購買菸酒│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時許│45號 │,趁李健武忙於包裹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李健武所有之│ │ │ │ │ │ │ │現金約20000元、1百元新臺幣紀念│ │ │ │ │ │ │ │幣22張、相本1本、通訊錄1本及證│ │ │ │ │ │ │ │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5│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臺灣彩券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康區忠義│趁看管之施乃禎查看中獎彩券而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2│街13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施乃禎所有置│ │ │ │ │ │分許 │ │於櫃檯之刮刮樂彩券10張(價值共│ │ │ │ │ │ │ │計26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3│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千育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康區網寮│服店」,向看管之鄭千育宣稱要修│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30│里文化路│改衣服,趁鄭千育忙於修改衣服而│ │ │ │ │ │分許 │358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鄭千育之皮包│ │ │ │ │ │ │ │內竊取鄭千育所有之皮夾2只(內 │ │ │ │ │ │ │ │有現金12600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信用卡各1張,提款卡3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一品茶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日 │區裕豐街│,向看管之陳戌午宣稱要購買茶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5時30│268號 │及看展示櫃內之玉環,趁陳戌午未│ │ │ │ │ │分許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戌午所有置│ │ │ │ │ │ │ │於收納櫃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存摺4本,駕照、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 │ │ │ │ │ │ │ │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碗粿魚羹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8日 │區北門路│向陳錦碧宣稱購買碗粿魚羹,趁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5│2段318號│錦碧忙於包裝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陳錦碧所有之背包1只( 內有│ │ │ │ │ │ │ │身分證、駕照、行照、退稅支票各│ │ │ │ │ │ │ │1張,存簿2本,印章2枚)得手後 │ │ │ │ │ │ │ │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連峰金紙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7日│區公園路│」,向看管之沈玉姬宣稱購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5 │1074巷19│沈玉姬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沈玉姬│ │ │ │ │ │分許 │號 │之包包內竊取沈玉姬所有之長皮夾│ │ │ │ │ │ │ │1只(內有現金約3000元,身分證 │ │ │ │ │ │ │ │、駕照、提款卡各1張,信用卡4張│ │ │ │ │ │ │ │,健保卡2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家庭理髮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8日│區和緯路│向洪麗玉宣稱要購買青草膏,趁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0│1段29號 │麗玉拿取青草膏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分許 │ │手竊取洪麗玉所有置於椅子之女用│ │ │ │ │ │ │ │背包1只(內有現金3500元,身分 │ │ │ │ │ │ │ │證、健保卡、駕照、UBD-375號輕 │ │ │ │ │ │ │ │機車行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裁縫店,與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5日 │區長北街│管之侯梅蘭聊天及看書報,趁侯梅│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31號 │蘭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侯梅蘭所│ │ │ │ │ │分許 │ │有置於大包包內之小包包1個(內 │ │ │ │ │ │ │ │有現金5000餘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機車駕照、行照、信用卡各1張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衣服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3日│康區勝利│管之毛燕玲宣稱要購買衣服,趁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7時55 │里中華一│燕玲至店外拿取模特兒身上之衣服│ │ │ │ │ │分許 │路181巷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毛燕玲所│ │ │ │ │ │ │30號 │有之手提包及錢包各1只(內有現 │ │ │ │ │ │ │ │金約5000元,健保卡、駕照、行照│ │ │ │ │ │ │ │各1張,印章2枚)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兼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8日│區鹽埕路│向看管之柯馬鳳珠宣稱要借用裁縫│1項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4時30│110號 │機修改外套,趁柯馬鳳珠招呼客人│ │ │ │ │ │分許 │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柯馬鳳珠│ │ │ │ │ │ │ │所有置於裁縫機上之便當盒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10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許玉玲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1 │西區衛民│「名媛服裝訂作修改店」,向許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街92號 │玲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許玉玲忙於│ │ │ │ │ │20分許│ │修改衣物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許│ │ │ │ │ │ │ │玉玲之手提袋內竊取許玉玲所有之│ │ │ │ │ │ │ │小錢包1只(內有現金9000元,相 │ │ │ │ │ │ │ │機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正宗中藥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 │區立德八│」,向看管之蘇美玉宣稱要購買玻│3項、第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7時 │路22號 │璃櫥窗之中藥,趁蘇美玉離開櫃檯│ │ │ │ │ │許 │ │至玻璃櫥窗取藥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 │ │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櫃檯抽屜之│ │ │ │ │ │ │ │皮夾1個(內有現金40元,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何王素貞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0│區立德十│之「麗都自助餐」,向何王素貞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1時│路3號 │稱購買便當並要求加熱,趁何王素│ │ │ │ │ │許 │ │貞走至隔壁加熱便當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菜架下│ │ │ │ │ │ │ │之手提袋1只(內有現金18000元)│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謝綉碧開設│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9 │區開元路│之菜攤,向王謝綉碧宣稱要購菜,│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6時 │124號 │趁王謝綉碧忙於挑菜而未注意之際│ │ │ │ │ │21分許│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攤位抽│ │ │ │ │ │ │ │屜之皮包1只(內有手錶1只,駕照│ │ │ │ │ │ │ │1張,電話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附表二: 當庭更正補充如下:(見審卷第36至38頁)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與51所示事實相同、編號15與61所示事實相同,刪除該編號51、61部分。 ㈡起訴書附表下列所載內容更正: ①編號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粉紅色皮夾1個,身份證、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 印章1個,鑰匙2支,遙控器1個,現金2萬元)。 ②編號1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灰色長皮夾1個(內有 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金融卡6張,信用卡2張,現金2萬3千元)。 ③編號12之「被害人」更正為「方宏源之母方黃銀治」,「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件及現金3千元)。 ④編號1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皮包1個(內有身 份證、建保卡、汽機車駕照各1張,UVB-881輕機車行照1 張,提款卡1張、汽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現金 七萬元左右)。 ⑤編號1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私章及餐 飲店章各1個,眼鏡2支,現金7萬元)。 ⑥編號1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福袋1個,飾品1個)。 ⑦編號2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1張,提款卡1張,現金3000元)。 ⑧編號2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長型皮包1個(內 有金戒指2個,圓型有圖案的金墜子1個,銀行存摺2本, 信用卡及金融卡各1張,現金約33000元)。 ⑨編號2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手提包1個(內有銀 行存摺6本,金融卡2張,空白支票本1本,印鑑章3顆,金戒指1個)。 ⑩編號2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皮包1個(內有咖啡 色皮包1個,身份證、健保卡、駕照、行照、美容公會會 員證、美髮乙級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現金25000元)。⑪編號30之「被害人」更正為薛華美。 ⑫編號3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 幣一千元紙鈔16張、伍百元紙鈔10張與壹百元紙鈔50張,裝有約現金13000元的盒子1個)。 ⑬編號34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身份證 、汽車駕照及健保卡各1張,眼藥水,皮膚藥,手機配件 ,現金1千多元)。 ⑭編號3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提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器3個,聯絡簿1本,現金約10000元)。 ⑮編號3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花色皮包1個(內有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本,印章1個,現金約8千元左右)。 ⑯編號3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深藍皮包1個(內有郵局 存摺3本,銀行存摺2本,身份證、健保卡及駕照各1張, 信用卡5張,提款卡1張,現金約25000元)。 ⑰編號3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手提包1個(內有證件及 現金約4千元)。 ⑱編號41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三角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現金8100元及公賣局印章1個)。 ⑲編號44之「被害人」更正為「楊智勝之妻」。 ⑳編號4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霹靂腰袋1個(內有 手機1支,建保卡、汽車駕照、行照各1張,現金約1萬元 )。 ㉑編號4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零錢約3百元。 ㉒編號48之之「被害人」更正為李健武,「竊得財物」更正為:相本1本,1百元新台幣紀念幣22張,通訊錄1本,現 金約2萬元及證件。 ㉓編號5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有存摺 簿4本,駕照、身份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章1個,現金300元)。 ㉔編號5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女用背包1個(內有身份 證、健保卡、駕駛執照、UBD-375輕機車行照各1張,現金3500元)。 ㉕編號5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小包包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機車駕照及行照各1張,信用卡1張,現金5千 餘元)。 ㉖編號6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夾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及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張,現金40元)。 ㉗編號63之「被害人」更正為「王謝綉碧」。 ㈢編號47所示行為,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既遂。 附表三: 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各次犯行對應之證據: (附表編號1)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鄭妙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鄭妙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林佳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頁) 林佳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顧庭瑋)(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至21頁) 顧庭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顧庭瑋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王劉秀雲)(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至27頁) 王劉秀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一般汽(機)車失竊現場勘察表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王劉秀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5)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蘇招治)(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2至33頁) 蘇招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6)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葉劉素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至37頁) 葉劉素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7)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張玉苓)(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頁) 張玉苓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裕昌食品行」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下>) 蔡李姀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9) 臺南市○區○○街000號「楊媽媽香雞排」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龔王淑貞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人:李佳怡)(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4至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商店皮夾失竊照片7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 0號警卷第37至4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李佳怡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服飾店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上>) 林慧珠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0號「金紙店」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 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下>) 方宏源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泰興商號」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上>) 林王秀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標準男裝行」現場照片3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下>) 魏新修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區○○○路0巷0號「水果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一 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曾進助)(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 曾進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雜貨店」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上>) 黃明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號「麻豆昇碗粿」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1頁) 王碧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嘉男)(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4至46頁)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炒鱔魚意麵店」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 吳嘉男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黃利雪梅)(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5頁 )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春捲店」現場照片6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6至58頁) 黃利雪梅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服飾修改個人工作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 張秋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棉被行」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上>) 黃鴻全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秋玉)(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5至67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竊盜案照片4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69頁) 吳秋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張美香及蔡蘇阿春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蔡蘇阿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顏黃琡君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顏黃琡珺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胡素華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胡素華)(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23頁) 胡素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張美香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張美香)(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張美香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陳未娣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杜宗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郭美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郭美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薛華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薛華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林月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呂林燕秋)(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卷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31頁) 呂林秋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賴瑞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賴瑞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張詠勝)(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張詠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3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羅麗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楊𤆬治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9至2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1紙( 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 楊𤆬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4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18頁) 杜顏錦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1頁) 林富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5頁) 容彩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2頁) 周閃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頁) 石惠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洪春好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至4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頁) 林樹鳳之指認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6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2頁) 林樹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8至5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4頁) 證人楊智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6頁) 證人李禹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證人林余阿富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證人陳嘉佑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6頁) 證人李健武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7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證人李健武於警詢之證述。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監視器截錄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現場勘察照片6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唐秀美與施乃禎之和解書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施乃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勘察報告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24頁) 證人鄭千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指認人:陳戍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證人陳戍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陳錦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陳錦碧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沈玉姬)(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6頁) 刑案現場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至22 頁) 證人沈玉姬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洪麗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洪麗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侯梅蘭)(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至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竊案現場照片4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4頁) 證人侯梅蘭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毛燕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毛燕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柯馬鳳珠)(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證人柯馬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許玉玲)(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證人許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蘇美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證人蘇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何王素貞)(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證人何王素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王謝綉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南 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王謝綉碧於警詢之證述。 (本案全部) 被告唐秀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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