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56號、2430號、2897號、2977號、3050號、3212號、4163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71號、77號、78號、79號、80號、81號、82號、83號、84號、85號、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秀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所定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唐秀美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方法,實行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唐秀美於審判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又檢察官當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補充如附表二所示,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部分,均犯同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 均有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得手,係為未遂犯, 就該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上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起訴書就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陳戌午,誤載為「陳戊午」,應予更正;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該次遭竊之物,係內置現金11萬元之便當盒1個, 起訴書附表就該次犯行之「竊得財物」欄僅載「11萬元」,業有漏載,應予補充。 ㈢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竊盜犯行高達61次,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及因證件喪失而致不便,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之程度非輕,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分就附表一編號1及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及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次按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查被告自承其於實行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期間,均無工作等語,且其自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復先後於86年、87年間同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 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後二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 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 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則被告自84年間起,即履犯竊盜案件多次,且在未從事工作之狀況, 甚至在上開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甫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後,自101年2月間起即又開始為附表一所示之59次竊盜既遂及 2次竊盜未遂之犯行,足見其並未因先前多次竊盜犯罪所受刑罰而有所警惕,且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從而,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藉以矯正其竊盜惡習,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 ㈥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 宣告刑雖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 惟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係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並非規定「宣告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而應執行之刑與宣告刑尚有不同,則被告既係犯數罪,則各罪之宣告刑非即為應執行之刑,其「應執行之刑」應係指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所定之應合併執行之刑,此觀之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自明,是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各罪之宣告刑雖未達有期徒刑1年,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者, 自得依上開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再者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中之1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 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9號提案結論參照),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 │ 1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米店,向看管│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月間某│區裕農路│米店之鄭妙雯宣稱要購米,趁鄭妙│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5時│621巷74 │雯秤米分裝之時,徒手打開桌下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16時│號之1 │屜而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 │ │財物之際,即遭鄭妙雯發現喝止,│ │ │ │ │ │ │ │致未得手後離開。 │ │ │ │ ├──┼───┼────┼───────────────┼───────┼──────────┼─────┤ │ 2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佳硯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2日│區建東街│販賣衣服攤位,向林佳硯宣稱要購│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3巷37號│買衣服送人,趁林佳硯至攤位後方│ │ │ │ │ │ │ │拿取包裝盒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 │ │ │ │ │ │ │林佳硯掛在攤位鐵架上之側背包內│ │ │ │ │ │ │ │,竊取林佳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 │ │ │下同)4400元及皮夾1只(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3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向顧庭瑋宣稱要訂購│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盛竊盜,累犯,│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裕農路│東山鴨頭,趁顧庭瑋找尋紙條供唐│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8時25 │621巷6號│秀美記留資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顧庭瑋所有而置於桌上之皮包│ │ │ │ │ │ │ │1只(內有現金21000元,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汽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4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劉秀美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7日│區裕農路│之小吃店,向王劉秀美宣稱要購麵│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時許│645號小 │,趁王劉秀美在騎樓處煮麵而未注│ │ │ │ │ │ │吃店 │意之際,徒手竊取王劉秀美所有置│ │ │ │ │ │ │ │於店內櫥櫃之米色手提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20000元,信用卡2張,餐飲│ │ │ │ │ │ │ │技術證、行照、女兒之身分證各1 │ │ │ │ │ │ │ │張,印章4顆)得手後逃逸。 │ │ │ │ ├──┼───┼────┼───────────────┼───────┼──────────┼─────┤ │ 5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蘇招治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31日│區建東路│販賣衣服之攤位,向蘇招治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21巷72 │購買衣服,趁蘇招治翻找衣服而未│ │ │ │ │ │ │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招治所有之│ │ │ │ │ │ │ │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0元,身分│ │ │ │ │ │ │ │證、駕照、行照各2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6 │101年9│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葉劉素娥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7日│區東平路│之麵店,向葉劉素娥宣稱要購麵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許│38號 │借用廁所,趁葉劉素娥未及注意之│ │ │ │ │ │ │ │際,徒手竊取葉劉素娥所有之側背│ │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得手後唐秀美將該側背包棄於廁所│ │ │ │ │ │ │ │馬桶後方,之後逃逸。 │ │ │ │ ├──┼───┼────┼───────────────┼───────┼──────────┼─────┤ │ 7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玉苓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6 │區東平路│水果攤,向張玉苓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日21時│與東光路│,趁張玉苓忙於準備而未注意之際│ │ │ │ │ │25分 │口 │,徒手竊取張玉苓所有置於收銀台│ │ │ │ │ │許 │ │之包包1只(內有15000元、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郵局存簿及│ │ │ │ │ │ │ │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8 │101年2│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待手竊取蔡李姀姈│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所有之50元硬幣1包得手後逃逸。 │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72 │ │ │ │ │ │ │ │弄9號「 │ │ │ │ │ │ │ │裕昌食品│ │ │ │ │ │ │ │行」 │ │ │ │ │ ├──┼───┼────┼───────────────┼───────┼──────────┼─────┤ │ 9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由龔王淑貞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榮譽街│楊媽媽香雞排」,向龔王淑貞宣稱│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時30│117號 │要購物,趁龔王淑貞事忙而未注意│ │ │ │ │ │分許 │ │之際,徒手竊取王淑貞所有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2萬元及粉紅色│ │ │ │ │ │ │ │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 │ │ │ │ │ │ │ │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印章1個 │ │ │ │ │ │ │ │,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佳怡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富農街│「特務J個人工作室」,向李佳怡│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時40│2段115號│宣稱要購買護髮乳,趁李佳怡包裝│ │ │ │ │ │分許 │號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佳怡所│ │ │ │ │ │ │ │有置於收納櫃上之黑灰色長皮夾1 │ │ │ │ │ │ │ │個(內有23000元,金融卡6張,信│ │ │ │ │ │ │ │用卡2張及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慧珠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初某│區裕農路│服飾店,趁林慧珠整理店內衣物而│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0時│621巷32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慧珠所有│ │ │ │ │ │許 │號 │置於背包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金紙行,向方│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建東街│宏源之母方黃銀治宣稱要購買金紙│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 │66號 │,趁方黃銀治轉身拿取物品而未注│ │ │ │ │ │ │ │意之際,徒手竊取方黃銀治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3000元及身分 │ │ │ │ │ │ │ │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泰興商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8日│區裕農路│,向林王秀枝宣稱要購物,趁林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30│773號 │秀枝入內拿取箱子而未注意之際,│ │ │ │ │ │分許 │ │徒手竊取林王秀枝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3000元及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標準男裝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向魏新修宣稱要購買衣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35 │魏新修尋找衣服而未注意之際,待│ │ │ │ │ │ │之6號 │手竊取魏新修所有置於桌子抽屜內│ │ │ │ │ │ │ │之紙袋1個(內有現金8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曾進助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立德一│水果攤,向曾進助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15時│路5巷7號│,趁曾進助至儲物室拿取而未注意│ │ │ │ │ │至16時│ │之際,徒手從曾進助之手提袋內,│ │ │ │ │ │許 │ │竊取曾進助所有之現金55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徒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間│區裕農路│竊取黃明朝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某日 │621巷7弄│後逃逸。 │ │ │ │ │ │ │5號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麻豆昇碗粿│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1 │區崇德四│」,向店員王碧華宣稱要購買早餐│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6時 │街8號 │,趁王碧華忙於工作而未注意之際│ │ │ │ │ │30分許│ │,徒手竊取王碧華置於櫃檯下方之│ │ │ │ │ │ │ │咖啡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00元│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 │ │ │ │ │ │ │UVB-881號輕型機車行照各1張,汽│ │ │ │ │ │ │ │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嘉男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16 │區林森路│ 「東寧炒繕魚」,向吳嘉男宣稱 │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0時 │2段240號│購買外食及洋蔥,趁吳嘉男未注意│ │ │ │ │ │35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吳嘉男所有之皮包│ │ │ │ │ │ │ │1個(內有現金70000元,私章及店│ │ │ │ │ │ │ │章各1個,眼鏡2支)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春捲店,趁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2月13 │區林森路│管之黃利雪梅忙於招呼客人而未注│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5時 │2段192巷│意之際,徒手竊取黃利雪梅所有放│ │ │ │ │ │50分許│2號 │於置物架上桶子內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 │ │ │ │ │ │ │ │,福袋及飾品各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修改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2月18 │區立德二│人工作室」,趁張秋娥未注意之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54巷52│,徒手竊取張秋娥之皮包1個(內 │ │ │ │ │ │許 │號 │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提款卡)│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棉被行,向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12月30│區裕農路│鴻全宣稱要購買枕頭,趁黃鴻全未│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3時│621巷72 │注意之際,徒手拿取黃鴻全所有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0分許│弄1號 │皮夾1個翻找而著手為竊盜行為,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然因皮夾內無金錢,唐秀美遂將皮│ │ │ │ │ │ │ │夾棄於店內,而未竊取財物得手。│ │ │ │ ├──┼───┼────┼───────────────┼───────┼──────────┼─────┤ │ │102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秋玉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日 │區富農街│之早餐店,向吳秋玉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6時許 │1段150號│趁吳秋玉事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吳秋玉所有之咖啡色長型皮夾│ │ │ │ │ │ │ │1個(內有現金30000元,金戒指2 │ │ │ │ │ │ │ │個,銀行存摺2本,信用卡及金融 │ │ │ │ │ │ │ │卡各1張)及抽屜內之現金3000元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蔡蘇阿春開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9日│西區大同│之店,向蔡蘇阿春宣稱要修改衣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40│路1段22 │,趁蔡蘇阿春未注意之際,待手竊│ │ │ │ │ │分許 │巷6號 │取蔡蘇阿春所有置於桌上之黑色手│ │ │ │ │ │ │ │提包1個(內有銀行存摺6本,金融│ │ │ │ │ │ │ │卡2張,空白支票1本,印鑑章3顆 │ │ │ │ │ │ │ │,金戒指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至左址攤位,向看管之顏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9日│西區青年│琡珺宣稱要購買水果,趁顏黃琡珺│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6時47 │路164巷 │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顏黃琡珺所│ │ │ │ │ │分許 │25弄216 │有置於攤位上之黑色背包1個(內 │ │ │ │ │ │ │東菜市場│有現金9000元,咖啡色皮夾2個, │ │ │ │ │ │ │水果攤位│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 │ │ │ │ │ │ │用卡及提款卡各3張,手機3支,「│ │ │ │ │ │ │ │MP3」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胡素華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1月10│西區青年│美髮工作室,向胡素華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164巷4│,趁胡素華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 │ │ │ │ │45分許│5弄4號 │胡素華所有置於櫃台之紅色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25000元,咖啡色皮 │ │ │ │ │ │ │ │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 │ │ │ │ │ │行照、美容公會會員證、美髮乙級│ │ │ │ │ │ │ │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美香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禪悅坊」餐飲店,向張美香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0│路1段14 │要外帶湯麵,跟著張美香至2樓廚 │ │ │ │ │ │分許 │號1樓 │房與其聊天,再趁張美香至1樓招 │ │ │ │ │ │ │ │呼客人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張美│ │ │ │ │ │ │ │香置於2樓廚房桌子下之手提包內 │ │ │ │ │ │ │ │,竊取張美香所有之現金8000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2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在位於左址之「禪悅坊」餐│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飲店,趁至該店用餐之客人陳未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5│路1段14 │上廁所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陳未│ │ │ │ │ │ │號1樓 │娣掛於椅子把手上之手提包內,竊│ │ │ │ │ │ │ │取陳未娣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 │ │ │ │ │ │ │ │光三越禮券2000元,信用卡6張, │ │ │ │ │ │ │ │提款卡、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杜宗勳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31日│區東豐路│臭豆腐店,向杜宗勳宣稱要購買臭│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時30│550號 │豆腐,並借用廁所後表示廁所內已│ │ │ │ │ │分許 │ │無衛生紙,趁杜宗勳至廁所內更補│ │ │ │ │ │ │ │衛生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 │ │ │ │ │ │ │宗勳所有置於椅子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33000元,鑰匙3串)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郭美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公園南│「阿富肉燥飯」店,向郭美鳳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1時40│路206號 │要購買魚皮等物,趁郭美鳳在核算│ │ │ │ │ │分許 │ │東西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美│ │ │ │ │ │ │ │鳳所有置於櫃檯旁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6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張,提款卡4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薛華美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2月10│區實踐街│服裝修改店,向正在洗手間之薛美│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39巷102 │華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薛華美未注│ │ │ │ │ │45分許│號 │意之際,徒手竊取薛華美所有置於│ │ │ │ │ │ │ │抽屜之錢包及掛於牆上之錢包(上│ │ │ │ │ │ │ │開錢包內有現金共計3500元,身分│ │ │ │ │ │ │ │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2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月英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公園路│早餐店,向林月英宣稱要購買水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900巷23 │等物,趁林月英忙於烹煮而未注意│ │ │ │ │ │ │號 │之際,徒手竊取林月英所有置於廚│ │ │ │ │ │ │ │櫃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元, │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各1 │ │ │ │ │ │ │ │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存簿│ │ │ │ │ │ │ │1本,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左址向呂林燕秋宣稱要修│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0月14 │區大興街│改衣服,趁呂林燕秋找布而未注意│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92巷47 │之際,徒手竊取呂林燕秋所有置於│ │ │ │ │ │許 │弄13號 │桌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400元 │ │ │ │ │ │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賴瑞琴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6日 │區長榮路│「功德林素食店」,向賴瑞琴宣稱│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時許│5段252號│要購買素食,且尾隨賴瑞琴至該店│ │ │ │ │ │ │ │廚房,趁賴瑞琴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賴瑞琴置於電鍋內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千元紙鈔16張、5百元│ │ │ │ │ │ │ │紙鈔10張、100元紙鈔50張)及裝 │ │ │ │ │ │ │ │有現金13000元之盒子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水果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公園路│管之張詠勝宣稱要購買水果,趁張│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862巷11 │詠勝切水果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 │ │ │ │ │弄1號 │取張詠勝所有置於水果檯下之側背│ │ │ │ │ │ │ │包1個(內有現金約1千多元,身分│ │ │ │ │ │ │ │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眼 │ │ │ │ │ │ │ │藥水,皮膚藥)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羅麗華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6日│康區民族│「大廟口便當店」,向羅麗華宣稱│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19時50│路202 號│要購買便當、借用廁所及進入櫃檯│ │ │ │ │ │分許 │ │內索要塑膠袋,趁羅麗華忙於打烊│ │ │ │ │ │ │ │事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麗│ │ │ │ │ │ │ │華所有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8000元)及手提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40000元,日幣1萬元紙鈔│ │ │ │ │ │ │ │1張,K金手鐲1只,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冷飲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2日│康區五福│管之楊��治宣稱要購買飲料,趁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時50│街18號 │��治忙於沖泡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楊��治所有置於桌子下方之側│ │ │ │ │ │ │ │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提│ │ │ │ │ │ │ │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 │ │ │ │ │ │ │ │器3個,聯絡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復興商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3日│康區復興│,向看管之杜顏月錦宣稱要購買藥│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路71巷91│布及鹽,趁杜顏月錦至廚房取鹽而│ │ │ │ │ │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顏月錦所│ │ │ │ │ │ │ │有之花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800│ │ │ │ │ │ │ │0元,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 │ │ │ │ │ │ │本,印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烤鴨店,趁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大武街│富美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富美│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時30│130號 │所有之深藍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2│ │ │ │ │ │分許 │ │5000元,郵局存摺3本,銀行存摺2│ │ │ │ │ │ │ │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 │ │ │ │ │ │ │卡各1張,信用卡5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容彩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長榮路│美髮店,向容彩鳳索要空瓶並要求│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5段112號│容彩鳳為其清洗,趁容彩鳳至廚房│ │ │ │ │ │ │ │清洗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竊│ │ │ │ │ │ │ │取容彩鳳所有之手提包1個(內有 │ │ │ │ │ │ │ │現金約4000元,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雜貨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1日│區林森路│向看管之周閃宣稱要購物,待周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時20│2段192巷│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閃所有置│ │ │ │ │ │分許 │57號 │於抽屜內之書包1個(內有現金約 │ │ │ │ │ │ │ │1000元,健保卡1張,私章2枚)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新永益雜貨│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2日│區公園南│店」,向看管之石惠柳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路58號 │,待石惠柳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 │ │ │ │ │ │石惠柳所有置於飯桌上之紅色三角│ │ │ │ │ │ │ │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 │ │ │ │ │ │ │ │現金8100元,公賣局印章1個)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理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南園街│管之洪春好宣稱要掏耳朵之服務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40│105巷17 │在該店等候其先生前來,趁洪春好│ │ │ │ │ │分許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洪春好置於電│ │ │ │ │ │ │ │視前之皮包內,竊取洪春好所有之│ │ │ │ │ │ │ │現金7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美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7月19 │區開南街│管之林樹鳳宣稱要購物,趁林樹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林│ │ │ │ │ │30分許│ │樹鳳所有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 │ │ │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牛肉湯店,趁│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楊智勝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許│74號 │妻所有而置於皮包內之現金約500 │ │ │ │ │ │ │ │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宣稱│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9日│區北園街│購物而趁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109巷30 │李禹瑱所有置於皮包內之手機1支 │ │ │ │ │ │分許 │號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店,向適│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駕駛小貨車返回之林余阿富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0│87巷201 │購物,趁林余阿富離開小貨車尋找│ │ │ │ │ │分許 │弄7號 │商品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余│ │ │ │ │ │ │ │阿富所有置於該車後方之黑色霹靂│ │ │ │ │ │ │ │腰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手│ │ │ │ │ │ │ │機1支,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陳嘉佑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服裝材料行,向看管之陳嘉佑之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5│87巷201 │宣稱要購物,趁陳嘉佑之母不注意│ │ │ │ │ │分許 │弄9號 │之際,徒手竊取陳嘉佑所有之零錢│ │ │ │ │ │ │ │約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健武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3日│區實踐街│菸酒店,向李健武宣稱要購買菸酒│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時許│45號 │,趁李健武忙於包裹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李健武所有之│ │ │ │ │ │ │ │現金約20000元、1百元新臺幣紀念│ │ │ │ │ │ │ │幣22張、相本1本、通訊錄1本及證│ │ │ │ │ │ │ │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5│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臺灣彩券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康區忠義│趁看管之施乃禎查看中獎彩券而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2│街13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施乃禎所有置│ │ │ │ │ │分許 │ │於櫃檯之刮刮樂彩券10張(價值共│ │ │ │ │ │ │ │計26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3│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千育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康區網寮│服店」,向看管之鄭千育宣稱要修│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30│里文化路│改衣服,趁鄭千育忙於修改衣服而│ │ │ │ │ │分許 │358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鄭千育之皮包│ │ │ │ │ │ │ │內竊取鄭千育所有之皮夾2只(內 │ │ │ │ │ │ │ │有現金12600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信用卡各1張,提款卡3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一品茶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日 │區裕豐街│,向看管之陳戌午宣稱要購買茶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5時30│268號 │及看展示櫃內之玉環,趁陳戌午未│ │ │ │ │ │分許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戌午所有置│ │ │ │ │ │ │ │於收納櫃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存摺4本,駕照、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 │ │ │ │ │ │ │ │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碗粿魚羹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8日 │區北門路│向陳錦碧宣稱購買碗粿魚羹,趁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5│2段318號│錦碧忙於包裝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陳錦碧所有之背包1只( 內有│ │ │ │ │ │ │ │身分證、駕照、行照、退稅支票各│ │ │ │ │ │ │ │1張,存簿2本,印章2枚)得手後 │ │ │ │ │ │ │ │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連峰金紙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7日│區公園路│」,向看管之沈玉姬宣稱購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5 │1074巷19│沈玉姬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沈玉姬│ │ │ │ │ │分許 │號 │之包包內竊取沈玉姬所有之長皮夾│ │ │ │ │ │ │ │1只(內有現金約3000元,身分證 │ │ │ │ │ │ │ │、駕照、提款卡各1張,信用卡4張│ │ │ │ │ │ │ │,健保卡2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家庭理髮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8日│區和緯路│向洪麗玉宣稱要購買青草膏,趁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0│1段29號 │麗玉拿取青草膏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分許 │ │手竊取洪麗玉所有置於椅子之女用│ │ │ │ │ │ │ │背包1只(內有現金3500元,身分 │ │ │ │ │ │ │ │證、健保卡、駕照、UBD-375號輕 │ │ │ │ │ │ │ │機車行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裁縫店,與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5日 │區長北街│管之侯梅蘭聊天及看書報,趁侯梅│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31號 │蘭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侯梅蘭所│ │ │ │ │ │分許 │ │有置於大包包內之小包包1個(內 │ │ │ │ │ │ │ │有現金5000餘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機車駕照、行照、信用卡各1張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衣服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3日│康區勝利│管之毛燕玲宣稱要購買衣服,趁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7時55 │里中華一│燕玲至店外拿取模特兒身上之衣服│ │ │ │ │ │分許 │路181巷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毛燕玲所│ │ │ │ │ │ │30號 │有之手提包及錢包各1只(內有現 │ │ │ │ │ │ │ │金約5000元,健保卡、駕照、行照│ │ │ │ │ │ │ │各1張,印章2枚)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兼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8日│區鹽埕路│向看管之柯馬鳳珠宣稱要借用裁縫│1項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4時30│110號 │機修改外套,趁柯馬鳳珠招呼客人│ │ │ │ │ │分許 │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柯馬鳳珠│ │ │ │ │ │ │ │所有置於裁縫機上之便當盒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10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許玉玲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1 │西區衛民│「名媛服裝訂作修改店」,向許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街92號 │玲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許玉玲忙於│ │ │ │ │ │20分許│ │修改衣物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許│ │ │ │ │ │ │ │玉玲之手提袋內竊取許玉玲所有之│ │ │ │ │ │ │ │小錢包1只(內有現金9000元,相 │ │ │ │ │ │ │ │機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正宗中藥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 │區立德八│」,向看管之蘇美玉宣稱要購買玻│3項、第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7時 │路22號 │璃櫥窗之中藥,趁蘇美玉離開櫃檯│ │ │ │ │ │許 │ │至玻璃櫥窗取藥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 │ │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櫃檯抽屜之│ │ │ │ │ │ │ │皮夾1個(內有現金40元,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何王素貞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0│區立德十│之「麗都自助餐」,向何王素貞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1時│路3號 │稱購買便當並要求加熱,趁何王素│ │ │ │ │ │許 │ │貞走至隔壁加熱便當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菜架下│ │ │ │ │ │ │ │之手提袋1只(內有現金18000元)│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謝綉碧開設│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9 │區開元路│之菜攤,向王謝綉碧宣稱要購菜,│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6時 │124號 │趁王謝綉碧忙於挑菜而未注意之際│ │ │ │ │ │21分許│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攤位抽│ │ │ │ │ │ │ │屜之皮包1只(內有手錶1只,駕照│ │ │ │ │ │ │ │1張,電話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附表二: 當庭更正補充如下:(見審卷第36至38頁)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與51所示事實相同、編號15與61所示事實相同,刪除該編號51、61部分。 ㈡起訴書附表下列所載內容更正: ①編號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粉紅色皮夾1個,身份證、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 印章1個,鑰匙2支,遙控器1個,現金2萬元)。 ②編號1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灰色長皮夾1個(內有 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金融卡6張,信用卡2張,現金2萬3千元)。 ③編號12之「被害人」更正為「方宏源之母方黃銀治」,「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件及現金3千元)。 ④編號1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皮包1個(內有身 份證、建保卡、汽機車駕照各1張,UVB-881輕機車行照1 張,提款卡1張、汽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現金 七萬元左右)。 ⑤編號1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私章及餐 飲店章各1個,眼鏡2支,現金7萬元)。 ⑥編號1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福袋1個,飾品1個)。 ⑦編號2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1張,提款卡1張,現金3000元)。 ⑧編號2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長型皮包1個(內 有金戒指2個,圓型有圖案的金墜子1個,銀行存摺2本, 信用卡及金融卡各1張,現金約33000元)。 ⑨編號2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手提包1個(內有銀 行存摺6本,金融卡2張,空白支票本1本,印鑑章3顆,金戒指1個)。 ⑩編號2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皮包1個(內有咖啡 色皮包1個,身份證、健保卡、駕照、行照、美容公會會 員證、美髮乙級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現金25000元)。⑪編號30之「被害人」更正為薛華美。 ⑫編號3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 幣一千元紙鈔16張、伍百元紙鈔10張與壹百元紙鈔50張,裝有約現金13000元的盒子1個)。 ⑬編號34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身份證 、汽車駕照及健保卡各1張,眼藥水,皮膚藥,手機配件 ,現金1千多元)。 ⑭編號3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提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器3個,聯絡簿1本,現金約10000元)。 ⑮編號3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花色皮包1個(內有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本,印章1個,現金約8千元左右)。 ⑯編號3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深藍皮包1個(內有郵局 存摺3本,銀行存摺2本,身份證、健保卡及駕照各1張, 信用卡5張,提款卡1張,現金約25000元)。 ⑰編號3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手提包1個(內有證件及 現金約4千元)。 ⑱編號41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三角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現金8100元及公賣局印章1個)。 ⑲編號44之「被害人」更正為「楊智勝之妻」。 ⑳編號4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霹靂腰袋1個(內有 手機1支,建保卡、汽車駕照、行照各1張,現金約1萬元 )。 ㉑編號4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零錢約3百元。 ㉒編號48之之「被害人」更正為李健武,「竊得財物」更正為:相本1本,1百元新台幣紀念幣22張,通訊錄1本,現 金約2萬元及證件。 ㉓編號5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有存摺 簿4本,駕照、身份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章1個,現金300元)。 ㉔編號5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女用背包1個(內有身份 證、健保卡、駕駛執照、UBD-375輕機車行照各1張,現金3500元)。 ㉕編號5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小包包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機車駕照及行照各1張,信用卡1張,現金5千 餘元)。 ㉖編號6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夾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及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張,現金40元)。 ㉗編號63之「被害人」更正為「王謝綉碧」。 ㈢編號47所示行為,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既遂。 附表三: 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各次犯行對應之證據: (附表編號1)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鄭妙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鄭妙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林佳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頁) 林佳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顧庭瑋)(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至21頁) 顧庭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顧庭瑋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王劉秀雲)(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至27頁) 王劉秀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一般汽(機)車失竊現場勘察表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王劉秀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5)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蘇招治)(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2至33頁) 蘇招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6)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葉劉素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至37頁) 葉劉素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7)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張玉苓)(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頁) 張玉苓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裕昌食品行」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下>) 蔡李姀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9) 臺南市○區○○街000號「楊媽媽香雞排」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龔王淑貞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人:李佳怡)(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4至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商店皮夾失竊照片7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 0號警卷第37至4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李佳怡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服飾店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上>) 林慧珠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0號「金紙店」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 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下>) 方宏源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泰興商號」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上>) 林王秀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標準男裝行」現場照片3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下>) 魏新修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區○○○路0巷0號「水果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一 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曾進助)(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 曾進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雜貨店」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上>) 黃明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號「麻豆昇碗粿」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1頁) 王碧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嘉男)(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4至46頁)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炒鱔魚意麵店」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 吳嘉男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黃利雪梅)(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5頁 )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春捲店」現場照片6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6至58頁) 黃利雪梅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服飾修改個人工作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 張秋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棉被行」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上>) 黃鴻全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秋玉)(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5至67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竊盜案照片4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69頁) 吳秋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張美香及蔡蘇阿春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蔡蘇阿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顏黃琡君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顏黃琡珺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胡素華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胡素華)(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23頁) 胡素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張美香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張美香)(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張美香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陳未娣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杜宗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郭美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郭美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薛華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薛華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林月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呂林燕秋)(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卷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31頁) 呂林秋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賴瑞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賴瑞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張詠勝)(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張詠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3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羅麗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楊��治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9至2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1紙( 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 楊��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4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18頁) 杜顏錦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1頁) 林富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5頁) 容彩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2頁) 周閃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頁) 石惠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洪春好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至4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頁) 林樹鳳之指認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6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2頁) 林樹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8至5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4頁) 證人楊智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6頁) 證人李禹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證人林余阿富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證人陳嘉佑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6頁) 證人李健武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7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證人李健武於警詢之證述。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監視器截錄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現場勘察照片6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唐秀美與施乃禎之和解書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施乃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勘察報告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24頁) 證人鄭千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指認人:陳戍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證人陳戍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陳錦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陳錦碧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沈玉姬)(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6頁) 刑案現場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至22 頁) 證人沈玉姬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洪麗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洪麗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侯梅蘭)(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至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竊案現場照片4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4頁) 證人侯梅蘭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毛燕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毛燕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柯馬鳳珠)(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證人柯馬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許玉玲)(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證人許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蘇美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證人蘇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何王素貞)(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證人何王素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王謝綉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南 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王謝綉碧於警詢之證述。 (本案全部) 被告唐秀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