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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威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56號

、2430號、2897號、2977號、3050號、3212號、4163號, 102年

度偵緝字第71號、77號、78號、79號、80號、81號、82號、83號

、84號、85號、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秀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所定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實

一、唐秀美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方法,實行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唐秀美於審判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又檢察官當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補充如附表二所示,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部分,均犯同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 均有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得手,係為未遂犯, 就該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上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起訴書就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陳戌午,誤載為「陳戊午」,應予更正;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該次遭竊之物,係內置現金11萬元之便當盒1個, 起訴書附表就該次犯行之「竊得財物」欄僅載「11萬元」,業有漏載,應予補充。

㈢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竊盜犯行高達61次,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及因證件喪失而致不便,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之程度非輕,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分就附表一編號1及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及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次按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查被告自承其於實行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期間,均無工作等語,且其自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復先後於86年、87年間同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 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後二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 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 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則被告自84年間起,即履犯竊盜案件多次,且在未從事工作之狀況, 甚至在上開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甫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後,自101年2月間起即又開始為附表一所示之59次竊盜既遂及 2次竊盜未遂之犯行,足見其並未因先前多次竊盜犯罪所受刑罰而有所警惕,且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從而,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藉以矯正其竊盜惡習,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

㈥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宣告刑雖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 惟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係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並非規定「宣告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用本條例,而應執行之刑與宣告刑尚有不同,則被告既係犯數罪,則各罪之宣告刑非即為應執行之刑,其「應執行之刑」應係指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所定之應合併執行之刑,此觀之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自明,是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各罪之宣告刑雖未達有期徒刑1年,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者, 自得依上開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再者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中之1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 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9號提案結論參照),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
│ 1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米店,向看管│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月間某│區裕農路│米店之鄭妙雯宣稱要購米,趁鄭妙│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5時│621巷74 │雯秤米分裝之時,徒手打開桌下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16時│號之1   │屜而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    │        │財物之際,即遭鄭妙雯發現喝止,│              │                    │          │
│    │      │        │致未得手後離開。              │              │                    │          │
├──┼───┼────┼───────────────┼───────┼──────────┼─────┤
│ 2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佳硯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2日│區建東街│販賣衣服攤位,向林佳硯宣稱要購│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3巷37號│買衣服送人,趁林佳硯至攤位後方│              │                    │          │
│    │      │        │拿取包裝盒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              │                    │          │
│    │      │        │林佳硯掛在攤位鐵架上之側背包內│              │                    │          │
│    │      │        │,竊取林佳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    │      │        │下同)4400元及皮夾1只(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3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向顧庭瑋宣稱要訂購│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盛竊盜,累犯,│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裕農路│東山鴨頭,趁顧庭瑋找尋紙條供唐│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8時25 │621巷6號│秀美記留資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顧庭瑋所有而置於桌上之皮包│              │                    │          │
│    │      │        │1只(內有現金21000元,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汽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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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劉秀美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7日│區裕農路│之小吃店,向王劉秀美宣稱要購麵│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時許│645號小 │,趁王劉秀美在騎樓處煮麵而未注│              │                    │          │
│    │      │吃店    │意之際,徒手竊取王劉秀美所有置│              │                    │          │
│    │      │        │於店內櫥櫃之米色手提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20000元,信用卡2張,餐飲│              │                    │          │
│    │      │        │技術證、行照、女兒之身分證各1 │              │                    │          │
│    │      │        │張,印章4顆)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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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蘇招治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31日│區建東路│販賣衣服之攤位,向蘇招治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21巷72 │購買衣服,趁蘇招治翻找衣服而未│              │                    │          │
│    │      │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招治所有之│              │                    │          │
│    │      │        │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0元,身分│              │                    │          │
│    │      │        │證、駕照、行照各2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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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9│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葉劉素娥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7日│區東平路│之麵店,向葉劉素娥宣稱要購麵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許│38號    │借用廁所,趁葉劉素娥未及注意之│              │                    │          │
│    │      │        │際,徒手竊取葉劉素娥所有之側背│              │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得手後唐秀美將該側背包棄於廁所│              │                    │          │
│    │      │        │馬桶後方,之後逃逸。          │              │                    │          │
├──┼───┼────┼───────────────┼───────┼──────────┼─────┤
│ 7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玉苓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6 │區東平路│水果攤,向張玉苓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日21時│與東光路│,趁張玉苓忙於準備而未注意之際│              │                    │          │
│    │25分  │口      │,徒手竊取張玉苓所有置於收銀台│              │                    │          │
│    │許    │        │之包包1只(內有15000元、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郵局存簿及│              │                    │          │
│    │      │        │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8 │101年2│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待手竊取蔡李姀姈│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所有之50元硬幣1包得手後逃逸。 │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72 │                              │              │                    │          │
│    │      │弄9號「 │                              │              │                    │          │
│    │      │裕昌食品│                              │              │                    │          │
│    │      │行」    │                              │              │                    │          │
├──┼───┼────┼───────────────┼───────┼──────────┼─────┤
│ 9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由龔王淑貞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榮譽街│楊媽媽香雞排」,向龔王淑貞宣稱│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時30│117號   │要購物,趁龔王淑貞事忙而未注意│              │                    │          │
│    │分許  │        │之際,徒手竊取王淑貞所有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2萬元及粉紅色│              │                    │          │
│    │      │        │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 │              │                    │          │
│    │      │        │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印章1個 │              │                    │          │
│    │      │        │,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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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佳怡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富農街│「特務J個人工作室」,向李佳怡│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時40│2段115號│宣稱要購買護髮乳,趁李佳怡包裝│              │                    │          │
│    │分許  │號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佳怡所│              │                    │          │
│    │      │        │有置於收納櫃上之黑灰色長皮夾1 │              │                    │          │
│    │      │        │個(內有23000元,金融卡6張,信│              │                    │          │
│    │      │        │用卡2張及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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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慧珠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初某│區裕農路│服飾店,趁林慧珠整理店內衣物而│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0時│621巷32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慧珠所有│              │                    │          │
│    │許    │號      │置於背包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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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金紙行,向方│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建東街│宏源之母方黃銀治宣稱要購買金紙│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      │66號    │,趁方黃銀治轉身拿取物品而未注│              │                    │          │
│    │      │        │意之際,徒手竊取方黃銀治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3000元及身分 │              │                    │          │
│    │      │        │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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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泰興商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8日│區裕農路│,向林王秀枝宣稱要購物,趁林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30│773號   │秀枝入內拿取箱子而未注意之際,│              │                    │          │
│    │分許  │        │徒手竊取林王秀枝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3000元及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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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標準男裝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向魏新修宣稱要購買衣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35 │魏新修尋找衣服而未注意之際,待│              │                    │          │
│    │      │之6號   │手竊取魏新修所有置於桌子抽屜內│              │                    │          │
│    │      │        │之紙袋1個(內有現金8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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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曾進助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立德一│水果攤,向曾進助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15時│路5巷7號│,趁曾進助至儲物室拿取而未注意│              │                    │          │
│    │至16時│        │之際,徒手從曾進助之手提袋內,│              │                    │          │
│    │許    │        │竊取曾進助所有之現金55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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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徒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間│區裕農路│竊取黃明朝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某日  │621巷7弄│後逃逸。                      │              │                    │          │
│    │      │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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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麻豆昇碗粿│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1 │區崇德四│」,向店員王碧華宣稱要購買早餐│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6時 │街8號   │,趁王碧華忙於工作而未注意之際│              │                    │          │
│    │30分許│        │,徒手竊取王碧華置於櫃檯下方之│              │                    │          │
│    │      │        │咖啡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00元│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              │                    │          │
│    │      │        │UVB-881號輕型機車行照各1張,汽│              │                    │          │
│    │      │        │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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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嘉男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16 │區林森路│ 「東寧炒繕魚」,向吳嘉男宣稱 │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0時 │2段240號│購買外食及洋蔥,趁吳嘉男未注意│              │                    │          │
│    │35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吳嘉男所有之皮包│              │                    │          │
│    │      │        │1個(內有現金70000元,私章及店│              │                    │          │
│    │      │        │章各1個,眼鏡2支)得手後逃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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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春捲店,趁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2月13 │區林森路│管之黃利雪梅忙於招呼客人而未注│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5時 │2段192巷│意之際,徒手竊取黃利雪梅所有放│              │                    │          │
│    │50分許│2號     │於置物架上桶子內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 │              │                    │          │
│    │      │        │,福袋及飾品各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修改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2月18 │區立德二│人工作室」,趁張秋娥未注意之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54巷52│,徒手竊取張秋娥之皮包1個(內 │              │                    │          │
│    │許    │號      │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提款卡)│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棉被行,向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12月30│區裕農路│鴻全宣稱要購買枕頭,趁黃鴻全未│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3時│621巷72 │注意之際,徒手拿取黃鴻全所有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0分許│弄1號   │皮夾1個翻找而著手為竊盜行為,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然因皮夾內無金錢,唐秀美遂將皮│              │                    │          │
│    │      │        │夾棄於店內,而未竊取財物得手。│              │                    │          │
├──┼───┼────┼───────────────┼───────┼──────────┼─────┤
│  │102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秋玉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日 │區富農街│之早餐店,向吳秋玉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6時許 │1段150號│趁吳秋玉事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吳秋玉所有之咖啡色長型皮夾│              │                    │          │
│    │      │        │1個(內有現金30000元,金戒指2 │              │                    │          │
│    │      │        │個,銀行存摺2本,信用卡及金融 │              │                    │          │
│    │      │        │卡各1張)及抽屜內之現金3000元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蔡蘇阿春開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9日│西區大同│之店,向蔡蘇阿春宣稱要修改衣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40│路1段22 │,趁蔡蘇阿春未注意之際,待手竊│              │                    │          │
│    │分許  │巷6號   │取蔡蘇阿春所有置於桌上之黑色手│              │                    │          │
│    │      │        │提包1個(內有銀行存摺6本,金融│              │                    │          │
│    │      │        │卡2張,空白支票1本,印鑑章3顆 │              │                    │          │
│    │      │        │,金戒指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至左址攤位,向看管之顏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9日│西區青年│琡珺宣稱要購買水果,趁顏黃琡珺│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6時47 │路164巷 │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顏黃琡珺所│              │                    │          │
│    │分許  │25弄216 │有置於攤位上之黑色背包1個(內 │              │                    │          │
│    │      │東菜市場│有現金9000元,咖啡色皮夾2個, │              │                    │          │
│    │      │水果攤位│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              │                    │          │
│    │      │        │用卡及提款卡各3張,手機3支,「│              │                    │          │
│    │      │        │MP3」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胡素華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1月10│西區青年│美髮工作室,向胡素華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164巷4│,趁胡素華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              │                    │          │
│    │45分許│5弄4號  │胡素華所有置於櫃台之紅色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25000元,咖啡色皮 │              │                    │          │
│    │      │        │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                    │          │
│    │      │        │行照、美容公會會員證、美髮乙級│              │                    │          │
│    │      │        │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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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美香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禪悅坊」餐飲店,向張美香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0│路1段14 │要外帶湯麵,跟著張美香至2樓廚 │              │                    │          │
│    │分許  │號1樓   │房與其聊天,再趁張美香至1樓招 │              │                    │          │
│    │      │        │呼客人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張美│              │                    │          │
│    │      │        │香置於2樓廚房桌子下之手提包內 │              │                    │          │
│    │      │        │,竊取張美香所有之現金8000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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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在位於左址之「禪悅坊」餐│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飲店,趁至該店用餐之客人陳未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5│路1段14 │上廁所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陳未│              │                    │          │
│    │      │號1樓   │娣掛於椅子把手上之手提包內,竊│              │                    │          │
│    │      │        │取陳未娣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 │              │                    │          │
│    │      │        │光三越禮券2000元,信用卡6張, │              │                    │          │
│    │      │        │提款卡、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杜宗勳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31日│區東豐路│臭豆腐店,向杜宗勳宣稱要購買臭│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時30│550號   │豆腐,並借用廁所後表示廁所內已│              │                    │          │
│    │分許  │        │無衛生紙,趁杜宗勳至廁所內更補│              │                    │          │
│    │      │        │衛生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              │                    │          │
│    │      │        │宗勳所有置於椅子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33000元,鑰匙3串)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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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郭美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公園南│「阿富肉燥飯」店,向郭美鳳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1時40│路206號 │要購買魚皮等物,趁郭美鳳在核算│              │                    │          │
│    │分許  │        │東西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美│              │                    │          │
│    │      │        │鳳所有置於櫃檯旁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6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張,提款卡4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薛華美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2月10│區實踐街│服裝修改店,向正在洗手間之薛美│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39巷102 │華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薛華美未注│              │                    │          │
│    │45分許│號      │意之際,徒手竊取薛華美所有置於│              │                    │          │
│    │      │        │抽屜之錢包及掛於牆上之錢包(上│              │                    │          │
│    │      │        │開錢包內有現金共計3500元,身分│              │                    │          │
│    │      │        │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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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月英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公園路│早餐店,向林月英宣稱要購買水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900巷23 │等物,趁林月英忙於烹煮而未注意│              │                    │          │
│    │      │號      │之際,徒手竊取林月英所有置於廚│              │                    │          │
│    │      │        │櫃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元, │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各1 │              │                    │          │
│    │      │        │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存簿│              │                    │          │
│    │      │        │1本,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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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左址向呂林燕秋宣稱要修│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0月14 │區大興街│改衣服,趁呂林燕秋找布而未注意│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92巷47 │之際,徒手竊取呂林燕秋所有置於│              │                    │          │
│    │許    │弄13號  │桌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400元 │              │                    │          │
│    │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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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賴瑞琴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6日 │區長榮路│「功德林素食店」,向賴瑞琴宣稱│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時許│5段252號│要購買素食,且尾隨賴瑞琴至該店│              │                    │          │
│    │      │        │廚房,趁賴瑞琴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賴瑞琴置於電鍋內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千元紙鈔16張、5百元│              │                    │          │
│    │      │        │紙鈔10張、100元紙鈔50張)及裝 │              │                    │          │
│    │      │        │有現金13000元之盒子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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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水果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公園路│管之張詠勝宣稱要購買水果,趁張│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862巷11 │詠勝切水果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                    │          │
│    │      │弄1號   │取張詠勝所有置於水果檯下之側背│              │                    │          │
│    │      │        │包1個(內有現金約1千多元,身分│              │                    │          │
│    │      │        │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眼 │              │                    │          │
│    │      │        │藥水,皮膚藥)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羅麗華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6日│康區民族│「大廟口便當店」,向羅麗華宣稱│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19時50│路202 號│要購買便當、借用廁所及進入櫃檯│              │                    │          │
│    │分許  │        │內索要塑膠袋,趁羅麗華忙於打烊│              │                    │          │
│    │      │        │事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麗│              │                    │          │
│    │      │        │華所有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8000元)及手提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40000元,日幣1萬元紙鈔│              │                    │          │
│    │      │        │1張,K金手鐲1只,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冷飲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2日│康區五福│管之楊𤆬治宣稱要購買飲料,趁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時50│街18號  │𤆬治忙於沖泡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楊𤆬治所有置於桌子下方之側│              │                    │          │
│    │      │        │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提│              │                    │          │
│    │      │        │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 │              │                    │          │
│    │      │        │器3個,聯絡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復興商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3日│康區復興│,向看管之杜顏月錦宣稱要購買藥│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路71巷91│布及鹽,趁杜顏月錦至廚房取鹽而│              │                    │          │
│    │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顏月錦所│              │                    │          │
│    │      │        │有之花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800│              │                    │          │
│    │      │        │0元,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              │                    │          │
│    │      │        │本,印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烤鴨店,趁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大武街│富美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富美│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時30│130號   │所有之深藍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2│              │                    │          │
│    │分許  │        │5000元,郵局存摺3本,銀行存摺2│              │                    │          │
│    │      │        │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              │                    │          │
│    │      │        │卡各1張,信用卡5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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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容彩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長榮路│美髮店,向容彩鳳索要空瓶並要求│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5段112號│容彩鳳為其清洗,趁容彩鳳至廚房│              │                    │          │
│    │      │        │清洗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竊│              │                    │          │
│    │      │        │取容彩鳳所有之手提包1個(內有 │              │                    │          │
│    │      │        │現金約4000元,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雜貨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1日│區林森路│向看管之周閃宣稱要購物,待周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時20│2段192巷│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閃所有置│              │                    │          │
│    │分許  │57號    │於抽屜內之書包1個(內有現金約 │              │                    │          │
│    │      │        │1000元,健保卡1張,私章2枚)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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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新永益雜貨│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2日│區公園南│店」,向看管之石惠柳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路58號  │,待石惠柳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                    │          │
│    │      │        │石惠柳所有置於飯桌上之紅色三角│              │                    │          │
│    │      │        │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 │              │                    │          │
│    │      │        │現金8100元,公賣局印章1個)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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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理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南園街│管之洪春好宣稱要掏耳朵之服務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40│105巷17 │在該店等候其先生前來,趁洪春好│              │                    │          │
│    │分許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洪春好置於電│              │                    │          │
│    │      │        │視前之皮包內,竊取洪春好所有之│              │                    │          │
│    │      │        │現金7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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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美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7月19 │區開南街│管之林樹鳳宣稱要購物,趁林樹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林│              │                    │          │
│    │30分許│        │樹鳳所有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    │      │        │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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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牛肉湯店,趁│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楊智勝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許│74號    │妻所有而置於皮包內之現金約500 │              │                    │          │
│    │      │        │元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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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宣稱│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9日│區北園街│購物而趁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109巷30 │李禹瑱所有置於皮包內之手機1支 │              │                    │          │
│    │分許  │號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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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店,向適│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駕駛小貨車返回之林余阿富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0│87巷201 │購物,趁林余阿富離開小貨車尋找│              │                    │          │
│    │分許  │弄7號   │商品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余│              │                    │          │
│    │      │        │阿富所有置於該車後方之黑色霹靂│              │                    │          │
│    │      │        │腰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手│              │                    │          │
│    │      │        │機1支,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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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陳嘉佑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服裝材料行,向看管之陳嘉佑之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5│87巷201 │宣稱要購物,趁陳嘉佑之母不注意│              │                    │          │
│    │分許  │弄9號   │之際,徒手竊取陳嘉佑所有之零錢│              │                    │          │
│    │      │        │約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健武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3日│區實踐街│菸酒店,向李健武宣稱要購買菸酒│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時許│45號    │,趁李健武忙於包裹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李健武所有之│              │                    │          │
│    │      │        │現金約20000元、1百元新臺幣紀念│              │                    │          │
│    │      │        │幣22張、相本1本、通訊錄1本及證│              │                    │          │
│    │      │        │件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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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5│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臺灣彩券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康區忠義│趁看管之施乃禎查看中獎彩券而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2│街13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施乃禎所有置│              │                    │          │
│    │分許  │        │於櫃檯之刮刮樂彩券10張(價值共│              │                    │          │
│    │      │        │計26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3│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千育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康區網寮│服店」,向看管之鄭千育宣稱要修│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30│里文化路│改衣服,趁鄭千育忙於修改衣服而│              │                    │          │
│    │分許  │358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鄭千育之皮包│              │                    │          │
│    │      │        │內竊取鄭千育所有之皮夾2只(內 │              │                    │          │
│    │      │        │有現金12600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信用卡各1張,提款卡3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一品茶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日 │區裕豐街│,向看管之陳戌午宣稱要購買茶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5時30│268號   │及看展示櫃內之玉環,趁陳戌午未│              │                    │          │
│    │分許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戌午所有置│              │                    │          │
│    │      │        │於收納櫃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存摺4本,駕照、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 │              │                    │          │
│    │      │        │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碗粿魚羹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8日 │區北門路│向陳錦碧宣稱購買碗粿魚羹,趁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5│2段318號│錦碧忙於包裝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陳錦碧所有之背包1只( 內有│              │                    │          │
│    │      │        │身分證、駕照、行照、退稅支票各│              │                    │          │
│    │      │        │1張,存簿2本,印章2枚)得手後 │              │                    │          │
│    │      │        │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連峰金紙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7日│區公園路│」,向看管之沈玉姬宣稱購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5 │1074巷19│沈玉姬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沈玉姬│              │                    │          │
│    │分許  │號      │之包包內竊取沈玉姬所有之長皮夾│              │                    │          │
│    │      │        │1只(內有現金約3000元,身分證 │              │                    │          │
│    │      │        │、駕照、提款卡各1張,信用卡4張│              │                    │          │
│    │      │        │,健保卡2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家庭理髮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8日│區和緯路│向洪麗玉宣稱要購買青草膏,趁洪│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0│1段29號 │麗玉拿取青草膏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分許  │        │手竊取洪麗玉所有置於椅子之女用│              │                    │          │
│    │      │        │背包1只(內有現金3500元,身分 │              │                    │          │
│    │      │        │證、健保卡、駕照、UBD-375號輕 │              │                    │          │
│    │      │        │機車行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裁縫店,與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5日 │區長北街│管之侯梅蘭聊天及看書報,趁侯梅│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31號    │蘭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侯梅蘭所│              │                    │          │
│    │分許  │        │有置於大包包內之小包包1個(內 │              │                    │          │
│    │      │        │有現金5000餘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機車駕照、行照、信用卡各1張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7│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衣服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3日│康區勝利│管之毛燕玲宣稱要購買衣服,趁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7時55 │里中華一│燕玲至店外拿取模特兒身上之衣服│              │                    │          │
│    │分許  │路181巷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毛燕玲所│              │                    │          │
│    │      │30號    │有之手提包及錢包各1只(內有現 │              │                    │          │
│    │      │        │金約5000元,健保卡、駕照、行照│              │                    │          │
│    │      │        │各1張,印章2枚)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9│臺南市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兼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8日│區鹽埕路│向看管之柯馬鳳珠宣稱要借用裁縫│1項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4時30│110號   │機修改外套,趁柯馬鳳珠招呼客人│              │                    │          │
│    │分許  │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柯馬鳳珠│              │                    │          │
│    │      │        │所有置於裁縫機上之便當盒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10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許玉玲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1 │西區衛民│「名媛服裝訂作修改店」,向許玉│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街92號  │玲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許玉玲忙於│              │                    │          │
│    │20分許│        │修改衣物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許│              │                    │          │
│    │      │        │玉玲之手提袋內竊取許玉玲所有之│              │                    │          │
│    │      │        │小錢包1只(內有現金9000元,相 │              │                    │          │
│    │      │        │機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正宗中藥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 │區立德八│」,向看管之蘇美玉宣稱要購買玻│3項、第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7時 │路22號  │璃櫥窗之中藥,趁蘇美玉離開櫃檯│              │                    │          │
│    │許    │        │至玻璃櫥窗取藥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      │        │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櫃檯抽屜之│              │                    │          │
│    │      │        │皮夾1個(內有現金40元,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何王素貞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0│區立德十│之「麗都自助餐」,向何王素貞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1時│路3號   │稱購買便當並要求加熱,趁何王素│              │                    │          │
│    │許    │        │貞走至隔壁加熱便當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菜架下│              │                    │          │
│    │      │        │之手提袋1只(內有現金18000元)│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謝綉碧開設│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9 │區開元路│之菜攤,向王謝綉碧宣稱要購菜,│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6時 │124號   │趁王謝綉碧忙於挑菜而未注意之際│              │                    │          │
│    │21分許│        │,徒手竊取蘇美玉所有置於攤位抽│              │                    │          │
│    │      │        │屜之皮包1只(內有手錶1只,駕照│              │                    │          │
│    │      │        │1張,電話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附表二:
當庭更正補充如下:(見審卷第36至38頁)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與51所示事實相同、編號15與61所示事實
    相同,刪除該編號51、61部分。
  ㈡起訴書附表下列所載內容更正:
    ①編號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粉紅色
      皮夾1個,身份證、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
      印章1個,鑰匙2支,遙控器1個,現金2萬元)。
    ②編號1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灰色長皮夾1個(內有
      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金融卡6張,信用卡2張,現金2萬
      3千元)。
    ③編號12之「被害人」更正為「方宏源之母方黃銀治」,「
      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件及現金3
      千元)。
    ④編號1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皮包1個(內有身
      份證、建保卡、汽機車駕照各1張,UVB-881輕機車行照1
      張,提款卡1張、汽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現金
      七萬元左右)。
    ⑤編號1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私章及餐
      飲店章各1個,眼鏡2支,現金7萬元)。
    ⑥編號1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
      ,經書1本,鎖匙1串,福袋1個,飾品1個)。
    ⑦編號2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1張
      ,提款卡1張,現金3000元)。
    ⑧編號2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長型皮包1個(內
      有金戒指2個,圓型有圖案的金墜子1個,銀行存摺2本,
      信用卡及金融卡各1張,現金約33000元)。
    ⑨編號2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手提包1個(內有銀
      行存摺6本,金融卡2張,空白支票本1本,印鑑章3顆,金
      戒指1個)。
    ⑩編號2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皮包1個(內有咖啡
      色皮包1個,身份證、健保卡、駕照、行照、美容公會會
      員證、美髮乙級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現金25000元)。
    ⑪編號30之「被害人」更正為薛華美。
    ⑫編號3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
      幣一千元紙鈔16張、伍百元紙鈔10張與壹百元紙鈔50張,
      裝有約現金13000元的盒子1個)。
    ⑬編號34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身份證
      、汽車駕照及健保卡各1張,眼藥水,皮膚藥,手機配件
      ,現金1千多元)。
    ⑭編號3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提款卡5
      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
      遙控器3個,聯絡簿1本,現金約10000元)。
    ⑮編號3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花色皮包1個(內有手機1
      支、金戒指1隻,存摺1本,印章1個,現金約8千元左右)
    ⑯編號3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深藍皮包1個(內有郵局
      存摺3本,銀行存摺2本,身份證、健保卡及駕照各1張,
      信用卡5張,提款卡1張,現金約25000元)。
    ⑰編號3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手提包1個(內有證件及
      現金約4千元)。
    ⑱編號41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三角型及黑色長方型
      皮包各1個(內有現金8100元及公賣局印章1個)。
    ⑲編號44之「被害人」更正為「楊智勝之妻」。
    ⑳編號4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霹靂腰袋1個(內有
      手機1支,建保卡、汽車駕照、行照各1張,現金約1萬元
      )。
    ㉑編號4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零錢約3百元。
    ㉒編號48之之「被害人」更正為李健武,「竊得財物」更正
      為:相本1本,1百元新台幣紀念幣22張,通訊錄1本,現
      金約2萬元及證件。
    ㉓編號5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有存摺
      簿4本,駕照、身份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章
      1個,現金300元)。
    ㉔編號5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女用背包1個(內有身份
      證、健保卡、駕駛執照、UBD-375輕機車行照各1張,現金
      3500元)。
    ㉕編號5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小包包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機車駕照及行照各1張,信用卡1張,現金5千
      餘元)。
    ㉖編號6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夾1個(內有身份證、
      健保卡及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張,現金40元)。
    ㉗編號63之「被害人」更正為「王謝綉碧」。
  ㈢編號47所示行為,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既遂。
附表三:
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各次犯行對應之證據:
(附表編號1)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鄭妙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鄭妙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林佳硯)(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
頁)
林佳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顧庭瑋)(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至21
頁)
顧庭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顧庭瑋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王劉秀雲)(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至
27頁)
王劉秀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
000號警卷第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一般汽(機)車失竊
現場勘察表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王劉秀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5)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蘇招治)(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2至33
頁)
蘇招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6)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葉劉素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至
37頁)
葉劉素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7)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張玉苓)(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
頁)
張玉苓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裕昌食品行」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9頁<下>)
蔡李姀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9)
臺南市○區○○街000號「楊媽媽香雞排」現場照片2張。(南市
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龔王淑貞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2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李佳怡)(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4至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商店皮夾失竊照片7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 0號警卷第37至4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李佳怡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服飾店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
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5頁<上>)
林慧珠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0號「金紙店」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
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5頁<下>)
方宏源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泰興商號」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
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6頁<上>)
林王秀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標準男裝行」現場照片3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4頁<下>)
魏新修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區○○○路0巷0號「水果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6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一
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曾進助)(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
曾進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雜貨店」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9頁<上>)
黃明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號「麻豆昇碗粿」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7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1頁)
王碧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2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嘉男)(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4至46頁)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炒鱔魚意麵店」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
吳嘉男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3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黃利雪梅)(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5頁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春捲店」現場照片6張。(南市
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6至58頁)
黃利雪梅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服飾修改個人工作室」現場照片
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7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
張秋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棉被行」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8頁<上>)
黃鴻全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
0000號警卷第23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吳秋玉)(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5至67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竊盜案照片4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69頁)
吳秋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張美香及蔡蘇阿春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蔡蘇阿春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顏黃琡君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顏黃琡珺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胡素華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
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胡素華)(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23頁)
胡素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張美香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張美香)(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張美香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陳未娣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杜宗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郭美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
0號警卷第8頁)
郭美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薛華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
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薛華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林月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呂林燕秋)(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卷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
0000000號警卷第14至31頁)
呂林秋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賴瑞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
賴瑞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張詠勝)(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
張詠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3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
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羅麗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楊𤆬治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9至2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1紙(
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
楊𤆬治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4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18頁)
杜顏錦月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1頁)
林富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5頁)
容彩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2頁)
周閃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頁)
石惠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洪春好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45至4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0頁)
林樹鳳之指認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6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2頁)
林樹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48至5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4頁)
證人楊智勝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6頁)
證人李禹瑱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51至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證人林余阿富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4頁)
證人陳嘉佑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
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66頁)
證人李健武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
000號警卷第68至7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證人李健武於警詢之證述。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監視器截錄照
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施乃禎杉券遭竊案」現場勘察照片
6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唐秀美與施乃禎之和解書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
卷第31頁)
證人施乃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勘察報告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2至24頁)
證人鄭千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指認人:陳戍年,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證人陳戍年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陳錦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陳錦碧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沈玉姬)(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6頁)
刑案現場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至22
頁)
證人沈玉姬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洪麗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洪麗玉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侯梅蘭)(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至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竊案現場照片4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4頁)
證人侯梅蘭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證人毛燕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毛燕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柯馬鳳珠)(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證人柯馬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許玉玲)(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
證人許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蘇美玉)(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證人蘇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何王素貞)(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證人何王素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王謝綉碧)(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南
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王謝綉碧於警詢之證述。
(本案全部)
被告唐秀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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