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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惠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惠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伍張、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楊惠安⑴因麻藥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2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⑵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緝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⑶因麻藥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⑷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29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⑵⑶⑷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83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再與⑴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0年2月13日假釋出監;楊惠安於假釋期間內,再⑸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⑹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前揭假釋經撤銷,殘刑為5年10月8日,前揭⑸⑹⑺經減刑後接續執行,於100年6月14日執行完畢」。

二、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再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查被告提供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A區9室住處,供不特定人簽賭下注,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02年3月14日起至102年3月22日為警查獲止,在其前揭住處經營六合彩簽賭,聚集不特定之人與之簽賭下注,並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論以一個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一罪,較為合理適當。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有上揭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刑法賭博罪章,對於違犯者予以刑罰評價,無非係以賭博乃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足以啟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非僅廢時失業,抑且助長投機之風,更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其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之處,不言可喻,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六合彩簽單5張、六合彩開獎單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營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