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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慶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慶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被告李慶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8月24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以針筒(未扣案) 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26日22時30分許,在麻豆區方厝寮高速公路涵洞下攔查,並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代謝物陽姓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9月1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警卷第6頁)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偵2卷第11頁正面至第29頁反面、第31頁正面至反面、第37頁)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四、論罪: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科刑:

㈠、累犯被告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75、1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7),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2),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4)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6),上開①②③④案件經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至100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被告前有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顯未因而記取教訓,兼衡其僅國中畢業,從事小吃店工作,而施用毒品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 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1.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0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以90年度毒聲字第8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前案紀錄表編號3)
2.本院9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案紀
  錄表編號7)
3.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前案紀錄表
  編號10)
4.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前案紀
  錄表編號11)
5.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15)
6.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75、1380號判決:累犯,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7)
7.本院97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前案
  紀錄表編號24)
8.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
  )(前案紀錄表編號30)
9.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7)
10.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1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33)
11.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前案
   紀錄表編號34)
12.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35)
13.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3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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