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慶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慶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被告李慶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8月24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以針筒(未扣案) 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26日22時30分許,在麻豆區方厝寮高速公路涵洞下攔查,並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代謝物陽姓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9月1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警卷第6頁)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1份(警卷第7頁)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偵2卷第11頁正面至第29頁反面、第31頁正面至反面、第37頁)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四、論罪: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科刑:
㈠、累犯被告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75、1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7),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2),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4)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案紀錄表編號26),上開①②③④案件經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至100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被告前有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顯未因而記取教訓,兼衡其僅國中畢業,從事小吃店工作,而施用毒品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 誠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1.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0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以90年度毒聲字第8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前案紀錄表編號3) 2.本院9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案紀 錄表編號7) 3.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前案紀錄表 編號10) 4.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前案紀 錄表編號11) 5.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15) 6.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75、1380號判決:累犯,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7) 7.本院97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前案 紀錄表編號24) 8.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 )(前案紀錄表編號30) 9.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7) 10.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1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33) 11.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前案 紀錄表編號34) 12.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35) 13.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判決: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