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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高如宜梁淑美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陽嘉壕
指定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729號、105年度偵字第4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歐陽嘉壕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HTC廠牌手機壹臺(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之HTC廠牌手機壹臺(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檢驗後總淨重為零點肆參公克)暨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歐陽嘉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詎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各別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數量及價格,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之梁國賢、吳文清、蔡昇宏等人。另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14時05分,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王成文之0000000000門號,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欲以新臺幣1萬2千元,將重量1兩(約38公克,俗稱1台)之甲基安非他命賣予王成文,後因王成文未予回覆而未遂。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向法院聲請對歐陽嘉壕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後,由警於105年2月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歐陽嘉壕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HTC廠牌行動電話話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34公克、0.396公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及辯護人認證人王成文、梁國賢、吳文清、蔡昇宏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偵查中亦無被告在場對質詰問,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

二、本院認:㈠證人王成文、梁國賢、吳文清、蔡昇宏於警詢之供述,屬審判外陳述,認無證據能力;㈡證人王成文、梁國賢、吳文清、蔡昇宏於偵查中證述,既均經檢察官告知證人據實陳述義務、具結之效果以及偽證之處罰後,始具結而為證述,有各該偵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足稽(見105年度偵字第2729號,下稱偵一卷第149頁、第158頁、第186頁、第166頁),且證人王成文及吳文清業經本院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已無礙於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另證人梁國賢及蔡昇宏部分,辯護人已捨棄對質權(見本院卷第146頁),且亦無具體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如何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從而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乃出於供述者之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其信用性灼然甚明,是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之證述具證據能力;㈢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歐陽嘉壕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㈠梁國賢於104年12月21日確實有打電話給我,但我說不在家,他就沒來了,他是隔天12月22日下午2時許才來找我拿了1千元甲基安非他命,那是我剛拿回來的,還沒施用,另於104年12月26日凌晨3時左右,梁國賢也有打電話給我,我在睡覺,電話是我太太接的,我說我在家,但他並沒有過來,梁國賢是隔5天才找我的,那時我身上剩下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我自己留一些,其他算他1千5百元;㈡吳文清於104年12月24日下午打電話給我時,我以為他是要跟我買魚,但他當天只有跟我通電話,沒有來找我,因為我當天下午4時還要工作,吳文清是隔天才來找我的,我有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吳文清施用;㈢104年12月25日0時12分,我與蔡昇宏通完電話後,蔡昇宏有來我家找我;我就拿給他我剩下的一點點甲基安非他命,104年12月27日晚上,蔡昇宏先拿500元給我,我再去跟人家買甲基安非他命,然後於晚間7時左右,在湯姆熊將甲基安非他命交給他,104年12月31日下午3時48分,蔡昇宏打電話給我,我說我身上沒有錢,你要東西,我工作完再拿給你,後來於當天下午5時3分,我們通完電話,約20分鐘後,我在海佃路麥當勞,把我身上之1千元甲基安非他命拿給蔡昇宏,沒有跟他拿錢,105年1月5日晚上我們先通電話,最後一通是於同日晚間8時46分,通完電話之後約10分鐘,我就去金華路3段臭臭鍋店找他,並且把甲基安非他命交給他,他再把錢拿給我,蔡昇宏是我弟弟,他跟我拿毒品,我都沒有賺到錢,有時他拿1千元毒品,只付5百元,有時都沒有給;㈣王成文是藥頭,我都是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的,卷附LINE內容是我與王成文之對話,但我是騙他的,因為之前我拿一支手機跟王成文換一包價值只有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王成文算我9000元,事後我發覺我被騙了,所以想要引他出來。其辯護人亦辯護稱:梁國賢於104年12月26日凌晨雖曾打電話來,然實際並未前來,此已據被告配偶戴惠萍到庭證述明確,104年12月21日20時38分,梁國賢係表示其朋友要購買毒品,並非他自己要向被告購買毒品,且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梁國賢於通話後,有到被告住處交易。另證人吳文清未曾於下午前往被告住處找尋被告,對此,被告配偶戴惠萍亦到庭證述明確,且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梁國賢於通話後,有到被告住處交易。另證人蔡昇宏為被告胞弟,被告通常係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不可能收取任何金錢。而卷內雖有被告與王成文LINE之對話,但對話時間為下午2時5分到2時54分,依王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係在當天早上9時至10時之間,委託綽號「鯊魚」之男子,交付毒品予王成文試用,依一般經驗法則,交付毒品之時間應該在下午2點多,LINE對話之後,王成文之供詞與LINE之對話顯然有瑕疵,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販賣之行為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⒈及⒉,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國賢部分:

⒈業據證人梁國賢於偵查中指證:我最後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05年1月31日19時許,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是跟「龍哥」買的,「龍哥」本名後來才知道叫歐陽嘉壕,卷附104年12月21日20分38秒,我以門號0000000000與歐陽嘉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是我要向歐陽嘉壕購買毒品,「一個孩子」是指1錢安非他命,「現在一個孩子5000至4000」,是指1錢安非他命價格是4000至5000元,「這樣..他預算3...他是現金...」,是指我預算只有現金3000元,另外,我跟歐陽嘉壕買,我都是說有朋友要,但事實上就是我要買,「好啊,來啊,我給他,看你要不要,要就來」,是歐陽嘉壕答應我1錢安非他命用3000元價格交易,我於當日21時許,在臺南市東區立德七路,幾號我不知道,這個地點是歐陽嘉壕約的,我過去找他,在一樓交易,價格3000元購買1錢安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歐陽嘉壕是用夾鏈袋包一小包給我;卷附104年12月27日11時48分許,這次談話內容中,「球」就是吸食器,歐陽嘉壕認為是我的吸食器不乾淨,叫我換一個新的試看看,同日12時7分許之對話,是歐陽嘉壕說,我可以將安非他命都拿回去退他,他會退我錢,104年12月27日11時48分通話之前,有向歐陽嘉壕購買過毒品,時間在104年12月26日凌晨2、3時左右,地點跟12月21日那次一樣,這一次買1500元,半錢安非他命,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綦詳。此外,復有附表二編號⒈及⒉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採驗尿液編號年籍對照表(採尿時間為105年2月2日16時15分)及台灣檢驗科技(股)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有關梁國賢部分,見警卷第82及83頁)可資參佐。

⒉被告雖否認於104年12月21日及12月26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國賢,並以前詞置辯,且其妻戴惠萍亦到庭證述:我跟歐陽嘉壕結婚不到一年,之前同居,地點在立德七路9號,當時歐陽嘉壕在冷凍公司搬貨,公司在安平區,上班時間從早上8時到下午4、5時,下班後,回到家約4到6時,我看過梁國賢去立德七路9號住處找過歐陽嘉壕,次數約有1、2次,梁國賢來的目的,是要歐陽嘉壕請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因為我在房間有聽到,歐陽嘉壕就把梁國賢帶到後面去云云,惟由104年12月21日20時38分2秒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⒈),可知被告於104年12月21日當天通話時,並未提及自己不在家,反而向梁國賢表示「好啊,來啊」,被告所辯,顯然與卷附證據不符。再由104年12月27日11時48分20秒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⒉),證人梁國賢表示,這次毒品品質與上次不一樣等語,顯見2人間,除於104年12月21日交易外,尚另有一次交易,且梁國賢於104年12月26日2時41分11秒亦確實打電話告知被告之妻戴惠萍,將要過去找被告(即附表二編號⒉),足見被告辯稱,梁國賢係於104年12月26日凌晨3時許來電之後,隔5日才來的云云,同樣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相左,均不足採。又被告於電話中已明確告知證人梁國賢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且談妥要以3000元成交,則被告之妻戴惠萍於審理中證述:被告是免費無償提供云云,與卷附譯文亦不相符,況且,證人戴惠萍同時亦證述:梁國賢來時,其在房間內,被告帶梁國賢到後面等情,則以被告與梁國賢交易時,證人戴惠萍並未在同一房間,自未目睹交易過程,其所證當無法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所犯附表編號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予吳文清部分:

⒈業據證人吳文清到庭證述:卷附104年12月24日14時18分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是我的,0000000000是歐陽嘉壕的,這通電話是我要向歐陽嘉壕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本來是我朋友要買的,因為我朋友沒有來找我,後來毒品是我自己用掉的,當天我交給歐陽嘉壕1000元,錢是我出的,我拿到歐陽嘉壕家給他,他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這包甲基安非他命我買入後,就慢慢施用到105年2月1日等語綦詳。此外,復有附表二編號⒊之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採尿時間為105年2月2日20時43分)及台灣檢驗科技(股)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有關吳文清部分,見警卷第97及99頁)可資參佐。

⒉被告雖否認於104年12月24日14時58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文清,並以前詞置辯,且其妻戴惠萍亦到庭證述:我跟歐陽嘉壕結婚不到一年,之前同居,地點在立德七路9號,當時歐陽嘉壕在冷凍公司搬貨,公司在安平區,上班時間從早上8時到下午4、5時,下班後,回到家約4到6時,我看過吳文清去立德七路9號住處找過歐陽嘉壕,次數約有2至3次,時間都是歐陽嘉壕下班後,約5到6點,有一次歐陽嘉壕有請吳文清在客廳施用毒品,吳文清不曾下午去找過歐陽嘉壕,因為下午歐陽嘉壕在上班云云,然對照附表二編號⒊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當時行動電話之基地台顯示在:台南市○區○○街00號之2,並非在安平區,且證人戴惠萍亦證述,榮譽街距其立德七路住處不遠,堪認被告所辯及證人戴惠萍之證述,俱為不實。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⒋至⒎,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四次予蔡昇宏部分:

⒈業據證人蔡昇宏於偵查中證述:卷附104年12月25日0時12分許,我以門號0000000000與歐陽嘉壕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譯文中「借1000」,是我要跟歐陽嘉壕買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我這樣講,歐陽嘉壕就知道,我會提到你自己不用留一點,是怕歐陽嘉壕會偷留一些,賣我比較貴,這次通話完後約半小時,歐陽嘉壕拿一包,約0.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到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湯姆熊給我,我就直接把1000元給歐陽嘉壕;104年12月27日18時45分許,我與歐陽嘉壕電話聯絡,內容「先拿500借我...不是現金啦,我要那個啦...」,意思是說要買500元甲基安非他命,同日20時39分通話內容「我要跟你借500,問題是不要像剛才那樣」,一樣是要買500元甲基安非他命,不要像剛才那樣是指說不要像之前量很少,這次通話後,約隔1小時,歐陽嘉壕拿0.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到安南區海佃路一段湯姆熊給我,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104年12月31日15時48分許,我與歐陽嘉壕電話聯絡內容「你先拿半個來給我」,半個指的是磅秤上01刻度,重量好像是1克,「18」指的是1800,這一次要買1300元,因為之前欠歐陽嘉壕500元,所以總共給他1800,這次也有拿到甲基安非他命,是在通話後隔2個小時多,一樣是歐陽嘉壕拿到剛才那個湯姆熊給我,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105年1月5日19時48分許,我與歐陽嘉壕電話聯絡內容「500元拿現金給你,啊我要拿1000塊的東西啦」,是因當天我一位女生朋友來找我,在該女生朋友不知情下,我請該朋友跟歐陽嘉壕講,意思就是說我要給他500元,但要拿1000元的量,「拿過來給我湯姆熊」,指的就是拿到同一個湯姆熊,這次有拿到甲基安非他命,是這通電話後隔一個小時左右,那天差的500元,先欠著,我是要還給歐陽嘉壕等語明確。

⒉此外,復有附表二編號⒋至⒎之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採尿時間為105年2月2日13時00分)及台灣檢驗科技(股)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有關蔡昇宏部分,見警卷第130及132頁)可資參佐。

㈣被告所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予王成文未遂部分:

⒈業據證人王成文到庭證述:卷附我跟歐陽嘉壕LINE通訊對話,是歐陽嘉壕跟我說,他朋友那裡有品質不錯之毒品,問看看我有沒有興趣,我跟歐陽嘉壕LINE完之後,我們並沒有見面回覆他,也沒有通電話或見面等語明確,復有卷附LINE通話訊息可資參佐(見偵一卷第137頁):(A:歐陽嘉壕、B:王成文)A:阿文,這裡有整台一萬二要嗎速聯絡(下午2:05)B:你知道我重品質(已讀下午2:10)B:一萬我也拿的到 (已讀下午2:10)B:重點品質(已讀下午2:10)A:品質好的(下午2:51)A:有問題全部吃回(下午2:51)A:你也可拿一錢試試看(下午2:53)A:一一千二(下午2:53)A:要嗎(下午2:54)A:或想試貨也可以啊(下午2:54)

⒉被告雖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成文之意,並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前於偵查中先辯稱:卷附LINE對話,是王成文要把錢追討回來,王成文是欠藥頭錢云云(見偵一卷第194頁),後又改稱:卷附LINE對話,是我朋友向我借電話LINE給王成文的,當時我朋友傳完後就立刻刪除,我並不知道該朋友到底傳了什麼云云(見偵一卷第211頁反面),前後3次供詞無一相同,所辯已有不足採信之處。況且,倘證人王成文一向為被告之毒品來源,被告突然向證人王成文推銷大量甲基安非他命,為何竟未見證人王成文提出任何疑問,反倒一再強調其係重視品質。再參以被告確實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理由詳如前述),足認被告係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意,而以通訊軟體LINE向證人王成文兜售無訛。

⒊公訴意旨雖另以:證人王成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成文處扣得之毒品、查獲之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證據,而認在證人王成文處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所販售,因認被告所為已達既遂。惟:

⑴證人王成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固曾證述:警方於104年10月20日15時50分許逮捕我時,所查獲之毒品2包是綽號「龍哥」之男子所有,他電話為0000000000,「龍哥」於10月20日早上9至10時,派綽號「鯊魚」之男子拿到儷都飯店1105室給我試貨,要賣給我施用,「龍哥」是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我,是否要以1萬2千5百元價格向他購買1台(台兩1兩,約38公克),有說如果試用品質不好,可以全部退回,我跟「龍哥」購買1錢是1千2百元,當天「鯊魚」是拿5錢給我,我沒有想要購買,但我有給綽號「鯊魚」之男子2千元跑腿費,警察本來要抓「鯊魚」,「鯊魚」跑進儷都飯店,警察不知道是哪一層樓,就沒有抓到,警察是在儷都飯店門口抓到我的等情,並指認歐陽嘉壕即為「龍哥」(見偵一卷第150頁),且提供LINE之通話訊息為證。然觀諸LINE通話訊息之時間及內容,與證人王成文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證:扣案之毒品,係「龍哥」於10月20日早上9至10時,派「鯊魚」送來讓我試貨的等情,時間上已有無法吻合之處。

⑵再互核證人王成文、邱建瑋(即綽號「鯊魚」之男子)及查獲員警方俊欽於審理中之證述:

①證人王成文於審理中改證稱:104年10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儷都飯店為警查獲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約有半兩重,是「鯊魚」說要去幫我買回來的,我不知道「鯊魚」是向何人購買的,因為之前「鯊魚」都在我這裡施用免費之毒品,當天我不夠錢,「鯊魚」說他會去幫我想辦法,「鯊魚」是在當天早上先騎機車到儷都飯店來找我,向我借汽車,之後大約在當天早上10時至11時左右,最晚不會超過下午1時,就將毒品拿回來給我,「鯊魚」跟我就一直待在飯店,直到下午為警查獲之前,都沒有再出去。卷附我跟歐陽嘉壕LINE通訊對話,是王成文跟我說,他朋友那裡有品質不錯之毒品,問看看我有沒有興趣,我跟歐陽嘉壕LINE完之後,我並沒有見面回覆他,我們也沒有通電話或見面,我在警局及偵查中會指認扣案之毒品是「鯊魚」向歐陽嘉壕購買的,是因為我當時不知道「鯊魚」是跟何人購買的,警察查看手機,問我說那個LINE是「龍哥」問我說要不要試貨的意思,我回答是,警察就說毒品就是跟「龍哥」買的,當時沒想那麼多,且警察說供出上手可以減刑,我就說是,在檢察官訊問時,是因為先前已指認是向「龍哥」購買的,所以只好一直指認,「鯊魚」並沒有告訴我說他是跟「龍哥」買的等情。

②證人邱建瑋於審理中證述:104年10月20日當天中午,我先去儷都飯店找王成文,跟他借車,載我阿姨去永康榮民醫院看病,路線是從忠義路,走公園南路,到中山公園,走小東路,會先經過榮民醫院,再到我阿姨家載她,看完醫生後,一樣從忠孝路,再到憲兵隊、小東路、公園南路,回到忠義路,沿途不會經過民族路,也不會經過中成路,當天我也沒有去找過歐陽嘉壕。我將車子還給王成文時,約下午2、3時,我進去飯店後,約1個小時,櫃檯人員打電話來催促王成文退房時間到了,我就先到樓下櫃檯辦理續租,王成文剛好下來,要走出去時,就被警察抓了。當天員警在王成文處查扣之毒品,並非是我幫他去買的,王成文是有跟我說他沒錢,要跟我借錢向買毒品,但我身上也沒錢,怎麼拿錢給他等情。

③證人方俊欽於審理中證述:我們是於104年10月20日15時50分,在儷都飯店查獲王成文的,我們已循線跟了很多天,當天是於14時50分左右,先在民族路與中成路口發現王成文車子,我們就跟車,那個人下車後就進入飯店裡,但他不是王成文,我們就在那邊埋伏,後來發現王成文從飯店出來到騎樓時,就將他逮捕,王成文當時有說開車那個人叫「鯊魚」,因為我們同事之前曾盤查過「鯊魚」,所以才查出「鯊魚」就是邱建瑋等情。

④證人邱建瑋證述,被查獲當天,其向證人王成文借用汽車,並未經過民族路與中成路等情,與員警方俊欽證述,係在民族路與中成路發現王成文車輛之地點等情,雖有不符,可知證人邱建瑋證述,向證人王成文借用汽車之目的及行經路線或有虛偽不實之可能,然縱使如此,亦無法就可反面認定,證人邱建瑋當天駕駛證人王成文之汽車,目的係前往向被告拿取扣案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蓋依證人方俊欽證述,發現王成文車子之時間點為14時50分,再對照被告與證人王成文LINE對話之時間,被告於當日下午2時53分及54分,還向證人王成文表示,「你也可拿一錢試試看」、「要嗎」、「或想試貨也可以啊」,從時間點而言,員警於14時50分發現證人邱建瑋時,倘邱建瑋已依被告指示,攜帶扣案之毒品,欲交予證人王成文試貨時,被告又何需再對證人王成文發送上開訊息?再者,員警查獲證人王成文所扣得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是否為證人邱建瑋於查獲當日代為購買後再轉交予證人王成文,證人王成文與邱建瑋證詞也明顯相歧。

⑶綜上所述,依卷附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證人王文成處扣得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於104年10月20日以LINE詢問證人王成文後,交付予證人王成文的。然以現今販賣毒品之過程,多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等互相聯繫,約定時間、地點,碰面後,雙方再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完成交易行為,是雙方聯繫之行為,已為構成販賣毒品不可欠缺之部分,被告既係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意而為販售之表示,應認已達著手之階段。

㈤被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梁國賢等3人,並收取金錢之行為,及向證人王成文推銷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具營利之意圖: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裁判可資參照),再衡諸我國查緝毒品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被告販賣毒品予梁國賢等人,倘無利益可得,豈會甘冒遭警查獲可能處以重刑之風險而如此作為。

⒉另依被告與證人梁國賢之通訊監察譯文,明顯可見被告向梁國賢表示之價錢,係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是否為現金交易而定,不管被告實際上有無獲利,已足認定被告所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取金錢等行為,具營利之意圖。又被告雖為證人蔡昇宏之胞兄,然被告每次均向證人蔡昇宏收取金錢,並非無償提供,再依卷附被告發予證人蔡昇宏之簡訊內容:「東西沒有都沒有動過,所以上司給你多少不知道,不過有交代要就一張大的處理,不要處理半張的,因為會沒有利率明白嗎,這些話是上司跟我說的」(見偵一卷第173頁),被告特別交待此次「東西未動過」,動機已有可疑,且證人蔡昇宏於104年12月25日,即附表二編號⒋通訊監察譯文中曾提及「你自己不用留一點」,顯見證人蔡昇宏亦認被告應有從中獲取好處,而被告於該次通話中回答「不用啦,你拿去就好,我沒在吃」,對照被告於警詢自承自104年2、3月間開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最後一次是105年2月2日等情,足見被告於該次回答證人蔡昇宏稱「我沒在吃」並非實情,是衡諸上情,當可認被告有從中獲利,具意圖營利之犯意甚明。

㈥此外,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HTC手機1支(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44公克及0.40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34公克及0.39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見本院卷第60頁)1份等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成文,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年7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104年8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均為累犯,除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餘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予王成文之行為,然尚未達販賣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加先後減之。又辯護人於辯論時雖辯護稱:被告有承認販賣2次安非他命予梁國賢,然販賣時間並非起訴書所載時間,另被告坦承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昇宏,然未獲利,是否構成販賣,請合議庭審酌等情,然被告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國賢之行為,並非本院在本案所能審理之範圍,本院於本案能審理之範圍僅限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2次販賣予梁國賢甲基安非命之行為,於偵查及審判中既未曾坦承,自難爰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行為人自白販賣毒品罪,除須就販賣毒品之種類、金額、時間、地點等客觀上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要件為肯定之供述外,其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既為區別販賣毒品與幫助他人施用毒品、共同持有毒品之要件,亦應一併為肯定之供述,始足以辨識其供述是否有自白販賣毒品之意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雖坦承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昇宏及收取金錢,然被告並未坦承具營利之意圖,依上說明,同亦無法爰引同條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詐欺、恐嚇取財及強盜等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已然不佳,且明知毒品嚴重戕害人身心健康,為謀取不法利益,仍將毒品販賣予梁國賢等人,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販賣毒品次數、人數及金額,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㈤沒收部分

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另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理由:「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可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條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然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及不能沒收應追徵價格,則回歸修正後即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⒉經查:扣案之HTC手機1臺(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為被告供犯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國賢等人之用,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44公克及0.40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34公克及0.396公克),含包裝袋2個(因包裝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存放,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被告犯附表一編號⒎所剩餘之物,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8,8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其餘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販賣對│ 販賣時間 │販 賣 地 點 │交易價金  │  宣   告   刑        │ 備  註   │
│號│象    │          │            │(新臺幣)/│                      │          │
│  │      │          │            │數(重)量  │                      │          │
│  │      │          │            │          │                      │          │
├─┼───┼─────┼──────┼─────┼───────────┼─────┤
│⒈│梁國賢│104年12月 │臺南市東區立│3,0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21日21時許│德七路9號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⒉│
│  │      │          │            │約1錢,即 │柒年捌月。扣案之HTC廠 │          │
│  │      │          │            │約3.75公克│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⒉│同上  │104年12月 │同上        │1,5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26日3時許 │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⒊│
│  │      │          │            │約半錢,即│柒年捌月。扣案之HTC廠 │          │
│  │      │          │            │約1.875公 │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克)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⒊│吳文清│104年12月 │同上        │1,0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24日14時58│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⒋│
│  │      │分許      │            │不詳)     │柒年陸月。扣案之HTC廠 │          │
│  │      │          │            │          │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⒋│蔡昇宏│104年12月 │臺南市安南區│10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25日0時42 │海佃路一段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⒌│
│  │      │分許      │329號「湯姆 │約0.5公克)│柒年陸月。扣案之HTC廠 │          │
│  │      │          │熊遊樂場」  │          │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⒌│同上  │104年12月 │臺南市安南區│5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27日19時45│海佃路一段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⒍│
│  │      │分許      │329號「湯姆 │約0.2公克)│柒年陸月。扣案之HTC廠 │          │
│  │      │          │熊遊樂場」  │          │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⒍│同上  │104年12月 │臺南海佃路一│1,3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31日17時48│段麥當勞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⒎│
│  │      │分許      │            │約1公克)  │柒年陸月。扣案之HTC廠 │          │
│  │      │          │            │          │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          │            │          │0000000000)沒收、未扣│          │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⒎│同上  │105年1月5 │臺南市金華路│1,000元/ │歐陽嘉壕犯販賣第二級毒│即起訴書  │
│  │      │日21時許(│3段「松井田 │1小包(重量│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號⒏│
│  │      │起訴書誤載│臭臭鍋」    │不詳)     │柒年陸月。扣案之HTC廠 │          │
│  │      │為18時48分│            │(尚欠500元│牌手機壹支(含通話晶片│          │
│  │      │許)      │            │未付)     │0000000000)沒收、扣案│          │
│  │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共貳包(檢驗後總淨重│          │
│  │      │          │            │          │為零點肆參公克)暨包裝│          │
│  │      │          │            │          │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訊時間  │ 監察對象 │ 通話對象 │        通話內容                  │備  註│
│號│            │          │          │                                  │      │
├─┼──────┼─────┼─────┼─────────────────┼───┤
│⒈│104年12月21 │歐陽嘉壕  │梁國賢(B) │A:喂,你好                       │見偵一│
│︵│日20時38分02│(A)       │0000000000│B:喂,龍哥,龍哥                 │卷第  │
│即│秒          │0000000000│          │A:你誰啊                         │110頁 │
│起│            │          │          │B:我阿賢                         │      │
│訴│            │          │          │A:怎樣                           │      │
│書│            │          │          │B:沒啦,就前陣子發生一些事情     │      │
│附│            │          │          │A:什麼事情                       │      │
│表│            │          │          │B:沒啦,我電話都停了             │      │
│編│            │          │          │A:我知道                         │      │
│號│            │          │          │B:我這個..也沒在那個了           │      │
│⒉│            │          │          │A:沒怎樣                         │      │
│︶│            │          │          │B:沒在弄了                       │      │
│  │            │          │          │A:這樣就好,沒在接觸就好,這樣算 │      │
│  │            │          │          │   了                             │      │
│  │            │          │          │B:啊,我這邊有...有朋友也是要吃飯│      │
│  │            │          │          │   啊,我就都帶過去你那邊,就看...│      │
│  │            │          │          │   之前那些就讓你扣               │      │
│  │            │          │          │A:沒關係啊,我一樣2000給你啊,你 │      │
│  │            │          │          │   沒在弄就不要弄了               │      │
│  │            │          │          │B:那個...算我朋友他們要一個〝孩子│      │
│  │            │          │          │   〞,你們一個" 孩子" 出來做工作 │      │
│  │            │          │          │   要多少錢啊                     │      │
│  │            │          │          │A:一個" 孩子" 喔                 │      │
│  │            │          │          │B:嘿                             │      │
│  │            │          │          │A:現在外面沒在買了,現在一個〝孩 │      │
│  │            │          │          │   子〞5000至4000                 │      │
│  │            │          │          │B:這樣...他預算3                 │      │
│  │            │          │          │A:他預算3喔,老實說啦,3是不夠, │      │
│  │            │          │          │   你聽得懂嗎,3是真的不夠,如果你│      │
│  │            │          │          │   說35,我還會接受,你聽得懂嗎? │      │
│  │            │          │          │   如果說他要現金的               │      │
│  │            │          │          │B:他是現金的                     │      │
│  │            │          │          │A:如果現金我可以考慮啦           │      │
│  │            │          │          │B:他是現金,拿3000給我           │      │
│  │            │          │          │A:好啊,來啊,我給他,看你要不要 │      │
│  │            │          │          │   ,要就來                       │      │
│  │            │          │          │B:好啊,我跟他說一下,好         │      │
├─┼──────┼─────┼─────┼─────────────────┼───┤
│⒉│104年12月26 │歐陽嘉壕  │梁國賢(B) │B:喂                             │見偵一│
│︵│日2時41分11 │(A)       │0000000000│A:喂(戴惠萍)                     │卷第  │
│即│秒          │0000000000│          │B:嘿                             │111頁 │
│起│            │          │          │A:你是?(戴惠萍)                 │      │
│訴│            │          │          │B:我阿賢                         │      │
│書│            │          │          │A:你有什麼事情(戴惠萍)           │      │
│附│            │          │          │B:要找龍哥,想說再過去找他       │      │
│表│            │          │          │A:要過來找他喔,好,OK(戴惠萍)   │      │
│編│            │          │          │B:阿...想說...那個               │      │
│號│            │          │          │A:過來再講啦(戴惠萍)             │      │
│⒊│            │          │          │B:嗯                             │      │
│︶├──────┼─────┼─────┼─────────────────┼───┤
│  │104年12月27 │歐陽嘉壕  │梁國賢(B) │A:喂                             │見偵一│
│  │日11時48分20│(A)       │0000000000│B:喂                             │卷第  │
│  │秒          │0000000000│          │A:你說                           │111頁 │
│  │            │          │          │B:你那個跟上次是不一樣的         │背面  │
│  │            │          │          │A:都一樣啊,怎會不一樣,都一樣沒 │      │
│  │            │          │          │   改變,東西沒改,有問題嗎?沒關 │      │
│  │            │          │          │   係,你拿回來,東西還多少?     │      │
│  │            │          │          │B:是...用沒多少啦                │      │
│  │            │          │          │A:沒關係你拿回來我秤,錢我退給你 │      │
│  │            │          │          │   ...東西都是一樣啦              │      │
│  │            │          │          │B:但是真的有差                   │      │
│  │            │          │          │A:我跟你說啦,你球有洗乾淨嗎?   │      │
│  │            │          │          │B:有                             │      │
│  │            │          │          │A:有乾淨嗎?                     │      │
│  │            │          │          │B:我叫他再用一個新的             │      │
│  │            │          │          │   ...                            │      │
│  ├──────┼─────┼─────┼─────────────────┼───┤
│  │104年12月27 │歐陽嘉壕  │梁國賢(B) │A:喂,賢仔怎樣                   │見偵一│
│  │日12時7分33 │(A)       │0000000000│B:他那邊沒新的,我叫他去買新的   │卷第  │
│  │秒          │0000000000│          │A:沒關係,你東西拿回來,沒關係   │112頁 │
│  │            │          │          │B:好                             │      │
│  │            │          │          │A:我跟你說,他如果那個的時候,很 │      │
│  │            │          │          │   抱歉,你來找我...那就是照行情  │      │
│  │            │          │          │B:嗯                             │      │
│  │            │          │          │A:照行情,你比較辛苦             │      │
│  │            │          │          │B:嘿                             │      │
│  │            │          │          │A:因為我的東西當初你也有試,有什 │      │
│  │            │          │          │   麼問題就先跟我說了,因為這1500 │      │
│  │            │          │          │   我輸贏得起,很多錢,你聽得懂嗎 │      │
│  │            │          │          │   ...沒人這樣東西過手了才跟我說這│      │
│  │            │          │          │   種話啦                         │      │
│  │            │          │          │B:嗯                             │      │
│  │            │          │          │A:可是我現在跟你說的,東西差多少 │      │
│  │            │          │          │   補多少錢而已,我沒差,我跟你說 │      │
│  │            │          │          │   ,以後你東西就去找別人,你找我 │      │
│  │            │          │          │   ,我跟你保證一定很貴,就是行情 │      │
│  │            │          │          │   ,你更辛苦而已,你自己考慮,OK │      │
│  │            │          │          │   ,掰掰                         │      │
├─┼──────┼─────┼─────┼─────────────────┼───┤
│⒊│104年12月24 │歐陽嘉壕  │吳文清(B) │A:喂(戴惠萍)                     │見偵一│
│︵│日14時18分38│(A)       │0000000000│B:喂,豪仔有在嘛                 │卷第  │
│即│秒          │0000000000│          │A:哪裡找(戴惠萍)                 │127頁 │
│起│            │          │          │B:我他朋友,清仔                 │      │
│訴│            │          │          │A:喔你等一下...蛤...他說叫你過來 │      │
│書│            │          │          │   再說(戴惠萍)                   │      │
│附│            │          │          │B:喔好啦,我等一下過去啦...我現在│      │
│表│            │          │          │   馬上過去啦                     │      │
│編│            │          │          │A:蛤(戴惠萍)                     │      │
│號│            │          │          │B:我現在馬上過去啦               │      │
│⒋│            │          │          │A:好啦,你先過來                 │      │
│︶│            │          │          │B:喂,豪仔                       │      │
│  │            │          │          │A:黑,你說                       │      │
│  │            │          │          │B:我朋友要拿,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          │          │A:好啦好啦                       │      │
├─┼──────┼─────┼─────┼─────────────────┼───┤
│⒋│104年12月25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A:喂,等一下                     │見偵一│
│︵│日0時42分   │(A)       │0000000000│B:我跟你說,我要你借500          │卷第82│
│即│            │0000000000│          │A:沒辦法                         │頁背面│
│起│            │          │          │B:我會盡快給你                   │      │
│訴│            │          │          │A:喔                             │      │
│書│            │          │          │B:你聽得懂嗎?約湯姆熊           │      │
│附│            │          │          │A:這樣我跟你大仔說一下           │      │
│表│            │          │          │B:阿做得好不好啊                 │      │
│編│            │          │          │A:阿就...拿回去還人家啊,阿要就人│      │
│號│            │          │          │   家調                           │      │
│⒌│            │          │          │B:阿到底漂不漂亮                 │      │
│︶│            │          │          │A:什麼漂不漂亮?我大仔給我的應該 │      │
│  │            │          │          │   是漂亮的                       │      │
│  │            │          │          │B:喔好啦                         │      │
│  │            │          │          │A:就都給你就好,我自己沒那個     │      │
│  │            │          │          │B:你自己不用留一點?             │      │
│  │            │          │          │A:不用啦,你拿去就好,我沒在吃   │      │
│  │            │          │          │B:真的沒在摸了?                 │      │
│  │            │          │          │A:沒了,沒在摸了,要你就拿去     │      │
│  │            │          │          │B:來市區交的                     │      │
│  │            │          │          │A:黑啊,如果你要我就幫你拿阿,我 │      │
│  │            │          │          │   拿比較便宜阿                   │      │
│  │            │          │          │B:好好好                         │      │
│  │            │          │          │A:好,OK啦                       │      │
│  │            │          │          │B:啊你等一下要約哪               │      │
│  │            │          │          │A:你不是說湯姆熊?               │      │
│  │            │          │          │B:那還要很久啊                   │      │
│  │            │          │          │A:要多久                         │      │
│  │            │          │          │B:你要多久                       │      │
│  │            │          │          │A:我半小時會到那邊               │      │
│  │            │          │          │B:湯姆熊喔                       │      │
│  │            │          │          │A:恩                             │      │
│  │            │          │          │B:好啦                           │      │
├─┼──────┼─────┼─────┼─────────────────┼───┤
│⒌│104年12月27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B:喂                             │見偵一│
│︵│日18時45分06│(A)       │0000000000│A:喂,怎樣                       │卷第83│
│即│秒          │0000000000│          │B:先拿500借我                    │頁    │
│起│            │          │          │A:蛤                             │      │
│訴│            │          │          │B:先拿500借我                    │      │
│書│            │          │          │A:林北連1角都沒有哪來500借你,林 │      │
│附│            │          │          │   北快要餓死了                   │      │
│表│            │          │          │B:不是現金啦,我要那個啦         │      │
│編│            │          │          │A:我是跟那個拿的,我要去哪裡拿給 │      │
│號│            │          │          │   你                             │      │
│⒍│            │          │          │B:5號你就拿到錢了啦              │      │
│︶│            │          │          │A:不是拿到錢的問題,是現在因為我 │      │
│  │            │          │          │   沒在做,我是把你要的東西去裡面 │      │
│  │            │          │          │   調出來而已...上面在處理不是我在│      │
│  │            │          │          │   處理,如果可以我給你沒差       │      │
│  │            │          │          │B:...                            │      │
│  │            │          │          │A:不是,我就真的沒有你叫我去哪生 │      │
│  │            │          │          │   500啦                          │      │
│  ├──────┼─────┼─────┼─────────────────┼───┤
│  │104年12月27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B:喂,你在哪                     │見偵一│
│  │日20時39分36│(A)       │0000000000│A:怎樣,在家啊                   │卷第83│
│  │秒          │0000000000│          │B:我要跟你借500,問題是不要像剛才│頁    │
│  │            │          │          │   那樣                           │      │
│  │            │          │          │A:嘿                             │      │
│  │            │          │          │B:黑阿                           │      │
│  │            │          │          │A:但又不是我做的,我是拿你的錢去 │      │
│  │            │          │          │   跟老闆拿的阿老闆包多少我也不知 │      │
│  │            │          │          │   道阿                           │      │
│  │            │          │          │B:這太扯了                       │      │
│  │            │          │          │A:蛤                             │      │
│  │            │          │          │B:剛剛那樣太扯了                 │      │
│  │            │          │          │A:阿你自己要拿500的,因為他500都 │      │
│  │            │          │          │   很扯,阿如果你一張他都可以多一 │      │
│  │            │          │          │   點給你們啦,這是他做人的原則啦 │      │
│  │            │          │          │....                              │      │
├─┼──────┼─────┼─────┼─────────────────┼───┤
│⒍│104年12月31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A:喂,怎樣                       │見偵一│
│︵│日15時48分37│(A)       │0000000000│B:你在哪                         │卷第85│
│即│秒          │0000000000│          │A:我在工廠,怎樣你說             │頁    │
│起│            │          │          │B:你有辦法馬上趕過來我這裡嗎     │      │
│訴│            │          │          │A:可以,怎樣你說                 │      │
│書│            │          │          │B:我跟你說,你先拿半個來給我,問 │      │
│附│            │          │          │   題是我要先慢給你               │      │
│表│            │          │          │A:什麼啊                         │      │
│編│            │          │          │B:我要一半                       │      │
│號│            │          │          │A:嘿,要先多少給我               │      │
│⒎│            │          │          │B:18                             │      │
│︶│            │          │          │A:18,這樣你要等我這邊先做一做, │      │
│  │            │          │          │   不然我身上沒半毛               │      │
│  │            │          │          │B:多久                           │      │
│  │            │          │          │A:那個"空大"的而已,很快         │      │
│  │            │          │          │B:好                             │      │
│  ├──────┼─────┼─────┼─────────────────┼───┤
│  │104年12月31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B:喂你到哪了                     │見偵一│
│  │日16時23分47│(A)       │0000000000│A:我20分鐘馬上到                 │卷第85│
│  │秒          │0000000000│          │B:好,喂喂...                    │頁背面│
│  ├──────┼─────┼─────┼─────────────────┤      │
│  │104年12月31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A:喂,你有沒有辦法開到那個...    │      │
│  │日16時39分03│(A)       │0000000000│B:你到了喔                       │      │
│  │秒          │0000000000│          │A:還沒啦,你現在在哪,你在中國城 │      │
│  │            │          │          │   了嗎                           │      │
│  │            │          │          │B:我沒在中國城啦                 │      │
│  │            │          │          │A:不然,你在哪裡附近             │      │
│  │            │          │          │B:在麥當勞附近                   │      │
│  │            │          │          │A:那你有辦法到中國城嗎           │      │
│  │            │          │          │B:不要啦,你過來就好了啊         │      │
│  │            │          │          │A:我跟你說,我去,以後我就叫你自 │      │
│  │            │          │          │   己跑來,我車沒油               │      │
│  │            │          │          │B:我等一下拿給你加               │      │
│  │            │          │          │A:好啦                           │      │
│  ├──────┼─────┼─────┼─────────────────┤      │
│  │104年12月31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B:喂你到了喔                     │      │
│  │日17時03分05│(A)       │0000000000│A:我在這裡                       │      │
│  │秒          │0000000000│          │B:你在麥當勞喔,好我馬上過去     │      │
├─┼──────┼─────┼─────┼─────────────────┼───┤
│⒍│105年01月05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                               │見偵一│
│︵│日19時48分22│(A)       │0000000000│B:我要跟你拿1000啦,拿過來給我, │卷第86│
│即│秒          │0000000000│          │   湯姆熊                         │頁背面│
│起│            │          │          │A:我進去跟他拿啊...              │      │
│訴│            │          │          │B:黑啦,叫他給我做好啦           │      │
│書│            │          │          │A:阿他做多少就是多少,我哪知道, │      │
│附│            │          │          │   我又沒去給你用                 │      │
│表│            │          │          │B:反正你就跟他說啦....           │      │
│編│            │          │          │A:我怎麼知道你要說什麼...        │      │
│號│            │          │          │B:你就跟他說叫他用好啦,不要在那 │      │
│⒏│            │          │          │   邊...你知道上次那個根本就沒效  │      │
│︶│            │          │          │A:什麼沒效                       │      │
│  │            │          │          │B:上次那些阿                     │      │
│  │            │          │          │A:不然你就乾脆別跟他拿阿...他又沒│      │
│  │            │          │          │   強迫你跟他買                   │      │
│  │            │          │          │   ...                            │      │
│  ├──────┼─────┼─────┼─────────────────┼───┤
│  │105年01月05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B:喂,哥                         │見偵一│
│  │日20時30分23│(A)       │0000000000│A:要過去了                       │卷第87│
│  │秒          │0000000000│          │B:我們現在在金華路三段什麼火鍋這 │頁    │
│  │            │          │          │   邊吃飯ㄟ                       │      │
│  │            │          │          │A:火鍋店喔?哪一間               │      │
│  │            │          │          │B:金華路三段,松井田臭臭鍋這邊   │      │
│  │            │          │          │A:金華路三段就對了啦,店名什麼名 │      │
│  │            │          │          │   字                             │      │
│  │            │          │          │B:松井田臭臭鍋阿,這裡一間火鍋店 │      │
│  │            │          │          │   ,在天上人間再過來一點而已     │      │
│  │            │          │          │A:好,到跟你說                   │      │
│  ├──────┼─────┼─────┼─────────────────┼───┤
│  │105年01月05 │歐陽嘉壕  │蔡昇宏(B) │A:喂,我要到了,我進去就好了     │見偵一│
│  │日20時46分43│(A)       │0000000000│                                  │卷第87│
│  │秒          │0000000000│          │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