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65號

                   107年度易字第  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志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8510號、第19574號、第19576號、第19579號、第20399

號、第20988號、第21484號),暨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沈志祥犯附表所示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又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志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㈠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得陳俊曲等人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

㈡又於民國106年9月24日零時30分,在蕭慶旺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前,因見蕭慶旺所有裝設於該住處外之抽水馬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拔取蕭慶旺裝設於該住處外之抽水馬達,並破壞蕭慶旺種植在魚缸內之植物,幸經蕭慶旺即時發現,抽水馬達始未經取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㈠被告自白。

㈡告訴人蕭慶旺、姜俊旭及被害人陳俊曲、姜維黌、陳茂松、陳茂林、陳清錤、江秀美、曾明聰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員警職務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於犯罪事實一㈡,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係以一行為同時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竊盜未遂罪。上開所犯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9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罪,本案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已著手於竊盜犯行,惟未竊盜得手,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前已有相當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甚至經法院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猶未能知所警惕,僅因欠缺代步工具或缺乏生活所需,即再次行竊,法紀觀念十分薄弱,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所竊得之物價值均非貴重,部分並已尋獲發還予被害人,兼衡被告具國中畢業之學歷,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執行刑。

㈣沒收部分被告於附表編號⒉、⒊、⒋、⒎至⒑竊盜所得,尚未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  │  查獲經過    │宣告刑及沒收    │
│號│      │(106年) │竊得物品    │              │                │
│  │      │        │(價值)      │              │                │
├─┼───┼────┼──────┼───────┼────────┤
│⒈│陳俊曲│9月30日 │臺南市下營區│於106年10月1日│沈志祥犯竊盜罪,│
│  │      │23時許  │中山路1段1號│,為警在臺南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下營區永安街67│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銀色腳踏車1 │巷1號查獲,並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部(約值1500 │當場扣得左揭腳│折算壹日。      │
│  │      │        │元)         │踏車。        │                │
├─┼───┼────┼──────┼───────┼────────┤
│⒉│姜維黌│9月9日  │臺南市下營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1時18分 │中山路1段98 │,於106年9月17│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巷3號       │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電線2捆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約值3000元)│              │之竊盜所得電線2 │
│  │      │        │            │              │捆,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⒊│蕭慶旺│9月16日 │臺南市下營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11時50分│友愛街97巷25│,於106年9月21│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號對面      │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縫紉機1部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約值500元) │              │之竊盜所得縫紉機│
│  │      │        │            │              │1部,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⒋│蕭慶旺│9月16日 │同上        │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22時7分 │//          │,於106年9月17│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鐵條3、4根  │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約值30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              │之竊盜所得鐵條,│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⒌│陳松茂│9月27日 │臺南市下營區│於106年10月1日│沈志祥犯竊盜罪,│
│  │      │21時許  │西寮7號之1  │,為警在臺南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下營區永安街67│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腳踏車1部   │巷1號查獲,並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約值1500元)│當場扣得左揭腳│折算壹日。      │
│  │      │        │            │踏車。        │                │
├─┼───┼────┼──────┼───────┼────────┤
│⒍│陳茂林│10月07日│臺南市下營區│為警循線於106 │沈志祥犯竊盜罪,│
│  │      │20時30分│公園路158號 │年10月10日查獲│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          │,警並依被告之│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磨豆機1臺   │供述,前往臺南│,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約值4700元)│市下營區永安街│折算壹日。      │
│  │      │        │            │67巷1號旁空地 │                │
│  │      │        │            │,取出左揭磨豆│                │
│  │      │        │            │機。          │                │
├─┼───┼────┼──────┼───────┼────────┤
│⒎│陳清錤│10月5日 │臺南市麻豆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14時15分│關帝廟13之4 │,於106年10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號          │10日循線查獲。│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短袖上衣1件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約值1000元)│              │之竊盜所得短袖上│
│  │      │        │            │              │衣壹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⒏│江秀美│10月1日 │臺南市下營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1時56分 │友愛街97巷12│,於106年10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號          │1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鐵製臉盆1個 │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約值150元) │              │之竊盜所得鐵製臉│
│  │      │        │            │              │盆壹個,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⒐│曾明聰│9月24日 │臺南市下營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2時25分 │永安街67巷88│,於106年10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號          │8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機車座墊內之│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新臺幣100元 │              │之竊盜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佰元,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之。  │
├─┼───┼────┼──────┼───────┼────────┤
│⒑│姜俊旭│11月10日│臺南市下營區│經警調閱監視器│沈志祥犯竊盜罪,│
│  │      │12時22分│新進東街86巷│,於106年11月1│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許      │3號旁車庫   │0日循線查獲。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不銹鋼水瓢、│              │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鐵籃        │              │之竊盜所得不銹鋼│
│  │      │        │(約值300元) │              │水瓢、鐵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6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