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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卓穎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安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安修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分別為刑法第50條、第53條所明定。是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如一人犯三罪,其犯第二罪時,第一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迨犯第三罪時,已在第一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三罪對於一、二兩罪,均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因而亦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及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7號、103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判決亦同一意旨)。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件附卷可稽。

㈡依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觀之,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26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8年6月17日。而附表編號2至3、5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前,雖編號1至3所示各罪得易科罰金、編號5至6所示各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此部分該當於可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審酌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次數、期間、頻率暨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行為等情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犯罪間之關連及所侵害法益性質、兼顧應報贖罪與一般預防(威嚇及建立一般人民的法確信)、特別預防(矯正及再社會化)等刑罰目的,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

㈢至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4 所示罪刑一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因附表編號4所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583號刑事簡易判決一案中,受刑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08年7月24日,係在上開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不得與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之附表編號2至3、5至6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一併與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核與前揭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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