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彥翔
- 被告
- 鄭丞祐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家豪律師
- 被告
- 邱有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亭宇律師
- 被告
- 張書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498號、111年度偵字第6294、6295、10748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彥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鄭丞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書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邱有德被訴詐欺及洗錢部分無罪;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與黃耀昇、饒庭丞(黃耀昇、饒庭丞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於民國110年4月至7月間,加入三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由黃耀昇(暱稱:大💰)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機房)聯繫而取得詐騙款項匯款訊息,並開設通訊軟體Telegram「正氣庄腳團隊」群組(下稱「正氣庄腳團隊」群組),用以聯絡分配工作之用。其等之犯罪分工為:王彥翔(暱稱:金錢虎)負責發放薪水、管理領款車手;鄭丞祐(暱稱:渣男yo、煙斗欸yo)負責提領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及管理其他車手;張書鳴(暱稱:小鳴)擔任提領人頭帳戶贓款及搭載車手前往提款之工作;邱有德(暱稱:修ㄍㄧㄥ抓、小祥)擔任控機人員,負責確認贓款匯入詐欺集團控制之人頭帳戶,並將贓款自人頭帳戶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饒庭丞(暱稱:Allen Rau)負責臨櫃提領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乃與黃耀昇、饒庭丞,及其他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張書鳴成立「太陽能群組」,偽以成立太陽能公司之名目,實則欲使用公司帳戶作為詐欺款項匯款帳戶,領取詐騙款項(俗稱抽水),並推由黃耀昇、饒庭丞、張書鳴於110年8月30日晚間某時,向張家成佯稱欲與其成立太陽能公司,因投資金主資金已經要匯入,請張家成先提供其所經營之昱晨光能有限公司(下稱昱晨公司)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昱晨公司帳戶)供金主存放資金云云,張家成因此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3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行藝文旅,將昱晨公司大小章、昱晨公司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交付予張書鳴,再由張書鳴轉交大小章、存摺、提款卡予饒庭丞,交付昱晨公司帳戶網銀帳號及密碼予鄭丞祐(即附表編號1所示)。復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昱晨公司帳戶(詳細詐騙日期、方式、匯款金額等均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嗣饒庭丞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1時4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欲臨櫃領取詐騙款項時,經劉景元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通報銀行圈存,並由行員轉報員警到場,員警到場後即以現行犯逮捕饒庭丞,當場扣得昱晨公司帳戶存摺、公司章大小章(業經發還張家成)及饒庭丞所有之手機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本判決以下就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名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犯罪,並為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張書鳴於準備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亦未據被告鄭丞祐、王彥翔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案辯論終結止,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或證人等陳述任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前揭被告等人及證人等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均有證據能力。至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上開被告犯罪並為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均為認罪之表示;被告張書鳴對於參與同案被告黃耀昇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與被告王彥翔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為前述犯罪分工,嗣以投資成立太陽能公司為由,要求張家成出借昱晨公司帳戶,用以存放投資金,張家成因此於前述時、地交付昱晨公司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昱晨公司大小章予其,其再轉交大小章、存摺、提款卡予同案被告饒庭丞,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鄭丞祐等事實供承不諱。且對於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施詐,使其等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時、地匯款至昱晨公司帳戶。待饒庭丞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1時4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欲臨櫃領取詐騙款項時,為警查獲而未能成功提領,且昱晨公司帳戶存摺、公司大小章及饒庭丞所有之手機1支均遭扣案等事實,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與詐欺集團共犯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110年8月中下旬,我的銀行簿子被鎖死不能用,算是變相離開集團;沒有參與詐欺集團詐騙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饒庭丞和黃耀昇帶我跟張家成去拜訪溪湖鎮副主席陳孟宏,說要籌備成立一間太陽能公司,聘用我當業務經理,因為新的公司還沒有成立,但資金已經要進來了,黃耀昇他們說找不到公司戶頭,利用我去騙我弟弟張家成,如果當時饒庭丞跟黃耀昇是要做資金盤的,我就不會把我弟弟拉下來,因為張家成是家裡經濟的支柱。黃耀昇當初跟我保證錢是乾淨的,我不知道進入昱晨公司帳戶這些是詐騙的款項云云。
二、經查,前開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供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於警詢時證述遭詐騙而於附表編號2至4 所示時、地匯款至昱晨公司帳戶等情吻合,亦與卷附「太陽能」群組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卷第35至50頁、偵1卷第202至210頁)、「正氣庄腳團隊」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卷第188至201頁)、昱晨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29、35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1卷第41頁)【饒庭丞提款之影像】、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1卷第43頁)、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0年9月6日板信作服字第1107417643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3卷第187至190頁、偵1卷第137頁)、專業經紀人(二車及公戶)教戰手則(警3卷第191至195頁)、饒庭丞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資料照片(警3卷第197至208頁)、張家成與被告饒庭丞間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偵1卷第81至10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00093797號函暨所附數位鑑識報告及手機資料(偵1卷第173至225頁)等文件相符,可以信實。
三、被告張書鳴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被告張書鳴於偵訊時供承其在TELEGRAM成立一個太陽能的群組,同案被告黃耀昇、王彥翔、鄭丞祐、饒庭丞等人,以及黃耀昇的司機都是群組內成員等語(偵3卷第78頁)。而觀之附件所示「太陽能」群組內成員之對話,可知被告張書鳴、鄭丞祐、黃耀昇、王彥翔、饒庭丞等人均為群組成員,被告張書鳴於群組之初即PO訊息表示,成立公司做金流較為久遠,方便臨櫃領錢,此部分對話如下(見偵1卷第202頁):
⒈張書鳴:明天起,除這幾天昇哥指示下屏東任務外,尚有下面二個一樣重要的事項:1主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流程,快把自己公司戶弄出來。一定要弄支票出來。至於子公司(水錢)部分,資本額等主公司資本額搞定再挪到子公司用(資本額越多越方便)。上述。。。母子公司可以做金流這樣子公司更方便臨櫃(8/29,21:31)【以下簡稱A訊息】饒庭丞:「書鳴,對了這就是以合法的外衣包裝非法!公司如此運作就可以長長久久!」(偵1卷第201頁)。(8/29,21:34)【以下簡稱B訊息】
⒉由上列被告張書鳴與同案被告饒庭丞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張書鳴顯然知悉成立太陽能公司目的在遂行詐欺行為,便利臨櫃取款。被告張書鳴雖辯稱上開A訊息為同案被告饒庭丞以其名義所傳送,然饒庭丞本身亦為此群組的成員,可以自己名義發言,無以張書鳴之名義傳送訊息之必要;且前開「張書鳴」傳送A訊息之後,饒庭丞於3分鐘後即以B訊息回應,若A訊息為饒庭丞所傳送,其直接以張書鳴名義傳送A、B兩訊息即可,無需如此迂迴發文,是被告張書鳴此部分辯解,不符合常理,要無足取。
(二)參諸附件所示太陽能群組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張書鳴自A訊息後,仍陸續參與群組內之討論,未曾就A、B訊息中所提之「水錢」、「以合法的外衣包裝非法」等提出質疑,尤其在饒庭丞使用昱晨公司帳戶提款,為警查獲之後,被告張書鳴亦無任何受到突襲或者質疑之言詞,足認其對於昱晨公司帳戶將被所屬詐欺集團利用作為存取詐欺所得款項使用一情,知之甚明。
(三)據證人即被告鄭丞祐、王彥翔、同案被告黃耀昇所供,其等證詞如下:
⒈被告鄭丞祐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是黃耀昇將我拉進去太陽能群組,他好像說要用太陽能名義去領錢;黃耀昇說匯入昱晨公司帳戶的錢是要投資太陽能的錢,這些錢會變成合法的,但其實這些錢都是用太陽能名目詐騙被害人匯入(偵4卷第6至7頁)。
⒉證人王彥翔於偵訊證稱:我有在「太陽能群組」内...當初我是在做抽水的工作,饒庭丞和張書鳴就說要用一個太陽能公司帳戶作為抽水的帳戶,我所 知的就是這樣子(偵2卷第107頁)。
⒊證人黃耀昇證稱:饒庭丞跟我說,如果用太陽能的名義做資金盤可不可行,叫我問阿翔,是否問他們那邊以投資綠能方式做資金盤,阿翔說可以,我就告知饒庭丞他們說可以,之後饒庭丞就跟我說,如果可以用張家成公司帳戶作為資金盤打入的帳戶,他和張書鳴要多抽1%;饒庭丞、張書鳴都知道匯入昱晨光能的錢是資金盤的錢;我、饒庭丞、張書鳴,王彥翔、鄭丞祐也知道要用昱晨公司帳戶作為資金盤將錢匯入;後來是饒庭丞來跟我說要拿昱晨光能公司帳戶作為資金盤使用,他說有跟張書鳴談過(偵3卷第101至108頁)。
⒋綜上可知,太陽能群組內之成員鄭丞祐、王彥翔、黃耀昇均知悉成立太陽能公司,取得昱晨公司帳戶的目的即在存取詐騙被害人之款項;而證人黃耀昇、王彥翔更明確證稱,被告張書鳴知道要匯入昱晨公司帳戶的金錢為被害人被詐騙的金錢,核與張書鳴於警詢時供陳:我有在「正氣-庄腳團隊」群組裡面;詐欺集團的頭是黃耀昇,王彥翔(負責收水)、鄭丞祐(負責收水)、天賜是幹部,我是負責太陽能部分,饒庭丞負責公司戶提領.....我一開始相信要做合法的太陽能生意,後來饒庭丞告訴我黃耀昇會去找金主,我知道黃耀昇是做詐欺的,所以我就知道是非法的部分居多等語(警2卷第53、58頁)吻合。
(四)綜上,被告張書鳴明知昱晨公司帳戶會被用來作為存取詐騙被害人所得之現金使用,仍向張家成施用詐術,謊稱將作為暫存太陽能公司資金使用等事實堪以認定。被告張書鳴前開辯解均與本院調查事證不符,不可採信。
(五)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書鳴是自110年4、5月間加入同案被告黃耀昇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以「正氣庄腳團隊」作為聯絡的通訊群組,然觀之「正氣庄腳團隊」群組內之對話紀錄,僅見被告張書鳴於110年7月以後之對話紀錄,並無被告於110年4月至6月間在該群組之對話紀錄;且觀之被告張書鳴於其他偵查或審理中之案件顯示,被告張書鳴被查獲加入此詐欺集團而提供帳戶而犯詐欺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110年7月間(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0、1481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43、16442號起訴書)。此外,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書鳴於110年7月前即參加本案詐欺集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張書鳴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為自110年4、5月間起部分顯係誤載,併予敘明。
四、綜上各節,被告王彥翔、鄭丞祐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張書鳴前開所辯,均與本院調查事證不符,不足採信。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三人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為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最早繫屬法院之加重詐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說明,被告等人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是核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行為,則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前述分工行為,顯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與該集團成員對於集團實施詐騙犯罪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與同案被告黃耀昇、饒庭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次行為,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參與同案被告黃耀昇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經公訴檢察官於112年1月11日準備程序及112年4月20日當庭補充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見本院卷二第156、157頁;本院卷二第238、239頁),附此敘明。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5497號),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就被告張書鳴參與犯罪組織後詐騙張家成、蔡瑋甄部分相同(即附表編號1、4部分),為實質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四、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甚鉅,而詐欺集團對失去警覺心之被害人施以不實之言語,使其等在渾沌不明之情形下,將辛苦賺取之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被害人之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不僅憤恨之心無法平復,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甚至因而尋短,以致喪失寶貴生命。被告等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私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縝密,以成立太陽能公司為名目向張家成騙取昱晨公司大小章、昱晨公司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並以投資為名目騙取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之金錢,幸告訴人劉景元即時報警通報銀行圈存,同案被告饒庭丞因此未能順利將錢領出,乃得以及時追回所匯出之款項(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11年度聲字第1305號卷【被害人張家成聲請裁定發還本案扣押物即昱晨公司存摺、公司大小章卷,以下簡稱聲字卷】第17、21頁;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1年10月13日板信作服字第1117420440號函文【聲字卷第45、47頁】);並審酌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於詐欺集團分屬之層級、加入之時間、本案參與之程度,及被告王彥翔、鄭丞祐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原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所定減刑事由,然因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無法定減刑事由以致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被告張書鳴雖承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組織,但矢口否認加重詐欺之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分見本院卷二第265、266、3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扣案之手機雖為同案被告饒庭丞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並非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至扣案昱晨公司帳戶存摺、公司大小章雖為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之犯罪所得,然此部分業經發還給張家成,已如前述,故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有德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為上揭有罪部分犯罪事實欄所載,向張家成詐取得昱晨公司帳戶後,對告訴人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施騙等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因認被告邱有德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苟其裁量及判斷並不悖乎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7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有德涉犯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無非以:同案被告饒庭丞遭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Telegram「太陽能」群組內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正氣庄腳團隊」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1卷第188至201頁);同案被告黃耀昇、饒庭丞、王彥翔、張書鳴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張家成、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之證詞等,資為論斷之依據。
肆、訊據被告邱有德固供承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組織,然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涉之上開犯行。辯稱:我在8月初、8月中就離開詐欺集團了等語;其辯護人則以:㈠被告邱有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部分,已因於110年6、7月間詐騙陳盈智、吳斌、羅瑞蘋、王添定、白德維等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點為本案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30、31日詐欺之行為,並非被告邱有德加入黃耀昇等人所屬犯罪集團之首次犯罪,本案為黃耀昇等人所屬犯罪集團其後之犯行,仍屬於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故不應再論被告邱有德參與犯罪組織罪;㈡被告邱有德於110年8月間得知其女友懷孕後,就積極與當時之幹部討論要離開該詐騙集團,嗣經幹部同意便於110年8月中已離開該犯罪集團,返回北部與女友同住,不再參與犯罪行為之分工。且被告邱有德於110年8月25日晚間於家中經由其母親送至馬偕紀念醫院急診,當天即入院,至110年8月27日中午時才清醒而離開醫院,並於110年8月30日晚間回診,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30、31日所為之詐欺犯行,難認被告邱有德有與其他被告進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
伍、經查:
一、觀之卷附被告饒庭丞遭扣案手機內之通訊軟體Telegram顯示「太陽能群組」的成員有:Allen Rau(饒庭丞)、小鳴(張書鳴)、小安、渣男yo(鄭丞祐)、金錢虎(王彥翔)、大💰(黃耀昇)(見偵1卷第202頁),被告邱有德並非該群組成員,亦未參與附件所示太陽能群組內成員之對話。
二、根據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111年10月11日馬院醫急字第1110006502號函所附急診病歷所示,被告邱有德於110年8月25日因無意識,經119送到院急診,於110年8月27日離開急診室,並於同年月30日回診(見本院卷一第287至305頁)。
三、證人鄭丞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邱有德在8月多的時候離開詐欺集團,實際的日期有點忘記,他之後就離開嘉義回台北,就沒有再參加集團內的分工;(本院卷二第32頁);證人王彥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被告邱有德是在8月中退出詐欺集團就直接回台北,沒有再參與集團的工作;太陽能群組裡面沒有被告邱有德等語(本院卷二第28、29頁)。其等所述核與上開所述,被告邱有德並非太陽能群組成員,也未參與關於向被害人張家成取得昱晨公司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同案被告饒庭丞使用昱晨公司帳戶領款等相關話題之討論等情吻合;亦與被告邱有德前開急診及回診日期相符,是其等之證詞應該採信。
四、綜上,被告邱有德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邱有德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詐欺、洗錢犯行,尚屬有據,堪以採信。
陸、綜上各節,被告邱有德既未加入太陽能群組,且於錢金枝、劉景元、蔡瑋甄等人遭騙匯款,及被告饒庭丞前往提領告訴人遭詐騙款項期間,在住院接受治療中,自無可能以客觀行為分工參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洗錢犯行,被告邱有德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邱有德並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詐欺、洗錢犯行,尚屬有據,堪以採信。揆諸前揭刑事判決意旨,被告邱有德被訴詐欺及其前之事實既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邱有德於110年4、5月間,參與本案被告黃耀昇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組織,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檢察官已起訴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經公訴檢察官於112年1月11日準備程序及112年4月20日當庭補充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已如前述)。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業經本院說明如上。
參、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邱有德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判決後,經被告邱有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0月25日判決,被告邱有德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980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就被告邱有德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移送併辦,檢察官白覲毓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詐騙方式(民國/新臺幣)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王彥翔、鄭丞祐、張書鳴等人加入被告黃耀昇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後,推由黃耀昇、饒庭丞、張書鳴於110年8月30日晚間某時,向張家成詐取得昱晨公司帳戶存摺及大小章、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 王彥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鄭丞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以LINE帳號暱稱「雅雯」加入錢金枝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佯稱如果要購買股票可以私下跟他聯繫,並要求錢金枝加入名為「金泰」的銀行股票軟體云云,致錢金枝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1百萬元至昱晨公司帳戶。 王彥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鄭丞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0日,以LINE帳號暱稱「雅雯」加入劉景元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佯稱繫在從事股票飆股投資,致劉景元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47分許匯款5百萬元至昱晨公司帳戶。 王彥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鄭丞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假投資之方式成立LINE群組「聚散聯盟」,邀請蔡瑋甄加入,並向蔡瑋甄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使蔡瑋甄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4百萬元至昱晨公司帳戶。 王彥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鄭丞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書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附件:
對話紀錄:【黃耀昇(以下暱稱:大$)、王彥翔(以下暱稱:金錢
虎)、鄭丞祐(以下暱稱:渣男yo)、饒庭丞(以下暱稱:Allen Ra
u)、張書鳴(以下暱稱:小鳴)】
(偵1卷第36頁)
(110年8月29日)
小 鳴:我弟公戶大小章台南拿到後會直接拿到飯店
饒庭丞:通儲已辦好,明天只要辦網銀即可!
金錢虎:他是哪一間銀行
小 鳴:板信
因為他公司跟板信董事兒子(是業務經理級的)配合
金錢虎:1.網路銀行 2.轉帳功能 3.通儲 4.外幣帳戶
饒庭丞:建議近期內需要申辦2個太陽能的公司戶,以及2個其他
經營性質的公司戶,如此靈活運用,可保長期運作!另外,
在申請公司戶的同時,最好委託代書代為申請支票!
..................................
小 鳴:明天起,除這幾天昇哥指示下屏東任務外,尚有下面二個
一樣重要的事項:
1.主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流程,快把自己公司戶弄出來。一定要弄支
票出來。至於子公司(水錢)部分,資本額等主公司資
本額搞定再挪到子公司用(資本額越多越方便)。上述
…母子公司可以做金流這樣子公司更方便臨櫃
饒庭丞:書鳴,對了!這就是以合法的外衣包裝非法!公司如此運
作就可以長長久久!
(偵1卷第38頁)
小 鳴:1177這案是我開發的,因案場敏感勿外流(本群都是核心
人員)..如果談的成,我可以挪回到我們這公司做
金錢虎:1
........................................
小 鳴:這場1M多..20年公司可獲利3000多萬
(偵1卷第39頁)
大 $:(傳送讚貼圖)
(傳送「分享-民雄鄉崙子頂段配置圖」、「何鄉長租賃
契約書」檔案)
........................................
饒庭丞:合約書部分請書鳴打印出來,這樣子去銀行取款時我們
有正式合約書在手上,銀行即可配合我們!
大 $:收到感恩
小 鳴:明早我跟我弟去把網銀弄出後送我弟回台中後,我再去
印3份
饒庭丞:祐哥,明天早上09:00煩請你至板信銀行嘉義分行跟我們
會合,一起辦網銀!!謝謝!!
渣男yo:沒問題
小 鳴:yo我去就好
饒庭丞:網銀帳號及密碼要提供!!
(偵1卷第40頁)
小 鳴:一弄好,直接拿回飯店
饒庭丞:合約書明早書鳴會打印3份!!
大 $:(傳送讚貼圖)
饒庭丞:昇哥,我剛才已跟○先生約好星期六晚上碰面,就按照你
的指示,我先將關係鋪好,到時候等新公司有案場進來,
我就會請○先生以中信金控的公司名義入股!
...................................
小 鳴:剛已跟我弟告知,這幾天臨櫃提款時可能會有銀行…
入..我弟收到
饒庭丞:書鳴已經打好預防針了,他弟弟會配合!!
小 鳴:誠心建議…入帳整筆大額幾筆入就好,展現我們這邊資
本雄厚..我弟這這邊也會塞一些案件(以利後面標公家案
件,例如昇哥那些水利局的開發案件)未來路會很廣
大 $:就照這樣順順的走 其餘我會安排 別擔心
小 鳴:昇哥,我弟剛有說..目前發電台電收購價會逐年調降,所
以他會趕在今年度讓公司上可以搞政府那邊的案件(符
合投標條件資格)
(偵1卷第41頁)
(110年8月31日)
小 鳴:他起床了,準備去銀行
渣男yo:好 等等你們進去辦 我在外面等你們
小 鳴:1
(偵1卷第42頁)
饒庭丞:書鳴將公戶及大小章交給祐哥後,再去打印合約3份並帶
回嘉義行藝文旅,我跟書鳴再飯店等通知!!
渣男yo:辦好跟我聯絡 我在外頭等你們
小 鳴:1 已到,銀行鐵門剛開營業
渣男yo:網銀帳密要記一下哦
饒庭丞:書鳴,網銀帳號及密碼請你務必記下來,然後再將公戶及
大小章交給祐哥!!
小 鳴:1,我會拿那張密碼函一起給
渣男yo:1
......................................
大 $:(傳送讚貼圖)
等書鳴將打印合約帶回家義行藝文旅後,我,書鳴,小羅
及阿志4人立刻南下高雄等通知準備領款!!
-------------------
大 $:一切都順利嗎?
渣男yo:正在辦理
(偵1卷第43頁)
小 鳴:我剛往裡面看..已臨櫃
..........................................
小 鳴:已到板信
金錢虎:都有傳給盤口,然後跟他說怎麼交代了 投資太陽能有問
到的都是 銀行沒問就沒問了
.........................................
饒庭丞:我等一下要去警局!
........................................
渣男yo:確定好是誰舉報
(偵1卷第206頁)
大 $:客人都會照這個說穩住
(傳送手機截圖照片-內容為「分享民雄鄉崙子頂段配置
圖、何鄉長租賃契約書pdf檔」)
饒庭丞:現在銀行及警察正在調查
渣男yo:都按照合約說就好
大 $:穩住 客人那邊一定會照合約說就好
可能他們自己ㄋ一ㄠ
渣男yo:可能銀行故意ㄋ一ㄠ的
饒庭丞:我知道怎麼說!!
渣男yo:客人目前都沒問題 他騙你
....................................
渣男yo:(回復饒庭丞訊息)他唬爛的
客人目前都沒問題 穩住我們的立場 沒人去舉報
................................
大 $:金主這邊都沒問題 放心
饒庭丞:了解
大 $:穩住銀行注意自報 合約 切記 等錢就出來了
(偵1卷第207頁)
饒庭丞:我先到警察局
小 鳴:(傳送「板信銀行門口照片」)
金錢虎:照理說警察沒證據不能帶你走要堅定立場
大 $:聽我說 金主那邊都沒問題 合約拿出來 必要時 告知你
弟說銀行看太多錢銀行機制通報警察
有必要時請你弟幫忙一下 說我們建案有金主投資 名片
給他們看一下
小 鳴:1
大 $:(ok貼圖)
..............................
饒庭丞:我已在警察局,現在他們說要等165的傳真
小 鳴:有跟他聯絡上了
渣男yo:(回復饒庭丞訊息)因為金主大筆錢進來
小 鳴:他說他處理
渣男yo:才被偵測到
大 $:嗯
小 鳴:(傳送張家成對話截圖-內容為小鳴告知張家成上開情
況)
(偵1卷第208頁)
大 $:告知你弟真的有建案 有金主投資名片給他就好了
(傳送OK貼圖)
請你弟 現在麻煩跑一趟 因為臺南警局的銀行自己報的
啃 要快 我們金主等太久 等會亂想
請你弟帶上正式合約上
拍一張照片上來給我
饒庭丞:我現在在臺南東門派出所。
小 鳴:哪個照片 好
大 $:(回復小鳴訊息)請你弟馬上帶著合約趕上 還有照片
渣男yo:(回覆饒庭丞訊息)拍一下你在警局的照片
大 $:很請你弟很確定告知他們 我們這建案 有金主投資
......................
(偵1卷第209頁)
大 $:你們要拖我們多少時間
珉 你弟出發了沒
小 鳴:我剛跟她通完電話說饒哥在警察局,他現在直接打給饒
哥看現場警方需要哪些東西。他直接處理
..............................
小 鳴:我弟他說..第一:因為不是在原開戶行提款及非本人去
第二:一次1000萬銀行端一定得通報
大 $:所以你弟去就好了 告知一下 快
饒庭丞:目前警方一口咬定說有客戶打電話報警,我請警方提供
是那位客戶!
大 $:嗯 穩住 警察都這樣壓看你會不會慌
小 鳴:(回覆饒庭丞訊息)我弟跟你談的如何
饒庭丞:我跟警察說我們的資金來源沒問題,我們也跟金主直接
溝通過並沒有問題,請警方拿出證據來!!
金錢虎:對 沒錯
大 $:請你弟帶名片 到場就好了警察故意看你慌不慌
小 鳴:1
大 $:珉請你弟帶名片跟主合約
鳴 你跟你弟對話截圖給我
(回覆小鳴訊息)名片合約 帶上
饒庭丞:據東門派出所警員說是有被害者到臺南大林派出所舉
報,我要求他們將證據拿出來!
大 $:嗯 對話手機注意 金主沒問題 銀行自己通報的啦
穩住等暝弟出力一下就ok了
(偵1卷第210頁)
饒庭丞:好的
大 $:這考驗過了就ok了
小 鳴:我弟說他剛親自打去銀行..銀行回覆說沒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