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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怡孜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亮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亮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盧亮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11年3月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6年11月。另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其餘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兼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各罪罪質、各罪於之前各案定應執行刑時所減少之刑期、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公共危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2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3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79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69號 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69號 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4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恐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1月21日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6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30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4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4號 111年度簡字第16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4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4號 111年度簡字第16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8月23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恐嚇取財 強盜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年7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40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973號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973號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備註      
編     號  10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6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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