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0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訴字第10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寶樹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