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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052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銘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訴字第1052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寶樹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