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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簡字第5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選簡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
被告
a○○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X○○
被告
n○○○
被告
g○○
被告
h○○
被告
黃○○
被告
i○○
被告
G○○
被告
C○○
被告
e○○
被告
N○○○
被告
玄○○
被告
辛○○
被告
戌○○○
被告
U○○
被告
J○○
被告
I○○
被告
F○○
被告
地○○
被告
宙○○
被告
R○○
被告
酉○○
被告
Z○○
被告
Y○○
被告
午○○
輔佐人
巳○○
被告
庚○○○
被告
E○○
被告
Q○○
被告
宇○○
被告
c○○
被告
q○○
被告
P○○
被告
A○○○
被告
j○○○
被告
K○○○
被告
己○○
被告
b○○
被告
寅○○
被告
B○○
被告
m○○○
被告
丁○○
被告
O○○
被告
辰○○
被告
丙○○
被告
未○○
被告
p○○○
被告
T○○○
被告
D○○○
被告
W○○
被告
天○○
被告
指定送
被告
V○○
被告
k○○
被告
癸○○
被告
地)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d○○○
被告
l○○
被告
S○○○
被告
H○○
被告
L○○
被告
M○○○
被告
f○○
被告
申○○○
被告
o○○
被告
丑○○○
被告
亥○○
被告
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選偵字第55號、第100號、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叄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叄年。

a○○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叄年。

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壬○○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X○○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U○○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Z○○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Y○○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叄仟元沒收。

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K○○○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賄賂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T○○○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W○○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V○○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k○○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癸○○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S○○○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丑○○○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增列「並扣得如附表所載之賄賂」,證據欄增列「證人即共同被告a○○於本院結證」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子○○、a○○行為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經總統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九六八八一號令公布修正,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而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原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犯行,修正前、後之新、舊法之法定刑度已有所變更,比較新、舊法規定後,應以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子○○、a○○,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子○○、a○○之舊法即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斷。是核被告子○○、a○○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被告戊○○○、壬○○、X○○、n○○○、g○○、h○○、黃○○、i○○、G○○、C○○、e○○、N○○○、玄○○、辛○○、戌○○○、U○○、J○○、I○○、F○○、地○○、宙○○、R○○、酉○○、Z○○、Y○○、午○○、庚○○○、E○○、Q○○、宇○○、c○○、q○○、P○○、A○○○、j○○○、K○○○、己○○、b○○、寅○○、B○○、m○○○、丁○○、O○○、辰○○、丙○○、未○○、p○○○、T○○○、D○○○、W○○、天○○、V○○、k○○、癸○○、乙○○○、甲○○、d○○○、l○○、S○○○、H○○、L○○、M○○○、f○○、申○○○、o○○、丑○○○、亥○○、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收受賄賂罪。被告子○○、a○○,就上開交付賄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子○○、a○○多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交付賄賂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子○○、a○○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子○○、a○○於偵查中自白所犯交付賄賂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具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被告戊○○○、壬○○、X○○、n○○○、g○○、h○○、黃○○、i○○、G○○、C○○、e○○、N○○○、玄○○、辛○○、戌○○○、U○○、J○○、I○○、F○○、地○○、宙○○、R○○、酉○○、Z○○、Y○○、午○○、庚○○○、E○○、Q○○、宇○○、c○○、q○○、P○○、A○○○、j○○○、K○○○、己○○、b○○、寅○○、B○○、m○○○、丁○○、O○○、辰○○、丙○○、未○○、p○○○、T○○○、D○○○、d○○○、l○○、L○○、M○○○、f○○、申○○○、o○○、丑○○○、亥○○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所犯收受賄賂犯行,應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基層選舉尤為最重要之環節,其攸關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自不允許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故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詎被告仍置若罔聞,以身試法,其行為足使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嚴重影響,使選舉結果產生錯誤,對社會所生之影響匪淺,及各被告犯後或否認犯行,顯無悔意或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及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子○○、a○○係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戊○○○、壬○○、X○○、n○○○、g○○、h○○、黃○○、i○○、G○○、C○○、e○○、N○○○、玄○○、辛○○、戌○○○、U○○、J○○、I○○、F○○、地○○、宙○○、R○○、酉○○、Z○○、Y○○、午○○、庚○○○、E○○、Q○○、宇○○、c○○、q○○、P○○、A○○○、j○○○、K○○○、己○○、b○○、寅○○、B○○、m○○○、丁○○、O○○、辰○○、丙○○、未○○、p○○○、T○○○、D○○○、W○○、天○○、V○○、k○○、癸○○、乙○○○、甲○○、d○○○、l○○、S○○○、H○○、L○○、M○○○、f○○、申○○○、o○○、丑○○○、亥○○、卯○○,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賄賂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上開所為,均應並予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另按被告戊○○○、壬○○、X○○、n○○○、g○○、h○○、黃○○、i○○、G○○、C○○、e○○、N○○○、玄○○、辛○○、戌○○○、U○○、J○○、I○○、F○○、地○○、宙○○、R○○、酉○○、Z○○、Y○○、午○○、庚○○○、E○○、Q○○、宇○○、c○○、q○○、P○○、A○○○、j○○○、K○○○、己○○、b○○、寅○○、B○○、m○○○、丁○○、O○○、辰○○、丙○○、未○○、p○○○、T○○○、D○○○、d○○○、l○○、L○○、M○○○、f○○、申○○○、o○○、丑○○○、亥○○,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使得本案得以迅速審結,立即端正選風,可見渠等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並經科刑判決,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五、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載之賄賂,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第五項前段、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法犯條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附表
┌──┬────┬──────┬──────────────────┐
│編號│賄選對象│  行賄金額  │  備                           註   │
├──┼────┼──────┼──────────────────┤
│ 一 │壬○○  │ 1000元│南市警一刑偵字第9412001506號第24頁  │
├──┼────┼──────┼──────────────────┤
│ 二 │i○○  │ 1000元│南市警一刑偵字第9412001506號第128頁 │
├──┼────┼──────┼──────────────────┤
│ 三 │N○○○│ 2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216頁            │
├──┼────┼──────┼──────────────────┤
│ 四 │玄○○  │ 2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209頁            │
├──┼────┼──────┼──────────────────┤
│ 五 │辛○○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204頁            │
├──┼────┼──────┼──────────────────┤
│ 六 │戌○○○│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98頁            │
├──┼────┼──────┼──────────────────┤
│ 七 │J○○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59頁             │
├──┼────┼──────┼──────────────────┤
│ 八 │F○○  │ 7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85頁            │
├──┼────┼──────┼──────────────────┤
│ 九 │地○○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78頁            │
├──┼────┼──────┼──────────────────┤
│ 十 │R○○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66頁             │
├──┼────┼──────┼──────────────────┤
│十一│Z○○  │ 2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72頁            │
├──┼────┼──────┼──────────────────┤
│十二│Y○○  │ 3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69頁            │
├──┼────┼──────┼──────────────────┤
│十三│午○○  │ 6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43頁             │
├──┼────┼──────┼──────────────────┤
│十四│郭呂美華│ 5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64頁            │
├──┼────┼──────┼──────────────────┤
│十五│E○○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58頁            │
├──┼────┼──────┼──────────────────┤
│十六│Q○○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73頁             │
├──┼────┼──────┼──────────────────┤
│十七│宇○○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51頁            │
├──┼────┼──────┼──────────────────┤
│十八│c○○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46頁            │
├──┼────┼──────┼──────────────────┤
│十九│q○○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40頁            │
├──┼────┼──────┼──────────────────┤
│二十│P○○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35頁            │
├──┼────┼──────┼──────────────────┤
│二一│A○○○│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29頁            │
├──┼────┼──────┼──────────────────┤
│二二│j○○○│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23頁            │
├──┼────┼──────┼──────────────────┤
│二三│K○○○│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78頁             │
├──┼────┼──────┼──────────────────┤
│二四│己○○  │ 1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118頁            │
├──┼────┼──────┼──────────────────┤
│二五│b○○  │10000元│94選偵字第55號之1第83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簡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