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高銘成」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犯罪地在嘉義市,雖非本院管轄區域,惟被告戶籍所在地在台南縣,且現另案受刑罰執行之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所在地亦在台南縣,均屬本院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再無其他任何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嘉義市警察局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上偽簽「高銘成」之署押,並同時複寫至同份存根聯與移送聯內,再提交予執勤員警,表示違規人「高銘成」已收到該通知單,此文書核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被告持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高銘成及警察、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舉發、裁罰之正確性。被告在上開文書中偽簽高銘成署押,復進而行使該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審酌被告在本件犯行前曾因侵占、逃亡等罪,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因逃亡罪,為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因公共危險罪,為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雖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迄至本件犯行,已逾五年,不構成累犯,所受緩刑之宣告亦未經撤銷,然足認素行不良,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高銘成」署押一枚,併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
四、又被告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按該條例第5條明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復於第16條明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經查,被告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5 月28日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嗣於97年2月25日始為警緝獲歸案,有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5月28日嘉檢國偵孝緝字第669號通緝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等附於偵查卷可稽,被告既未於96年12月31日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依上開該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逸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欄位│偽造署押│├──┼────┼────┼────┤│ 一 │嘉義市警│收受通知│高銘成署││ │察局嘉市│聯者簽章│押壹枚 ││ │警交字第│欄 │ ││ │L0000000│ │ ││ │4號舉發 │ │ ││ │違反道路│ │ ││ │交通管理│ │ ││ │事件通知│ │ ││ │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