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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喜有包梅真張銘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昌祐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泰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傅美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96年度偵字第9331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字第11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昌祐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祐公司)之代表人陳明泰(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明知告訴人甲○○所完成再讓與著作財產權予固展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固展公司)之「ABS塑鋼管特性及應用」一書,係渠等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下稱:系爭著作),竟未經固展公司之授權與許可,於民國89年12月24日起,在網站(網址:www.changyow.com.tw)重製上開「ABS塑鋼管性及應用」書中第15頁之「ABS管特性一覽表」之全部文字,使用於昌祐公司之ABS塑鋼管簡介網頁中,作為業務上銷售ABS 塑鋼製品之用,以此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上開著作權,而陳明泰為被告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因認被告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各該條之罰金。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明定。本案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但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遂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經告訴,包括未經合法告訴而言。次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別人不當竄改著作,以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禁止不當改變權等三種權,其具一身專屬性,不可轉讓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賦予權利人經濟利益,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權利,此等權利均可轉讓或授權。再按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因著作權既含有兩種權利,是以提起侵害著作權告訴時,須予區辨告訴人所主張擁有之權利並其主張之犯罪事實,以定是否業已提起合法告訴。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規定,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認被告應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科以各該條罰金,然者,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乃主張其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被告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規定,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被告應依同法第101第1項科以罰金刑,而提起本件告訴,有卷附刑事告訴狀一件可稽,參以,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本件我是以著作人格權的資格提出訴訟」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度簡字第1130號卷97年6月17日訊問筆錄第3頁),準此,姑不論告訴人於告訴狀自陳其自80年6月起,即將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固展公司,已非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當無從提起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告訴,且告訴人於本件既未以著作財產權人資格,主張被告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侵害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從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因認被告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各該條之罰金,顯然未經合法告訴,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