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略以:
(一)再審原告前與再審被告間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事件,經貴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再易字第5號裁定駁回,判決理由稱因"….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既未針對原再審確定判決(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法表明再審理由,自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94/2/15事發日的醫院病情進展記錄右上角的床號:XXXX、第X張,明顯可看出已經修改過,此為預設立場瞎掰胡扯的記錄【瘋狗戒護謊述給他人寫的,難道他會自打嘴巴記錄自己的不是嗎?怎沒記錄其工作時間玩女人看電視…等(及進而去考查他的病歷史、以何背景學經歷才當戒護的…等),怎能只由原告單方作評估】,導致如此不實之認定而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判決,瘋狗戒護是否因色誘指使就如此作為?或為不法勾當?或心理不健全?怎不一併綜合評估看看呢;及97/6/6(五)戒護看見警方和我一走進大廳(還沒講到話)就想溜跑,說詞前後矛盾不一(我不知道、(7/23庭中)那是必要手段);說詞反覆不一,記錄與97/11/26法庭筆錄(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逼供出的結論)處處矛盾明顯易見(詳細說明請參見再審之訴 (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p3、p4)(比較上訴狀及起訴狀描述與之後11/26法庭中才得知之記錄差異矛盾處比比皆是,絕非原告預設立場之控訴)==>捨本(事件原委)而逐末(法條判例→…自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未免也太流於八股,至少應予補正(說明如後述,不知此也是重點→捨本輕重、用心心術問題)、最差至少應予裁量,才合乎邏輯⒈更何況A. 第一次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已述及適用之條款和第二次再審之訴有提及此為第一次再審之訴的補充說明及判決內容問題點回覆,B. 及已逐一條例詳細說明解釋如之前所述【例如: (請參見第一、第二次再審之訴p3、p2)97/11/26法庭中,審判長要原告看2/15記錄,原告因看書速度慢及因記錄字跡潦草簡體字看不懂(且記憶力較差思考反應慢不擅於表答,況且被瘋狗戒護撞擊擠壓頭部二次),所以無法當場答覆其內容問題點,原告向審判長說原告拷貝回去看看完再回覆,法宜後來說好吧!…】(因身為農家子弟、身材較矮小服役於海陸擔任軍械,及缺乏閱讀習慣);⒉更何況如此殘暴:●左耳易流液態狀分泌物●牙齒脫落(7顆至今)變形動搖◎在院內說要辦什重大XX卡(見p18(續上訴狀)第3.項),及精神科撞擊擠壓頭部不免難以令人聯想、質疑之◎更何況在院內期間沒有罵他、沒有打他◎被告好像高高在上很屌便擺出一副想要惡鬥的表情(歪頭)主動出手攻擊,原告說道你幹嗎打我還把原告硬拉進中間較暗的小走廊◎借力使力(體重、重力加速度)硬壓、騎坐原告的頭去撞擊擠壓地面二次至發出‧ㄅㄧㄚ的聲響◎瞎掰胡扯篡編記錄(詳細說明請參見再審之訴p3)→謊編說原告有動手推戒護員;記錄記述說"需"二位戒護員強制,不敢直接謊編說"有"二位,以便事後(庭中)瞎掰,10/20庭中謊說有二位壓制在地板上(見筆錄p2),而於11/26庭中,我說只有被上訴人一人對我殘暴對待,他面紅耳赤地承認答沒有意見(見筆錄p5)◎說詞前後矛盾反覆不一、屢次說謊欺騙(例如之前在有預約洽談時間的情況下,黎主任都說戒護早已離職了。結果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於5/l6(五)下午被原告看見戒護還穿著制服出入民權院區?光只是要個被告的基本資料就折騰了將近五個多月之久 (見上訴狀p8)…)、…如 (及)之前林林總總之詳細說明。瘋狗戒護是否因色誘指使就如此作為?或為不法勾當?或心理不健全?怎不一併綜合評估看看呢!?精神科撞擊擠壓頭部不免難以令人聯想、質疑之。故自難甘服該裁定判決。
(二)最高法院61年臺再字第137號判例,合不合時宜,過久的判例真偽性(只是短篇文章是否藉由權勢職務之便篡編或修改過)令人質疑,因為不成文法少人知不成正統少人過問,最起碼請先秀出整份圖(官仿)文並冒原稿→以示沒篡編斷章取義作弊之嫌,再討論時宜性。何況找不到此判例典藏卷宗資料;電子檔案開啟找不到只是顯示"…? 圾???? …"一堆亂碼而已,解碼後也找不到,示表示垃圾罷了已不合乎時宜了 (公共網站)( 如:網咖X圖書館X…沒預設立場之私自連結網站貼上檔案)、或只是斷章取義之短篇文章(私人網站)(律師事務所利益團體)。更何況61年代已久遠,憲法光是從八十年都已經五、六次以上修憲了!網路時代來臨,公共網站資料可參考性也適時隨之修正,最具權威公信力(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示為陽光法案),以取代刻版八股官僚時代。民法之法律效力是否優於「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法律絕對優於判例,這個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判例違反民法,那那個判例就是違法的,如果法院覺得判例才合乎民情,那就要修改民法 (當然是立法委員改),如果在法律沒修改之前絕對是法律最大,所以如果地方法院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就是違法,你可再上訴,因為法官不可以逕自決定不依法律判決的(摘錄自網路)。更何況11/26庭中,原告因看書速度慢及因記錄字跡潦草簡體字看不懂…等因素,所以無法當場答覆其內容問題點,有向審判長說原告拷貝回去看看完再回覆,法官後來說好吧!(已合法表明)。民法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見解相左、牴觸而必須有所取捨時,決定位階的問題:成文法(憲法>法律>命令)不成文法(判例…)。有填調閱審卷(醫院記錄)申請單櫃台服務員說會寄通知單回去通知何時過來閱卷,在未收到調閱審卷(醫院記錄)通知單就先收到了第二審判決書(是否藉由權勢職務之便,混淆視聽),事後電話詢問後才去調閱審卷仔細解讀其內容後才逐一詳細說明回覆如再審之訴狀內容所述,為再審判決的傍依連帶關係,影響再審判決之公正客觀性。又第一次再審判決,說甚"…再審原告空言指述再審被告有以暴力戒護,上開資料記載不實,可看出已經修改過或拿其他日期的記錄來填寫云云,顯有誤會。"→如之前林林總總之說明,這叫空言、顯有誤會,說甚"…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第二次駁回。及精神科撞擊擠壓頭部不免難以令人聯想、質疑之。故自難甘服該裁定判決。
(三)原告不服爰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再審)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一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對該再審之訴的裁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的補充說明及裁定判決內容問題點回覆,懇請重審原告的再審之訴,改判勝訴,懇請貴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
(四)PS:98/4/30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6列【……「…今夜眠2.5hr…」,再審被告及護士未在直接可觀察到再審原告睡眠情況的地方(圖見上訴狀p19(續上訴狀)下圖或起訴狀p3),怎知再審原告睡幾小時?這才叫空言、顯有誤會。…】應訂正為→這叫空言、顯有誤會。(難到他們有透視眼嗎?)
(五)基上理由,求為判決:⑴原裁定廢棄,將再審原告之訴,改判勝訴。⑵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再審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而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再審原告若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並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原再審確定裁定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等具體情事,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原再審確定裁定應認另件確定判決應為有利於再審原告之認定,再審原告所受之傷害確係再審被告之行為所致云云,依上開說明,難謂再審原告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此項欠缺又屬無庸命其補正。是故,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既未針對原再審確定裁定(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法表明再審理由,自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應由敗訴之再審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