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5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571號
- 原告
- 壬○○
- 原告
- 癸○○
- 原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原告
- 午○○
- 原告
- 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辰○○○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未○○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申○○
- 被告
- 酉 ○
- 被告
- 戌○○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即林含笑)
- 被告
- 卯○○即張淑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萬捌仟元萬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玖仟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酉○應給付原告己○○○、午○○、甲○○、丁○○各新台幣貳萬元,給付壬○○、癸○○各新台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戌○○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卯○○應各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萬元,給付原告午○○、甲○○、丁○○各新台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被告丙○○負擔新台幣柒佰元、被告未○○負擔新台幣柒佰元、被告酉○負擔新台幣壹仟元、被告乙○○負擔新台幣柒佰元、被告戌○○負擔新台幣柒佰元、被告卯○○負擔新台幣柒佰元、原告己○○○負擔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原告午○○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原告甲○○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原告丁○○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原告壬○○負擔新台幣伍佰伍拾貳元、原告癸○○負擔新台幣伍佰伍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基於會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丙○○、未○○、酉○、乙○○、戌○○、卯○○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被告庚○○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均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按會款債權額午○○、甲○○、丁○○各66萬元之比例分配受清償,被告酉○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按會款債權額己○○○、壬○○、癸○○各21萬元比例分配受償」等語。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仍基於會款請求權,於96年1月24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己○○○28,571元,被告酉○應給付原告己○○○74,287元,被告丙○○、未○○、乙○○、戌○○、卯○○應各給付原告己○○○14,287元。被告酉○應給付原告壬○○、癸○○各60,000元。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午○○、甲○○、丁○○各57,143元,被告丙○○、未○○、酉○、乙○○、林錦菊、卯○○應給付原告午○○、甲○○、丁○○各28,571元。前開各項給付會款,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丑○○於92年12月10日邀集會員加入合會,每會1 萬元,會期自92年12月10日起至95年12月10日止,共43會(下稱甲會),原告午○○、甲○○、丁○○各參加2會、原告己○○○參加1會,詎會首於收取第33次會款後即倒會,原告午○○、甲○○、丁○○、己○○○均為活會會員,原告午○○、甲○○、丁○○各有未得標會款債權66萬元,原告己○○○有未得標會款債權33萬元,被告庚○○、丙○○、未○○、酉○、乙○○、戌○○、卯○○均為死會會員,其中被告庚○○參加2會,尚有死會會款20萬元未繳納,被告丙○○、未○○、酉○、乙○○、鄭林錦菊、卯○○各參加1 會,尚有死會會款10萬元未繳納。
㈡訴外人丑○○另於93年8月25日邀集會員加入合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3年8月25日起至96年10月25日止,共39會(下稱乙會),原告己○○○、壬○○、癸○○各參加1會,詎會首於收取第21次會款後倒會,原告己○○○、壬○○、癸○○為活會會員,各有21萬元未得標會款債權,被告酉○參加1會且已死會,尚有死會會款18萬元未繳納。
㈢爰依民法第709條之9之規定,訴請被告將未繳納之死會會款給付原告等語。並聲明:
⑴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己○○○28,571元,被告酉○應給付己○○○74,287元,被告丙○○、未○○、乙○○、戌○○、卯○○各應給付己○○○14,287元。
⑵被告酉○應給付原告壬○○、癸○○各60,000元。
⑶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午○○、甲○○、丁○○各57,143元,被告丙○○、未○○、酉○、乙○○、林錦菊、卯○○各應給付原告午○○、甲○○、丁○○各28,571元。
⑷前開各項應給付會款,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死會會員應繳納之死會會款,不可私相授受,給付給特定人,應由活會全體會員均分,另原告甲○○、午○○雖有對於會首丑○○、寅○○○聲請強制執行,惟分配所得不應再自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等語。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庚○○辯稱:我參加甲會2會,均已得標,會首宣布倒會前,我已繳付95年5月當月死會會款2萬元,倒會後,我依會首指示將其餘應繳納死會會款18萬元交給甲會活會會員子○○(甲會會單編號8、9),我已繳清死會會款等語。
㈡被告丙○○辯稱:我參加甲會1會,已得標,會首倒會時我尚有10萬元死會會款未繳,其後我已交付死會會款5萬元給甲會活會會員辛○○(甲會會單編號6),交付死會會款5萬元給訴外人林拔當(並非甲會會員),我已繳清死會會款等語。
㈢被告未○○辯稱:我參加甲會1會,已得標,會首倒會前,我已繳付當月死會會款1萬元,現尚有死會會款9萬元未繳納,惟活會會員除原告外,尚有他人,不能僅由原告分得等語。
㈣被告酉○辯稱:我參加甲會1會及乙會1會,均已得標,惟會首尚欠我標得乙會會款20萬元,我另參加會首於94年2月20日邀集之互助會,尚未得標,已繳納活會會款17會,我於倒會前已與會首之妻寅○○○協商,我應繳納之甲會死會會款按月由會首積欠我的金額中扣除,且活會會員還有其他人,不能全部由原告分得等語。
㈤被告乙○○辯稱:我參加甲會1會,已得標,會首倒會後,會首要求我繼續繳死會會款,我於每月10日給付會首1萬元,迄今已全部給付完畢,且活會會員還有其他人,不能全部由原告分得等語。
㈥被告戌○○辯稱:我已付清死會會款給會首,且活會會員還有其他人,不能全部由原告分得等語。
㈦被告卯○○辯稱:我參加甲會1會,已得標,會首倒會後,我將應繳納死會會款10萬元給付乙會活會會員即我大姐阿菊(乙會會單編號28),且活會會員還有其他人,不能全部由原告分得等語。
㈧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訴外人寅○○○以其夫丑○○名義為會首,於92年12月10日邀集合會,每會1萬元,共43會(即甲會),會期自92年12月10日起至95年1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開標,並於93年5月26日、同年11月26日、94年5月26日、同年11月26日、95年5月26日、同年11月26日各加開一會,採內標制,原告午○○、甲○○、丁○○各參加2會、原告己○○○參加1會,會首於95年5月5日間宣布倒會,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已收取第33次會款,原告午○○、甲○○、丁○○、己○○○均為活會會員,原告午○○、甲○○、丁○○、各有未得標會款債權66萬元,原告己○○○則有未得標會款債權33萬元,被告庚○○、丙○○、未○○、酉○、乙○○、戌○○、卯○○均為已標取會款之員,被告庚○○參加2會,被告丙○○、未○○、酉○、乙○○、鄭林錦菊、卯○○各參加1會。
㈡訴外人寅○○○以其夫丑○○之名義為會首,另於93年8 月25日邀集合會,每會1萬元,會期自93年8月25日起至96年10月25日止,共39會(即乙會),於每月25日開標,採內標制,原告己○○○、壬○○、癸○○各參加1會,會首於95年5月5日間宣布倒會,已收取第21次會款,原告己○○○、壬○○、癸○○為活會會員,各有未得標會款債權21萬元,被告酉○參加1會且已標取會款。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原告主張其為均為尚未標得合會金之會員,被告均為已標取合會金之會員,會首倒會後,被告應給付死會會款予原告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
㈠被告庚○○、丙○○、乙○○、戌○○、卯○○在會首宣布倒會後,仍交付死會會款給會首,或與特定活會會員約定,將應繳納之死會會款交付給特定活會會員之效力如何?
㈡被告酉○在會首倒會前,與會首約定會首積欠標得之合會金,逐月由應繳死會會款中扣除,於會首止會後,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㈢原告甲○○、午○○對於訴外人丑○○聲請強制執行,其分配所得應否自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
㈣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為何?
六、被告庚○○、丙○○、乙○○、戌○○、卯○○在會首宣布倒會後,仍交付死會會款給會首,或與特定活會會員約定,將應繳納之死會會款交付給特定活會會員之效力如何?
㈠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㈡訴外人寅○○○以其夫丑○○名義邀集之合會甲會及乙會,因會首寅○○○因積欠應給付之得標合會金及債務週轉不靈,於95年5月5日宣布止會,被告庚○○於會首寅○○○宣布止會前已給付95年5月份死會會款2萬元,止會後,被告庚○○已自行將其應繳納死會會款18萬元交給其叔叔即甲會活會會員子○○(甲會會單編號8、9);被告丙○○於止會後,已自行交付死會會款5萬元給甲會活會會員辛○○(甲會會單編號6),交付死會會款5萬元給訴外人林拔當(並非甲會會員);被告未○○於止會前,已繳付當月死會會款1萬元,現尚有死會會款9萬元未繳納;被告乙○○、戌○○於會首止會後,應會首之要求仍繼續繳死會會款,且已全部給付完畢;被告卯○○於會首止會後,自行將應繳納死會會款10萬元給付乙會活會會員阿菊(乙會會單編號28)等情,業據證人丑○○、寅○○○、子○○、辛○○到庭結證明確(本院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證甲、乙2會之會首應為被告丑○○、寅○○○2人,被告庚○○、丙○○、乙○○、戌○○、卯○○於甲、乙會止會後,未經全體活會會員之同意,或仍交付死會會款給會首,或私下與特定活會會員約定,將應繳納之死會會款交付給特定活會會員之事實,堪以認定。惟依上開規定,會首丑○○、寅○○○於95年5月5日止會後,除會員間另有約定者外,依法已標得會款之會員於合會停止後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始生清償之效力,況本件甲、乙會會員間並無另有約定,故被告被告庚○○、丙○○、乙○○、戌○○、卯○○或將其應繳納之死會會款交付會首,或交予特定活會會員,對其他活會會員自不生清償之效力。
七、被告酉○在會首倒會前,與會首約定會首積欠標得之合會金,逐月由應繳死會會款中扣除,於會首止會後,其約定之效力如何?被告酉○於95年4月10日標取甲會,尚有死會會款10萬元未繳;嗣於95年4月25日另標取乙會後,會首僅交付標得之合會金149,400元,其餘未給付之合會金20萬元則係會首向被告酉○借貸,另被告酉○參加會首邀集之其他合會,尚未標取會款,乃於95年4月28日與會首約定,以會首積欠之20萬元及活會會款逐月扣除應繳之死會之事實,業據被告酉○提出同意書影本1紙,並經證人寅○○○證述屬實(同上本院筆錄),足見會首尚未給付之合會金20萬元係被告酉○與會首寅○○○間之借貸關係,與合會會員無關,依上開規定,依民法第第709條之9之規定,被告酉○於止會前與會首固上開約定,惟對其他活會會員亦不生效力。
八、原告甲○○、午○○對於會首丑○○聲請強制執行,其分配所得應否自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原告甲○○、午○○已對訴外人丑○○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甲○○、午○○並經分配部分會款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57217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惟原告甲○○、午○○於強制執行事件中受償之金額,係會首丑○○應給付原告甲○○、午○○之會款,核與本件被告於止會後應給付之死會會款無關,該部分之分配款不應自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
九、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為何?
㈠甲會部分:
⑴被告庚○○應給付甲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8萬元,應由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庚○○給付會款18,000元,原告午○○、甲○○、丁○○各有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庚○○各給付會款36,000元。
⑵被告丙○○應給付甲會之合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0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丙○○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甲○○、丁○○活會各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丙○○各給付會款2萬元。
⑶被告未○○應給付甲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9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是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未○○給付會款9,000 元,原告午○○、甲○○、丁○○各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未○○各給付會款18,000元。
⑷被告酉○應給付甲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0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酉○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甲○○、丁○○各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酉○各給付會款2萬元。
⑸被告乙○○應給付甲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0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是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乙○○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甲○○、丁○○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乙○○各給付會款2萬元,原告甲○○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乙○○給付會款2萬元,原告丁○○活會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乙○○給付會款2萬元。
⑹被告戌○○應給付甲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0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是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戌○○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甲○○、丁○○活會各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戌○○各給付會款2萬元。
⑺被告卯○○應給付每月10日開會之合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0萬元供該會10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是原告己○○○活會1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卯○○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甲○○、丁○○活會各2會,依法應可請求被告卯○○各給付會款2萬元。
㈡乙會部分:被告酉○應給付乙會死會會款,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共計18萬元供該會18名活會會員平均受償,每會活會會員可分得1萬元,是原告己○○○、壬○○、癸○○活會各1會,依法應可各請求被告酉○給付會款1萬元。
十、綜上所述,原告均基於會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原告己○○○請求被告庚○○應給付會款18,000元、被告丙○○給付會款1萬元、被告未○○給付會款9,000元、被告酉○給付會款2萬元、被告乙○○給付會款1萬元、被告戌○○給付會款1萬元、被告卯○○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午○○請求被告庚○○給付會款36,000元、丙○○給付會款2萬元、未○○給付會款18,000元、酉○給付會款2萬元、乙○○給付會款2萬元、戌○○給付會款2萬元、卯○○給付會款2萬元;原告甲○○請求被告庚○○應給付會款36,000元、丙○○給付會款2萬元、未○○給付會款18,000元、酉○給付會款2萬元、乙○○給付會款2萬元、戌○○給付會款2萬元、卯○○給付會款2萬元;原告丁○○請求被告庚○○應給付會款36,000元、丙○○給付會款2萬元、未○○給付會款18,000萬元、酉○給付會款2萬元、乙○○給付會款2萬元、戌○○給付會款2 萬元、卯○○給付會款2萬元;原告壬○○請求被告酉○給付會款1萬元;原告癸○○請求被告酉○給付會款1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7款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