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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趙文淵吳錦佳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00、823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949、6451、6452、6455、6456、6482、6718、6746、6747、6748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6963、6968、6970、6989、7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1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而僅泛言或單憑當事人自我說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用法不當、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等,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因父重病住院,為籌看護、醫藥、生活、及嗣往生等費用,不得已而犯竊盜罪,僅屬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應屬情堪憫恕,被告迭於警詢及偵審認罪自白,犯後態度良好,原審未依刑法第57條斟酌,量刑過重,且未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請予輕判等語。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犯加重竊盜罪等情,係以被告於原審自白不諱,且經原審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方瑞和等人警詢時指證,及該附表犯行對應之各該證據可佐。原審法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列載認定原審判決附表壹所示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均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十五罪),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另按刑之量定,或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均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或以行為人犯罪情狀並無何顯可憫恕,對之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情形,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均無違法。原審判決審酌被告迭有竊盜遭判處罪刑等前科素行,復衡其坦承犯行、國中肄業智識程度、其圖不勞而獲而持兇器行竊之動機、手段,其所竊財物結果及被害人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就原審判決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五所示犯罪事實,僅於法定最輕本刑略增,而各處有期徒刑7或8月,並就十五罪合併刑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輕重失衡。又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未因先前刑罰執行而矯正自新,委無另有特殊原因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以其籌其父看護、醫藥、生活、往生等費用,不得已犯竊盜罪,僅屬間接故意,應情堪憫恕,且自始均自白而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7條及59條輕判等為由;惟被告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均僅泛言或自我說詞;其漫稱迫於家境而竊盜乃間接故意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之認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關於量刑之自由裁量行使,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無失入;是以均無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被告之上訴與未具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8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