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詠勝
- 指定辯護人
- 池美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
六三七五號;併辦案號:同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胡詠勝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胡詠勝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詎其竟基於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基於與陳國量(民國70年生)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其所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或陳國量所持有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其餘交易時間、地點、販賣金額、販賣毒品種類、犯罪方法、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所得及共犯情形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二、嗣警方人員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上午七時十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嘉義縣○○鎮○○路○段○巷○○號胡詠勝住處搜索,因而扣得胡詠勝所有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至其所有供其犯販賣毒品罪聯絡用之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均含 SIM卡)及其販賣毒品所得則均未扣案。胡詠勝於偵審中均自白其確有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捨棄傳喚證人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第60頁筆錄),併此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關於因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未異議而擬制同意,使本應排除之傳聞證據因而取得證據能力之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處分權之明文,係為豐富證據資料,俾有助於真實發現,而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證據處分權原則所為之規定,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並列而同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其彼此間非必處於互斥狀態,亦無優先劣後之關係可言,符合上開證據處分權以外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之傳聞,若同時符合該證據處分權之規定時,仍得依該處分權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人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60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或檢察官偵訊時以共同被告之身分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其等上開陳述列為證據。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及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60頁至第62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規定之合併審判,係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因而將數個具關連性之刑案合併由一管轄法院審判,且係「得合併」,而非「應合併」,是否合併審判,各該管轄法院有其裁量權,尚不得以未合併審判即主張其判決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另有三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而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及該案現已繫屬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乙節,固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二、六三七四、六五一二號起訴書一份在卷可稽,惟本院審酌本案被告被訴犯行部分因罪證已臻明確,已無另行調查之必要,而上開被告另案被訴犯行部分,則因共同被告劉秀媛否認知悉被告胡詠勝交付予其之物品係海洛因,另被告亦否認劉秀媛知悉該物品係海洛因,則共同被告劉秀媛是否涉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及被告此部分犯行,是否應成立共同正犯,即仍需調查,足見合併審判對於本案並無訴訟經濟之助益,至於被告認上開二案合併審判將有利於其定執行刑之刑期,則非是否合併審判所應審酌之事項,是為免本案延滯終結,爰未依被告之請求將上開二案合併審判,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將上開二案合併審判,應屬無據,應不足採,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胡詠勝確有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號至15號與編號26號至27號「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陳國量、盧晉賜、簡銘聖等人及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6號至25號「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等人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胡詠勝於偵訊時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訊卷第180頁至第184頁、第250頁至第252頁、第257頁至第260頁、第 273頁至第275頁、第277頁、原審卷第27頁、第58頁反面、第133頁反面至第135頁、第 138頁至第 139頁及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60頁、第62頁反面至第67頁反面、第 103頁反面、第114頁反面至第116頁反面等筆錄),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於警偵訊中分別證述確有於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分別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之情節相符(陳國量部分見偵卷第201頁至第209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 237頁至第242頁所附偵訊筆錄;盧晉賜部分見偵卷第116頁至第120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263頁至第266頁所附偵訊筆錄 ;周家鵬部分見偵卷第140頁至第144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 153頁至第158頁所附偵訊筆錄;維耐部分見偵卷第93頁至第96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107頁至第108頁所附偵訊筆錄 ;伊提朋部分見偵卷第75頁至第79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86頁至第88頁所附偵訊筆錄 ;松奇部分見偵卷第58頁至第62頁所附偵訊筆錄 ;簡銘聖部分見偵卷第161頁至第165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偵卷第171頁至第176頁所附偵訊筆錄),另警方人員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上午七時十分許,在嘉義縣○○鎮○○路○段○巷○○號被告住處,確有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號至5號所示之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販賣毒品罪所用及預備用之物品等情,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搜字第894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卷(附於偵卷第313頁至第319頁)及附表三編號1號至5號所示之物扣案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驗報告、電話資料查詢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號至27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另參酌:㈠證人盧晉賜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乙節,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證人盧晉賜確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惡習及其確有購買毒品海洛因施用之需求等事實,應堪認定。㈡證人維耐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證人維耐確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及其確有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需求等事實,應堪認定。㈢證人伊提朋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 102年 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證人伊提朋確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及其確有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需求等事實,應堪認定。㈣證人松奇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證人松奇確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及其確有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需求等事實,應堪認定。㈤被告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偵卷第 323頁及第 324頁),足見被告確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其供稱伊販賣毒品賺取差價以供自己施用等語,應非無據。㈥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號所示之海洛因八包,經鑑定結果,其中送驗粉末檢品五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2公克,另送驗粉塊狀檢品三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2.67公克乙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69之10頁)。㈦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之時地係以賒帳之方式販賣一千元之海洛因予盧晉賜,並由陳國量將該毒品海洛因交付予盧晉賜及盧晉賜迄今仍未將該價款交予被告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 275頁及本院卷第65頁筆錄),核與證人盧晉賜於偵訊時供稱「於102年7月8日晚上7時許,在陳國量嘉義縣○○鎮○○路○段 000巷00弄00號住處門口,以一千元向胡詠勝購買海洛因一包,胡詠勝叫陳國量轉交給我,那一次我是以賒帳的方式購買」等語(見偵卷第 263頁至第264 頁筆錄)之情節及證人陳國量於偵訊時供稱「我有依胡詠勝指示,拿一包海洛因給盧晉賜,這次盧晉賜沒有將買毒品的錢交給我」等語(見偵卷第 240頁筆錄)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3號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係以賒帳之方式為之,且係與證人陳國量基於共同之犯意而為及被告迄今仍未取得該次販賣毒品所得之事實,應堪認定。---等情,足證被告胡詠勝上開自白,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其上開自白自足資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除可以調高毒品取得價格後再予以賣出之方式,賺取價差獲利外,亦可以同一價格賣出,但藉由稀釋毒品純度或減少毒品份量等方式,從中賺取量差以獲得利益;另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屬於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則屬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之重罪,且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查緝販賣毒品之工作,亦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尤以被告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之間,均無特殊情誼,衡情其更無甘冒上開風險而未圖獲利之可能,是認定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國量、盧晉賜、周家鵬、維耐、伊提朋、松奇、簡銘聖等人,其賣出之價格必較取得毒品之價格為高,即便其係以同一價格販售,亦必以減少毒品之份量或稀釋毒品之純度等方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等情,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要難因其並未吐實,或未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單,致無法精確計算出差額,即否定其有營利之意圖,此外參酌被告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問:販賣毒品給陳國量、盧晉賜之獲利?)答:我都是賺一點點自己施用的量」、「(問:該次交易獲利?)答:我自己留下不到一次用量之安非他命(指周家鵬部分)」、「我從賣給他的海洛因中扣不到一次施用的量給我自己(指簡銘聖部分)」、「我賺我自己施用的量(指伊提朋、松奇部分)」、「毒品我也是吃不起,所以我才賣別人賺取價差來供自己施用」等語(以上見偵卷第250頁至第252頁、第258頁至第259頁、第274頁及原審卷第139頁等筆錄),足見被告販賣毒品,顯非未圖獲利,亦堪認定(參照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四九六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三、三二九二號等判決意旨)。
三、是綜上所述,被告罪證已明確,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持有,乃被告竟販賣之,核被告所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號至15號及26號至27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附表一編號16號至25號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之犯行與陳國量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所犯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十七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十罪,共二十七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四、次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依前所述,被告胡詠勝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十七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十罪,均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及原審與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係向一綽號「家明」或「葉家明」之人及侯文斌、黃光榮等人所購買等語,惟被告並未提供「家明」之人之真實身分,因而未查獲上開綽號「家明」之人及侯文斌、黃光榮二人均係和被告胡詠勝於同一案上線監聽而查獲之被告,侯文斌、黃光榮二人係因嘉義縣警察局辦理通訊監察而查獲,並非因被告胡詠勝之供述而查獲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嘉檢榮昃102偵6375字第04583號函及嘉義縣警察局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嘉縣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80頁及第81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不知「葉家明」之真實年籍及姓名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筆錄),足見本件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爰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併此敘明。
五、又被告係因一時失慮,未能權衡利害輕重,致觸犯本件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茲審酌被告各次販賣海洛因之價金均僅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足見其販賣海洛因之數量及所得,實屬不多,另其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三人,販賣之次數亦僅十七次,較諸大盤毒梟或中盤毒梟大量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之多數人轉賣或施用以牟取暴利之犯罪情節,其危害社會之程度,仍有天壤之別,此外考量被告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其係因購買毒品所費不貲,始鋌而走險,因而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衡情此類犯罪,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十五年,其結果仍有情輕法重及過於嚴苛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足見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就被告所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俾使刑之量定輕重得宜,罪與罰之間取得平衡。至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該罪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而本件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七年猶嫌過重之情形存在,尤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更無即予宣告減輕其刑後,若科以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爰未就此部分犯行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辯護人及被告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亦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併予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罪證均已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供被告犯販賣毒品罪聯絡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並未扣案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6號所示之行動電話均非供被告犯本件販賣毒品罪聯絡之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 138頁及本院卷第67頁反面筆錄),並有通訊監聽譯文在卷可稽,原審疏未詳查,致將附表三編號6號所示之與本案無關之物品併予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是被告上訴意旨或請求將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或請求將其另案被訴之販賣毒品案件,合併於本案一併審理,依前所述,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妥適。爰審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家有母親及配偶,子女仍在學中,原先擔任學校司機之工作,配偶亦另有工作,家中經濟狀況勉持(以上見原審卷第 138頁反面筆錄),其正值壯年時期,本應循正當途徑謀生,詎其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且嚴重妨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為圖一己私利,而販賣予他人施用,犯罪結果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並使購毒者沉淪於毒品,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不輕,其販賣毒品之期間非長、販賣毒品之次數、各次販賣所得及毒品數量不多,與大盤、中盤毒梟販賣毒品之情節不同,其犯罪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及其他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㈠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均含 SIM卡)係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 138頁筆錄),且分別供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罪聯絡之用,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之犯行係被告與陳國量共同為之,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諭知應與陳國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陳國量連帶追徵其價額。至於共同被告陳國量與被告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犯行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係陳國量之妹所申請乙節,業據共同被告陳國量供述明確(見偵卷第 202頁筆錄),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行動電話係共同被告陳國量所有,爰未諭知沒收,併予敘明。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12號及14號至27號所示犯行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犯行,依前所述,被告既尚未取得該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㈢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號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業據被告供稱係伊販賣毒品所剩餘(見原審卷第 136頁反面筆錄),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最後一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㈣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號所示之包裝袋八個,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見原審卷第63頁筆錄),且供包裝附表三編號1號所示毒品,以防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俾供其犯販賣毒品海洛因罪之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最後一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㈤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號及4號所示之帳冊三本及電子磅秤一台,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且分別供其記載毒品交易及毒品秤重,俾供其犯販賣毒品罪之用(見原審卷第63頁及第 136頁反面筆錄),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㈥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號所示之夾鏈袋一包,業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且供其預備犯販賣毒品罪分裝之用(見原審卷第63頁及第 136頁反面筆錄),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㈦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6號所示之物,依前所述,均非供被告犯本件販賣毒品罪聯絡之用,爰均未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㈧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號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僅檢出NaCl成分,而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偵卷第312頁),爰未併予宣告沒收。㈨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8號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稱均非供其犯本案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見原審卷第 136頁筆錄),爰未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二十七罪,因合於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規定,爰就其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七、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之一0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二號案件,經核與本件起訴案件係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參考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時間、地│ 犯 罪 事 實 │ │ │ │購買者│點及毒品├───────────────────┤宣 告 刑│ │號│ │種類 │ 證 據 名 稱 │ │ ├─┼───┼────┼───────────────────┼───────┤ │1│陳國量│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3日下午2│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7分許│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動電話與陳國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品海洛因1包, 以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00│價販賣予陳國量 ,並於取得陳國量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巷陳國量│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陳國量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住處巷口│。計販賣毒品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附近 │表一編號1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部不能沒收時,│ │ │ │ │1.陳國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13頁)。 │ │ ├─┼───┼────┼───────────────────┼───────┤ │2│陳國量│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8日下午2│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0分許│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動電話與陳國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陳國量,│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巷│並於取得陳國量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00號胡詠│毒品予陳國量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勝住處 │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2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海洛因 │ │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1.陳國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14頁)。 │ │ ├─┼───┼────┼───────────────────┼───────┤ │3│陳國量│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12日凌晨│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1時3分許│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動電話與陳國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鄉○○│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陳國量,│示之物均沒收;│ │ │ │村陳國量│並於取得陳國量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任職之○│毒品予陳國量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工廠附│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3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近 │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1.陳國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19頁)。 │ │ ├─┼───┼────┼───────────────────┼───────┤ │4│陳國量│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12日晚間│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7時20分 │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動電話與陳國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陳國量,│示之物均沒收;│ │ │ │○鎮○○│並於取得陳國量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00│毒品予陳國量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巷陳國量│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4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住處巷口│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附近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海洛因 │1.陳國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19頁)。 │ │ ├─┼───┼────┼───────────────────┼───────┤ │5│陳國量│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15日凌晨│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0 時25分│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動電話與陳國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陳國量,│示之物均沒收;│ │ │ │○鎮○○│並於取得陳國量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巷│毒品予陳國量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00號胡詠│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5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勝住處附│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近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海洛因 │1.陳國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22頁)。 │ │ ├─┼───┼────┼───────────────────┼───────┤ │6│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3日晚間8│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3分許│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賜,│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巷│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00號胡詠│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勝住處門│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6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口 │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3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7│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3日晚間1│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0時許 │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賜,│示之物均沒收;│ │ │ │公司門口│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附近 │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7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海洛因 │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3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8│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4日上午1│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0時45分 │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賜,│示之物均沒收;│ │ │ │○鎮○○│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里 000號│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糖│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8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廠」停車│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場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4頁至第1│ │ │ │ │ │ 25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9│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4 日下午│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號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 │ │ │6 時15分│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扣案之如附表三│ │ │ ├────┤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品海洛因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賜,│示之物均沒收;│ │ │ │○鎮○○│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巷│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0000000000號之│ │ │ │00號胡詠│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9號所示│行動電話壹支( │ │ │ │勝住處門│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口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5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0│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4日晚上1│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0時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毒品海洛因1包,以 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00│賜,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號○○國│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小門口 │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海洛因 ├───────────────────┤收,如全部或一│ │ │ │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5頁至第1│ │ │ │ │ │ 26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1│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6日上午7│犯意,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11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時許 │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毒品海洛因1包,以 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巷│賜,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00號胡詠│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勝住處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1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口 │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7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2│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7日晚間8│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時45分許│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毒品海洛因1包 ,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示之物均沒收;│ │ │ │路0段0巷│賜,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00號胡詠│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勝住處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口 │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部不能沒收時,│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追徵其價額;未│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幣壹仟元沒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能沒收時,以其│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財產抵償之。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28頁至第1│ │ │ │ │ │ 29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3│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與陳國量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胡詠勝共同販賣│ │ │ │8日晚間7│以營利之共同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第一級毒品,處│ │ │ │時許 │編號13號所示之時間 ,由胡詠勝以其所有之│有期徒刑柒年陸│ │ │ ├────┤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月。扣案之如附│ │ │ │嘉義縣○│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表三編號3號至5│ │ │ │○鎮○○│, 胡詠勝再以其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與陳國│號所示之物均沒│ │ │ │路0段000│量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收;未扣案之門│ │ │ │巷00弄00│絡,並指示陳國量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毒品│號為0000000000│ │ │ │號陳國量│海洛因1包,以 1千元之代價以賒帳之方式販│號之行動電話壹│ │ │ │住處門口│賣予盧晉賜 ,並交付上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支(含SIM卡壹張│ │ │ ├────┤成交易,惟盧晉賜迄今仍未給付該價金,胡詠│) 應與陳國量連│ │ │ │海洛因 │勝因而未取得該販賣毒品所得1千元(按即原│帶沒收,如全部│ │ │ │ │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犯行)。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應與陳國量│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 │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 │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 │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 │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 │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32頁及第2│ │ │ │ │ │ 15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4│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11日上午│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6時40分 │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毒品海洛因1包 ,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示之物均沒收;│ │ │ │○鎮○○│賜,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 0段「│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壘球│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場」 │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部不能沒收時,│ │ │ │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30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5│盧晉賜│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13日晚上│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5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11時35分│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行動電話與盧晉賜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毒品海洛因1包 ,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盧晉│示之物均沒收;│ │ │ │○鎮○○│賜,並於取得盧晉賜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00│開毒品予盧晉賜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號盧晉賜│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5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住處附近│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某停車場│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海洛因 │1.盧晉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131頁)。 │ │ │ │ │ │4.盧晉賜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偵卷第32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偵卷第325頁,盧晉賜│ │ │ │ │ │ 之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16│周家鵬│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3日晚間9│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6│級毒品,處有期│ │ │ │時43分許│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號之行動電話與周家鵬持用之號碼為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編號3號至5號所│ │ │ │○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1千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路之「○│價販賣予周家鵬 ,並於取得周家鵬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幼稚園│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周家鵬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附近 │。計販賣毒品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表一編號16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甲基安非│ │收,如全部或一│ │ │ │他命 ├───────────────────┤部不能沒收時,│ │ │ │ │1.周家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4頁)。 │ │ │ │ │ │4.電話資料查詢1份(附於偵卷第145頁;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為簡安緹│ │ │ │ │ │ ,即周家鵬之友)。 │ │ ├─┼───┼────┼───────────────────┼───────┤ │17│周家鵬│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6日下午2│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4分許│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號之行動電話與周家鵬持用之號碼為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編號3號至5號所│ │ │ │○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5百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村○○宮│價販賣予周家鵬 ,並於取得周家鵬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對面之廢│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周家鵬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棄加油站│。計販賣毒品所得共5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旁 │表一編號17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甲基安非├───────────────────┤部不能沒收時,│ │ │ │他命 │1.周家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伍佰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5頁)。 │ │ │ │ │ │4.電話資料查詢1份(附於偵卷第145頁;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為簡安緹│ │ │ │ │ │ ,即周家鵬之友)。 │ │ ├─┼───┼────┼───────────────────┼───────┤ │18│周家鵬│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11日凌晨│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8│級毒品,處有期│ │ │ │3時18分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 │0號之行動電話與周家鵬持用之號碼為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5百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鎮○○│價販賣予周家鵬 ,並於取得周家鵬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巷│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周家鵬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00號胡詠│。計販賣毒品所得共5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勝住處附│表一編號18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近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甲基安非│1.周家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他命 │ 偵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伍佰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5頁至第26│ │ │ │ │ │ 頁)。 │ │ │ │ │ │4.電話資料查詢1份(附於偵卷第145頁;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為簡安緹│ │ │ │ │ │ ,即周家鵬之友)。 │ │ ├─┼───┼────┼───────────────────┼───────┤ │19│周家鵬│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23日晚間│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9│級毒品,處有期│ │ │ │11時37分│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 │0號之行動電話與周家鵬持用之號碼為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5百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鎮○○│價販賣予周家鵬 ,並於取得周家鵬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段0巷│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周家鵬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00號胡詠│。計販賣毒品所得共5百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勝住處附│表一編號19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近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甲基安非│1.周家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他命 │ 偵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伍佰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6頁)。 │ │ │ │ │ │4.電話資料查詢1份(附於偵卷第145頁;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為簡安緹│ │ │ │ │ │ ,即周家鵬之友)。 │ │ ├─┼───┼────┼───────────────────┼───────┤ │20│維耐 │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4日晚間9│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0│級毒品,處有期│ │ │ │時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號之行動電話與TINTAI WINAI(中文名稱為│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維耐」,以下稱為「維耐」)持用之號碼為│編號3號至5號所│ │ │ │○鄉○○│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示之物均沒收;│ │ │ │村○○○│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以1千元│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之0號│之代價販賣予維耐 ,並於取得維耐所交付之│0000000000號之│ │ │ │「○○鋼│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維耐而完成交易。│行動電話壹支( │ │ │ │鐵工廠」│計販賣毒品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含SIM卡壹張)沒│ │ │ │前 │一編號20號所示犯行)。 │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甲基安非├───────────────────┤追徵其價額;未│ │ │ │他命 │1.維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偵│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卷第97頁至第98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販│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賣毒品予伊之人)。 │幣壹仟元沒收,│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能沒收時,以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財產抵償之。 │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4頁)。 │ │ │ │ │ │4.維耐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附於原審│ │ │ │ │ │ 卷第74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附於原審卷第75頁;維耐之尿│ │ │ │ │ │ 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21│維耐 │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5日下午6│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5分許│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號之行動電話與維耐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第│編號3號至5號所│ │ │ │○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1千元之代價│示之物均沒收;│ │ │ │村○○○│販賣予維耐,並於取得維耐所交付之款項後,│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之0號│交付上開毒品予維耐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0000000000號之│ │ │ │「○○鋼│品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行動電話壹支( │ │ │ │鐵工廠」│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前 │ │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 │ │ │甲基安非│1.維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偵│追徵其價額;未│ │ │ │他命 │ 卷第97頁至第98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販│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賣毒品與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4頁)。 │ │ │ │ │ │4.維耐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附於原審│ │ │ │ │ │ 卷第74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附於原審卷第75頁;維耐之尿│ │ │ │ │ │ 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22│維耐 │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19日上午│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級毒品,處有期│ │ │ │9時56分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 │0號之行動電話與維耐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時地,將第│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以3千元之代價│示之物均沒收;│ │ │ │○鄉○○│販賣予維耐,並於取得維耐所交付之款項後,│未扣案之門號為│ │ │ │村○○○│交付上開毒品予維耐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0000000000號之│ │ │ │路0之0號│品所得共3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行動電話壹支( │ │ │ │「○○鋼│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鐵工廠」│ │收,如全部或一│ │ │ │附近小廟├───────────────────┤部不能沒收時,│ │ │ ├────┤1.維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偵│追徵其價額;未│ │ │ │甲基安非│ 卷第97頁至第98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販│扣案之販賣第二│ │ │ │他命 │ 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參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6頁)。 │ │ │ │ │ │4.維耐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附於原審│ │ │ │ │ │ 卷第74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附於原審卷第75頁;維耐之尿│ │ │ │ │ │ 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23│尹提朋│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10日下午│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級毒品,處有期│ │ │ │3時許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0號之行動電話與SAOVAKON ITTIPOLCHANIN(│扣案之如附表三│ │ │ │嘉義縣○│中文名稱為「尹提朋」 ,以下稱為「尹提朋│編號3號至5號所│ │ │ │○鄉○○│」)持用之號碼為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示之物均沒收;│ │ │ │村○○○│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未扣案之門號為│ │ │ │路0之0號│他命1包,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尹提朋,並於│0000000000號之│ │ │ │「○○鋼│取得尹提朋所交付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行動電話壹支( │ │ │ │鐵工廠」│予尹提朋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得共 1│含SIM卡壹張)沒│ │ │ │前 │千元 (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號所示犯│收,如全部或一│ │ │ ├────┤行)。 │部不能沒收時,│ │ │ │甲基安非│ │追徵其價額;未│ │ │ │他命 ├───────────────────┤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1.伊提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偵卷第80頁至第8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幣壹仟元沒收,│ │ │ │ │ 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能沒收時,以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財產抵償之。 │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 │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8頁)。 │ │ │ │ │ │4.伊提朋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原審卷第7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原審卷第77頁 ;尹提│ │ │ │ │ │ 朋之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4│尹提朋│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11日上午│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4│級毒品,處有期│ │ │ │11時55分│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 │0號之行動電話與尹提朋持用之號碼為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 將│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以1千元之代│示之物均沒收;│ │ │ │○鄉○○│價販賣予尹提朋 ,並於取得尹提朋所交付之│未扣案之門號為│ │ │ │村○○○│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尹提朋而完成交易│0000000000號之│ │ │ │路0之0號│。計販賣毒品所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行動電話壹支 (│ │ │ │「○○鋼│表一編號24號所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鐵工廠」│ │收,如全部或一│ │ │ │附近小廟├───────────────────┤部不能沒收時,│ │ │ ├────┤1.伊提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甲基安非│ 偵卷第80頁至第81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扣案之販賣第二│ │ │ │他命 │ 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29頁)。 │ │ │ │ │ │4.伊提朋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 │ │ │ │ │ 原審卷第76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原審卷第77頁 ;尹提│ │ │ │ │ │ 朋之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5│松奇 │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胡詠勝販賣第二│ │ │ │21日凌晨│營利之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5│級毒品,處有期│ │ │ │3時50分 │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徒刑參年陸月。│ │ │ │許 │0號之行動電話與TECHO SOMKHIT( 中文名稱│扣案之如附表三│ │ │ ├────┤為「松奇」,以下稱為「松奇」)持用之號碼│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 ,於左列│示之物均沒收;│ │ │ │○鄉○○│時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以2千│未扣案之門號為│ │ │ │村○○○│元之代價販賣予松奇 ,並於取得松奇所交付│0000000000號之│ │ │ │路0之0號│之款項後 ,交付上開毒品予松奇而完成交易│行動電話壹支( │ │ │ │「○○鋼│。計販賣毒品所得共2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含SIM卡壹張)沒│ │ │ │鐵工廠」│表一編號25號所示犯行)。 │收,如全部或一│ │ │ │前 │ │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未│ │ │ │甲基安非│1.松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偵│扣案之販賣第二│ │ │ │他命 │ 卷第63頁至第64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係販│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賣毒品予伊之人)。 │幣貳仟元沒收,│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能沒收時,以其│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財產抵償之。 │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2頁)。 │ │ │ │ │ │4.松奇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附於原│ │ │ │ │ │ 審卷第78頁)。 │ │ │ │ │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 │ │ │ │ │ 2年9月24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 │ │ │ │ │ 液檢驗報告1紙(附於原審卷第79頁; 松奇│ │ │ │ │ │ 之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26│簡銘聖│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27日上午│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6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8時33分 │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行動電話與簡銘聖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3號至5號所│ │ │ │嘉義縣○│毒品海洛因1包 ,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簡銘│示之物均沒收;│ │ │ │○鎮○○│聖,並於取得簡銘聖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未扣案之門號為│ │ │ │000號0簡│開毒品予簡銘聖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0000000000號之│ │ │ │銘聖住處│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6號所│行動電話壹支( │ │ │ │附近 │示犯行)。 │含SIM卡壹張)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海洛因 ├───────────────────┤部不能沒收時,│ │ │ │ │1.簡銘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追徵其價額;未│ │ │ │ │ 偵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幣壹仟元沒收,│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能沒收時,以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 │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8頁)。 │ │ ├─┼───┼────┼───────────────────┼───────┤ │27│簡銘聖│102年7月│胡詠勝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胡詠勝販賣第一│ │ │ │27日上午│犯意 ,於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7號所示│級毒品,處有期│ │ │ │11時14分│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徒刑柒年陸月。│ │ │ │許 │行動電話與簡銘聖持用之號碼為0000000000│扣案之如附表三│ │ │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將第一級│編號 1號所示之│ │ │ │嘉義縣○│毒品海洛因1包 ,以1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簡銘│物沒收銷燬之、│ │ │ │○鎮○○│聖,並於取得簡銘聖所交付之款項後,交付上│編號2號至5號所│ │ │ │000號0簡│開毒品予簡銘聖而完成交易。計販賣毒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銘聖住處│得共1千元(按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7號所│未扣案之門號為│ │ │ │附近 │示犯行)。 │0000000000號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海洛因 ├───────────────────┤含SIM卡壹張)沒│ │ │ │ │1.簡銘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於│收,如全部或一│ │ │ │ │ 偵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指認被告胡詠勝│部不能沒收時,│ │ │ │ │ 係販賣毒品予伊之人)。 │追徵其價額;未│ │ │ │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6號│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調警卷│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第56頁正面及第55頁正面至反面 ;監聽電│幣壹仟元沒收,│ │ │ │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102年7月3日10時至102年8月1日10時)。│能沒收時,以其│ │ │ │ │3.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卷第39頁)。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監察號碼 │出入│對方號碼 │ 通 話 內 容 │ │號│ 1 │ │ │ │ │ ├─┼─────┼──────┼──┼──────┼──────────────┤ │1│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不是在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A:我馬上回去了。 │ │ │02:06:50│ │ │ │B:好。 │ ├─┼─────┼──────┼──┼──────┼──────────────┤ │2│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睡覺。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A:對。你要就直接過來家裡就 │ │ │01:34:44│ │ │ │ 好了。 │ │ │ │ │ │ │B:好。 │ │ ├─────┼──────┼──┼──────┼──────────────┤ │ │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到衛生所那裡拿幾盒回來。 │ │ │下午 │ │ │ │B:好。 │ │ │02:04:36│ │ │ │A:不然都沒有了。 │ ├─┼─────┼──────┼──┼──────┼──────────────┤ │3│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哪裡?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A:頭橋。 │ │ │10:08:40│ │ │ │B:我要找你。 │ │ │ │ │ │ │A:我剛剛而已。 │ │ │ │ │ │ │B:我死了,我在難過了。 │ │ │ │ │ │ │A:我今天打給你都沒有接。 │ │ │ │ │ │ │B:在睡,等一下要上班。 │ │ │ │ │ │ │A :要上班,什麼東西都沒有準│ │ │ │ │ │ │ 備,我和我老婆事情處理好│ │ │ │ │ │ │ 再打給 │ ├─┼─────┼──────┼──┼──────┼──────────────┤ │4│102.07.12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裡?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B:我家裡。 │ │ │07:17:49│ │ │ │A:我等一下過去,你要走出來 │ │ │ │ │ │ │ 。 │ ├─┼─────┼──────┼──┼──────┼──────────────┤ │5│102.07.1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再過來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 。 │ │ │11:57:16│ │ │ │B:好。 │ │ ├─────┼──────┼──┼──────┼──────────────┤ │ │102.07.1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過來啊。 │ │ │上午 │ │ │ │ │ │ │00:21:46│ │ │ │ │ ├─┼─────┼──────┼──┼──────┼──────────────┤ │6│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打給我要幹什麼? │ │ │下午 │A:胡詠勝 │ │ B:盧晉賜 │B:你電話都打不通。 │ │ │08:17:39│ │ │ │A:我另一支電話沒電了。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在家裡。 │ │ │ │ │ │ │B:我帶朋友要那個,我過去。 │ │ │ │ │ │ │A:你要帶遠一點。 │ │ │ │ │ │ │B:我不會帶他們過去。 │ │ │ │ │ │ │A:不要帶我們口。 │ │ ├─────┼──────┼──┼──────┼──────────────┤ │ │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門口。 │ │ │下午 │ │ │ │ │ │ │08:21:03│ │ │ │ │ ├─┼─────┼──────┼──┼──────┼──────────────┤ │7│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有在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快說,要沒電了。 │ │ │09:47:53│ │ │ │B:我過去。 │ │ │ │ │ │ │A:我沒在家,你過來電力公司 │ │ │ │ │ │ │ 。 │ │ │ │ │ │ │B:多久?我到了。 │ │ │ │ │ │ │A:你先到。 │ ├─┼─────┼──────┼──┼──────┼──────────────┤ │8│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老大。 │ │ │上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我睡著了。 │ │ │10:26:42│ │ │ │B:早上都不通,快死掉了。 │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B:我在糖廠,吃冰的這裡。 │ │ │ │ │ │ │A:好。我到的時候打給你。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老大你要過來還是我去找你 │ │ │上午 │ │ │ │ ? │ │ │10:35:38│ │ │ │A:你要過來嗎? │ │ │ │ │ │ │B:好。 │ │ │ │ │ │ │A:過來,我在車上等你。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上來車上。 │ │ │上午 │ │ │ │B:好。 │ │ │10:40:27│ │ │ │ │ ├─┼─────┼──────┼──┼──────┼──────────────┤ │9│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多久處理到。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我等一下要過去你那裡了。 │ │ │05:55:17│ │ │ │B:多久? │ │ │ │ │ │ │A:20分鐘。 │ │ │ │ │ │ │B:好。 │ │ │ │ │ │ │(註:A、B似有錯置)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在哪裡? │ │ │下午 │ │ │ │A:在家裡。 │ │ │06:11:48│ │ │ │B:我過去。 │ │ │ │ │ │ │A:你到的時候再打給我。 │ │ │ │ │ │ │B:我到了。 │ │ │ │ │ │ │A:我出去。 │ ├─┼─────┼──────┼──┼──────┼──────────────┤ │10│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朋友有找你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B:有,他剛才有打。 │ │ │08:01:24│ │ │ │A:他是要幾個人? │ │ │ │ │ │ │B:我再問他一下。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到哪裡了? │ │ │下午 │ │ │ │A:還沒。 │ │ │08:27:18│ │ │ │B:人家在我家等很久了,你說 │ │ │ │ │ │ │ 你要回來了。你什麼時候回 │ │ │ │ │ │ │ 來? │ │ │ │ │ │ │A:我現在在他這裡,等一下就 │ │ │ │ │ │ │ 回去了。 │ │ │ │ │ │ │B:確定一下,不然我怎麼跟人 │ │ │ │ │ │ │ 家說,還是我們去找你,或 │ │ │ │ │ │ │ 是約個地方見面?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要在哪裡等? │ │ │下午 │ │ │ │A:一個小時就回去了。 │ │ │08:43:51│ │ │ │ │ │ ├─────┼──────┼──┼──────┼──────────────┤ │ │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在打球。 │ │ │下午 │ │ │ │A:我現在從二高要回去了。 │ │ │09:33:41│ │ │ │B:那就在梅山那裡好了。我在 │ │ │ │ │ │ │ ○○國小等你。 │ │ │ │ │ │ │A:好。 │ ├─┼─────┼──────┼──┼──────┼──────────────┤ │11│102.07.06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要去找你。 │ │ │上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好。 │ │ │06:48:58│ │ │ │ │ │ ├─────┼──────┼──┼──────┼──────────────┤ │ │102.07.06 │0000-000-000│ → │0000-000-000│A:要過來了沒有。 │ │ │上午 │ │ │ │B:要,我在等人,你出來,到 │ │ │06:55:45│ │ │ │ 了。 │ │ │ │ │ │ │A:我在外面了。 │ ├─┼─────┼──────┼──┼──────┼──────────────┤ │12│102.07.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在哪裡?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市內,你那裡要幾個? │ │ │07:42:57│ │ │ │B:1個。多久回來? │ │ │ │ │ │ │A:1小時內,好嗎? │ │ │ │ │ │ │B:好。 │ │ ├─────┼──────┼──┼──────┼──────────────┤ │ │102.07.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回來○○街上了。 │ │ │下午 │ │ │ │B:要去哪裡。 │ │ │08:42:12│ │ │ │A:我去派出所對面藥房買個藥 │ │ │ │ │ │ │ ,你到壘球場等我。 │ │ ├─────┼──────┼──┼──────┼──────────────┤ │ │102.07.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旁白:他開MUCH的。 │ │ │下午 │ │ │ │A:到我家,我到家了。 │ │ │08:29:21│ │ │ │B:好。 │ ├─┼─────┼──────┼──┼──────┼──────────────┤ │13│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老大,我啦。參詳一下,我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 後天領前再一起算。 │ │ │06:48:46│ │ │ │A:你已經欠我2500元,再下去 │ │ │ │ │ │ │ 就欠我3500元了。 │ │ │ │ │ │ │B:我領的不只3500元,看你信 │ │ │ │ │ │ │ 的過我嗎?明天9號後天就 │ │ │ │ │ │ │ 10號了。 │ │ │ │ │ │ │A:你可以領多少? │ │ │ │ │ │ │B:1萬78。 │ │ │ │ │ │ │A:你等一下過去壘球場,我叫 │ │ │ │ │ │ │ 人家過去。 │ │ │ │ │ │ │B:我馬上到。 │ │ ├─────┼──────┼──┼──────┼──────────────┤ │ │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過去豬哥他家外面那裡,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 他在到垃圾。 │ │ │06:51:37│ │ │ │B:巷口那裡嗎? │ │ │ │ │ │ │A:對。 │ ├─┼─────┼──────┼──┼──────┼──────────────┤ │ │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去壘球場,豬哥要過去,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 他要欠著,讓他欠沒關係。 │ │ │06:50:29│ │ │ │B:你叫他到我家門口,他知道 │ │ │ │ │ │ │ 。 │ │ │ │ │ │ │A:可是溪口的那個,也要過來 │ │ │ │ │ │ │ 。 │ │ │ │ │ │ │B:什麼時候? │ │ │ │ │ │ │A:現在。他從溪口過來了。 │ │ │ │ │ │ │B:還要等很久。 │ │ │ │ │ │ │A:他到的時候,我打給你。 │ │ │ │ │ │ │B:阿賜仔要多少? │ │ │ │ │ │ │A:他要欠1000元。 │ │ │ │ │ │ │B:好。 │ │ ├─────┼──────┼──┼──────┼──────────────┤ │ │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阿賜仔到了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B:還沒。到了。 │ │ │06:54:42│ │ │ │A:鴨肉的在壘球場,你如果沒 │ │ │ │ │ │ │ 辦 法過去,叫阿賜仔幫你跑│ │ │ │ │ │ │ 。 │ │ │ │ │ │ │B:鴨肉的也是1嗎? │ │ │ │ │ │ │A:對,他還要還我800元。 │ │ ├─────┼──────┼──┼──────┼──────────────┤ │ │102.07.08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叫阿賜仔過去,總共要 │ │ │下午 │A:胡詠勝 │ │B:陳國量 │ 1800元,他如果要欠,收800│ │ │06:56:00│ │ │ │ 元就好了,東西不要給他。 │ │ │ │ │ │ │A:好。 │ │ │ │ │ │ │B:等一下,阿賜仔回來怎樣, │ │ │ │ │ │ │ 我馬上和你聯絡。 │ ├─┼─────┼──────┼──┼──────┼──────────────┤ │14│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哪裡? │ │ │上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A:我在壘球場。 │ │ │06:32:32│ │ │ │B:現在嗎? │ │ │ │ │ │ │A:對。 │ │ │ │ │ │ │B:我馬上到。 │ ├─┼─────┼──────┼──┼──────┼──────────────┤ │15│102.07.1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回來了,在你家前面。 │ │ │下午 │A:胡詠勝 │ │B:盧晉賜 │B:好。 │ │ │11:30:20│ │ │ │ │ ├─┼─────┼──────┼──┼──────┼──────────────┤ │16│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知道我是誰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周家鵬 │A:「阿嘉」。 │ │ │09:35:11│ │ │ │B:我要過去哪裡找你? │ │ │ │ │ │ │A:我現在要去頭橋,我回頭去 │ │ │ │ │ │ │ 找你,先過去你那裡。 │ │ │ │ │ │ │B:到壘球場。 │ │ │ │ │ │ │A:好,我過去。 │ │ ├─────┼──────┼──┼──────┼──────────────┤ │ │102.07.03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在○○路的○○幼稚園等 │ │ │下午 │ │ │ │ 你。 │ │ │09:39:44│ │ │ │B:好。 │ ├─┼─────┼──────┼──┼──────┼──────────────┤ │17│102.07.06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有在家裡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周家鵬 │A:沒有。 │ │ │02:08:02│ │ │ │B:你沒在○○嗎? │ │ │ │ │ │ │A:我剛出來。 │ │ │ │ │ │ │B:我在○○。 │ │ │ │ │ │ │A:你在○○,你沒上班嗎? │ │ │ │ │ │ │B:我在上班,我先找你一下。 │ │ │ │ │ │ │A:要賭博還喝酒? │ │ │ │ │ │ │B:賭博。 │ │ │ │ │ │ │A:我等一下回去。你過來○○ │ │ │ │ │ │ │ 溪這裡。 │ │ │ │ │ │ │B:○○溪什麼地方? │ │ │ │ │ │ │A:○○溪這裡有一個○○宮。 │ │ │ │ │ │ │ 你往民雄過來過橋後右手邊 │ │ │ │ │ │ │ 。 │ │ │ │ │ │ │B:你說廢掉的加油站嗎? │ │ │ │ │ │ │A:好。到廢掉的加油站好了。 │ ├─┼─────┼──────┼──┼──────┼──────────────┤ │18│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拿錢過去還你。 │ │ │上午 │A:胡詠勝 │ │B:周家鵬 │A:過來再說。 │ │ │03:04:56│ │ │ │B:馬上到了。 │ │ ├─────┼──────┼──┼──────┼──────────────┤ │ │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等一下就下去了。 │ │ │上午 │ │ │ │B:我到了。 │ │ │03:13:11│ │ │ │ │ │ ├─────┼──────┼──┼──────┼──────────────┤ │ │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馬上下去。 │ │ │上午 │ │ │ │ │ │ │03:16:26│ │ │ │ │ ├─┼─────┼──────┼──┼──────┼──────────────┤ │19│102.07.2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現在找你,有嗎? │ │ │下午 │A:胡詠勝 │ │B:周家鵬 │A:有。 │ │ │11:26:29│ │ │ │B:我到了。 │ │ │ │ │ │ │A:我現在在溪口要回去了。到 │ │ │ │ │ │ │ 高速公路而已,5分鐘就到了│ │ │ │ │ │ │ 。 │ ├─┼─────┼──────┼──┼──────┼──────────────┤ │20│102.07.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阿朵」怎樣? │ │ │下午 │A:胡詠勝 │ │B:TINTAI │B:有沒有給我? │ │ │07:57:15│ │ │ WINAI │A:有啦。 │ │ │ │ │ │ (中文名稱 │B:可以嗎?今天。 │ │ │ │ │ │ :維耐) │A:等我回去。我等一下回去再 │ │ │ │ │ │ │ 打給你。 │ │ │ │ │ │ │B:前面。公司。 │ │ │ │ │ │ │A:好。 │ ├─┼─────┼──────┼──┼──────┼──────────────┤ │21│102.07.05 │0000-000-000│ → │0000-000-000│A:過民雄快到了。 │ │ │下午 │A:胡詠勝 │ │維耐 │B:好。 │ │ │06:15:06│ │ │ │ │ ├─┼─────┼──────┼──┼──────┼──────────────┤ │22│102.07.19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語意不清)今天有3000塊 │ │ │上午 │A:胡詠勝 │ │B:TINTAI │ 。 │ │ │09:26:25│ │ │ WINAI │A:哦!晚一點好不好。 │ │ │ │ │ │ (中文名稱 │B:ㄚ。 │ │ │ │ │ │ :維耐) │A:晚一點啦。 │ │ │ │ │ │ │B:晚一點什麼時候? │ │ │ │ │ │ │A:等一下。 │ │ │ │ │ │ │B:剛剛那個…要不然來ㄚ,那 │ │ │ │ │ │ │ 個(語意不清)上晚班啊。 │ │ │ │ │ │ │A:好好,我等一下找你。 │ │ │ │ │ │ │B:好啦好啦!到了打給我。 │ ├─┼─────┼──────┼──┼──────┼──────────────┤ │23│102.07.10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在哪裡? │ │ │下午 │A:胡詠勝 │ │B: │B:晚班。 │ │ │01:06:59│ │ │SAOVAKON │A:我現再過去找你。 │ │ │ │ │ │ITTIPOLCHANI│B:我知道OK啦。 │ │ │ │ │ │(中文名稱:│ │ │ │ │ │ │尹提朋) │ │ │ ├─────┼──────┼──┼──────┼──────────────┤ │ │102.07.10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到了。 │ │ │下午 │ │ │ │B:裡面不是嗎? │ │ │02:33:00│ │ │ │A:對。 │ ├─┼─────┼──────┼──┼──────┼──────────────┤ │24│102.07.1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老大。 │ │ │上午 │A:胡詠勝 │ │B: │A:幹你娘。你不接我電話。 │ │ │10:29:06│ │ │SAOVAKON │B:我明天給你錢,OK嗎? │ │ │ │ │ │ITTIPOLCHANI│A:OK,幾點? │ │ │ │ │ │(中文名稱:│B:3點好不好。 │ │ │ │ │ │尹提朋) │A:好。電話都不給我接。 │ │ │ │ │ │ │B:昨天我上班,我給錢。 │ │ │ │ │ │ │A:本來就要給我了。見面再說 │ │ │ │ │ │ │ 。 │ │ ├─────┼──────┼──┼──────┼──────────────┤ │ │102.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老大我還要一個,我拿錢給 │ │ │上午 │ │ │ │ 你,好不好? │ │ │10:42:51│ │ │ │A:中午。等一下我會去,我打 │ │ │ │ │ │ │ 電話給你。 │ │ │ │ │ │ │B:朋友要買,我錢給你,老大 │ │ │ │ │ │ │ 。 │ │ │ │ │ │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102.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快到了,出來。 │ │ │上午 │ │ │ │B:OK。 │ │ │11:41:08│ │ │ │ │ │ ├─────┼──────┼──┼──────┼──────────────┤ │ │102.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快一點,廁這裡 │ │ │上午 │ │ │ │B:OK。 │ │ │11:49:53│ │ │ │ │ ├─┼─────┼──────┼──┼──────┼──────────────┤ │25│102.07.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上午 │A:胡詠勝 │ │B:TECHO │A:喂,到了,在外面。 │ │ │03:19:34│ │ │ SOMKHIT │B:我會來喔。 │ │ │ │ │ │(中文名稱:│A:好,趕快。 │ │ │ │ │ │松奇) │B:好,再見。 │ ├─┼─────┼──────┼──┼──────┼──────────────┤ │26│102.07.2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子彈的。我瘦的。 │ │ │上午 │A:胡詠勝 │ │B:簡銘聖 │A:有要緊嗎? │ │ │07:57:24│ │ │ │B:你怎麼知道?警察有打給你 │ │ │ │ │ │ │ 嗎?我要叫你不要再打那支 │ │ │ │ │ │ │ 電話了。 │ │ │ │ │ │ │A:我知道,你一出事,大家都 │ │ │ │ │ │ │ 知道。他們有打給柳丁的, │ │ │ │ │ │ │ 柳丁的馬上來跟我說了。 │ │ │ │ │ │ │B:我一出去就撞上了。你在哪 │ │ │ │ │ │ │ 裡? │ │ │ │ │ │ │A:我在家裡。 │ │ ├─────┼──────┼──┼──────┼──────────────┤ │ │102.07.2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知道我舊家在哪裡嗎? │ │ │上午 │ │ │ │A:我不知道。 │ │ │07:57:24│ │ │ │B:內林,你從○○路一直過來 │ │ │ │ │ │ │ 這個拱門這裡。銅像這裡右 │ │ │ │ │ │ │ 手邊有一個很大的廣場。我 │ │ │ │ │ │ │ 在這裡。 │ │ │ │ │ │ │A:離里長那裡多遠?我到那裡 │ │ │ │ │ │ │ 打給你。 │ │ │ │ │ │ │B:多久?順便幫我拿雞絲頭過 │ │ │ │ │ │ │ 來。 │ │ │ │ │ │ │A:我等柳丁的過來一過去。 │ │ ├─────┼──────┼──┼──────┼──────────────┤ │ │102.07.2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我現在要過去了。 │ │ │上午 │ │ │ │B:你到拱門打給我,我拱門右 │ │ │08:13:05│ │ │ │ 轉。 │ │ │ │ │ │ │A:好。 │ ├─┼─────┼──────┼──┼──────┼──────────────┤ │27│102.07.2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快一點,再來一趟。 │ │ │上午 │A:胡詠勝 │ │B:簡銘聖 │A:哦。 │ │ │11:08:43│ │ │ │ │ │ ├─────┼──────┼──┼──────┼──────────────┤ │ │102.07.2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多久會到? │ │ │上午 │ │ │ │A:到了。 │ │ │11:12:17│ │ │ │ │ └─┴─────┴──────┴──┴──────┴──────────────┘ 附表三: ┌─┬────────────────────┬────────────────┐ │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號│ │ │ ├─┼────────────────────┼────────────────┤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驗餘總淨重3.49公克 │1.查獲之被告所有供販賣毒品所剩餘│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2.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 │ │ 一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最後一次犯行即附表一│ │ │ │ 編號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 │ │ │ 燬之。 │ ├─┼────────────────────┼────────────────┤ │2│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之外包裝袋8個。 │1.被告所有供包裝上開毒品,以防毒│ │ │ │ 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俾供其犯販│ │ │ │ 賣毒品海洛因罪所用之物。 │ │ │ │2.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 │ │ │ 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最後一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 │ │ │ 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3│帳冊3本 │1.被告所有供其記載毒品交易,俾供│ │ │ │ 其犯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 │ │ │ │2.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 │ │ │ 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 │ │ │ 號1號至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 │ │ │ 收。 │ ├─┼────────────────────┼────────────────┤ │4│電子磅秤1台 │1.被告所有供其秤重毒品,以供其犯│ │ │ │ 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 │ │ │ │2.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 │ │ │ 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 │ │ │ 號1號至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 │ │ │ 收。 │ ├─┼────────────────────┼────────────────┤ │5│夾鏈袋1包(共184個)。 │1.被告所有,且供其預備犯販賣毒品│ │ │ │ 罪分裝所用之物。 │ │ │ │2.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 │ │ 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號│ │ │ │ 至27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 │ │ ├─┼────────────────────┼────────────────┤ │6│行動電話1支(OKWAP牌,序號:000000000000│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000號)、行動電話1支(NOKIA牌,序號:000│ │ │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NOKIA牌,│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門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1支( │ │ │ │LG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門號00│ │ │ │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7│疑似安非他命1大包(驗餘重164.07公克)。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8│注射針筒29支、玻璃球1個、殘渣袋6個、HTC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牌手機1支(內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 │ │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