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建榮鄭彩鳳林坤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7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正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109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正偉以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已執畢,編號2與108年執丁字第7449號犯罪(分別為108年3月2日、同年月23日所犯)、108年6月18日另案尚在審理中之案件,何以不能一起定應執行刑,是否可待審理中案件結束後再依數罪併罰裁定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99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73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8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雖有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此業經抗告人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執聲卷3頁),並經檢察官據以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抗告人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核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於法無違。

㈡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抗告人倘有其他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案件,則屬該管檢察官是否依上開應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範疇。查抗告人固以另犯之108年執丁字第7449號犯行(毒品案件,確定判決為原審108年度訴字第564號判決,執行指揮書見109年度執聲字第288號卷)及尚未審結之另案,認應待另案審結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抗告人所述案件是否符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應由檢察官審核後為聲請,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內容,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當。抗告人以上述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應不可採。

㈢綜據上述,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因不諳法律,而主張未經檢察官聲請之另案或尚未審結之另案,應併予定刑,並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7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