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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顯榮陳弘能黃裕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成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張成隆(下稱受刑人)所涉犯之二裁判以上,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件原審係附表一所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最後事實審裁判確定日為撤回上訴日109年11月30日),然因受刑人有犯附表二所示之各罪,且確定日期在附表一最後判決(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確定日109年11月30日之前,應由原審合併定刑,原審卻漏未合併定刑,請求鈞院鑒核上述之罪是否全部合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㈡受刑人涉犯國家刑罰入監執行乃罪有應得,亦深感後悔,目前在監工作完成之餘潛心抄寫佛經自我反省,對於過往所犯深感歉意,對於受刑人所為影響社會治安、損及他人權益之舉,及對家人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受刑人極為後悔之前犯下的諸多罪刑,致身處囹圄,無法在年邁父母身邊侍奉,未善盡為人子女的責任,而深感不孝,年邁父母兩人皆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病症,須長期就醫追蹤治療(詳抗告狀附件一、二、三、四可證),長子出生時患有心房中膈缺損,幼時在臺北台大醫院經封阻器手術後仍須長期門診持續治療追蹤中(抗告狀附件五可證)。如今侍奉年邁父母及照顧幼子之重擔皆須由妻子獨力負起,受刑人心中實深感愧疚。在監獄服刑中,經由獄方長官宣導得知,若因犯罪而有被害人且尚未和解,可參加「修復式正義」課程,獄方將會安排向被害人致歉,並商談和解事宜,受刑人決定積極參加該課程期能與被受刑人傷害之受害人致歉,和解以取得被害人諒解。獄方並設有「家庭支持方案」課程,由專業人士擔任老師教導受刑人因入監服刑須如何維持與家人親情關係,獲得家人支持,鼓勵以改過自新、真心反省,並能有兩次面對面懇親能與父母、妻、子面對面互動,受刑人亦將積極報名參加上課,祈能維繫親情,並獲得專業老師教誨,改過自新,以利重返社會後尚能獲得家人支持,絕不再為非作歹,會從事正當工作、生意,並善盡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之孝道與責任。上述向鈞長稟報之事,受刑人定會做到,在監期間,定會遵守監規,以求早日呈報假釋,出獄後定會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絕不再犯罪。受刑人祈求鈞長能予以重新從輕量刑裁定,讓受刑人能早日回歸社會、家庭,盡應盡之責任。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另予更裁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而被聲請之法院是否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判斷之依據。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加以審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77號、第72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按受刑人所犯業經法院依法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將已確定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7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否則,無非謂受刑人得就其所犯之相同數罪,任意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反覆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此,不僅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將形同具文,毫無效力,更使刑罰之執行無所適從,難以確定。

三、經查:

㈠本件原審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原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說明其中附表編號1、3、10、12至15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0年1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93至94頁),則以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下稱甲裁定)。

㈡然查,受刑人另犯附表二編號1至7(計13罪)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在案,有上開乙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8頁);前開乙裁定(定應執行刑裁定)既經確定,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再細究附表一編號1所示原審10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12月18日,而附表二各編號之罪,除編號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計4罪其中3罪為上述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外,其餘均為該判決確定基準日(106年12月18日)之後所犯,即與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有違,又因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與前揭附表一之數罪聲請合併定刑,則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應由原審合併定刑云云,並無理由。

㈢至抗告意旨所稱其有年邁雙親、家中長子分別罹有病症需要照顧及養育,且其對所犯罪刑深具悔意亦知參與進修輔導課程改過一情,固值同情,然與前開定應執行刑之應審酌事項無涉,無從採為審核原審定應執行刑適法性及妥當性之依據。從而,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受刑人張成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原審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4日上午9時許 106年2月4日下午 106年1月4日上午9時5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38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4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8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7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7號)(聲請書誤載為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7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55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6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4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6月間某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 106年7月9日晚上8時52分、53分許、7月10日凌晨0時3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8時45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7月9日晚上8時56分、57分許、7月10日凌晨0時6分、54分許、7月9日晚上9時10分、1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9時53分許,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0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0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1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0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3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08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447號)。 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21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795號)。 ⒉編號5至8,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晚上9時8分、10時30分、31分、7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7月9日晚上10時36分、37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9時57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7月9日晚上10時1分、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10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10月25日上午8、9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2月1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859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188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107年度易字第61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應予補充)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107年度易字第61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應予補充)  確定日期 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10月8日  備               註   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21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795號)。 ⒉編號5至8,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3日晚上11時30分許 106年11月28日下午1時許 106年10月7日下午1時4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0月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51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206號、107年度偵字第174、809、810、813、912、924、1249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13號,應予補充)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1、3102、329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66號(聲請書誤載為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1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8年6月11日 108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2月10日,應予更正)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25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43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618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0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8日凌晨0時許 106年6月4日下午3時53分許 106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738、4983、6136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04、730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300號、107年度偵字第5491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107年度易字第898號、108年度易字第117、12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07年度訴字第8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2月19日 109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107年度易字第898號、108年度易字第117、12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07年度訴字第8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5月19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25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58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3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2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7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66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分許 106年7月13日凌晨0時2分至5分許 106年7月13日凌晨0時1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35、6313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35號,應予補充)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5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6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32號)。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52分至55分許、7月13日凌晨1時1分至1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52分至55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13日下午6時19分至晚上7時27分許 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19分、21分、4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19分、21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7月12日凌晨0時1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10日晚上9時57分至10時5分許 106年7月10日下午6時30分、33分許、晚上9時12分至13分許、35分至3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3日下午6時30分、33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0日晚上11時28分至33分許 106年7月8日下午4時55分至5時52分許 106年7月8日下午6時16分至19分許、38分至3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8日下午6時16分至19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上午0時22分至42分許、7月11日凌晨0時25分至3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上午0時22至42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8日晚上7時22分至34分許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40分至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31 3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36分至37分許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8分至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4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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