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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鍾金龍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113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金龍所犯各罪全部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下稱A裁定附表一);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下稱A裁定附表二),上開各案,經檢察官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抗告人所犯之部分之罪(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2至5、7、8與A裁定附表二編號3、4、7、10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3、322、478、5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下稱B判決),卻因檢察官分割為A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二種組合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定刑,使抗告人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如將A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分成乙、丙組合【即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扣除後述丙組合之各罪(下稱乙組合,含B判決甲組合所示,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之各罪),與不得數罪併罰之罪(下稱丙組合,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1、6、9-12所示各罪)】,將不致使原本B判決所示甲組合所列各罪,不致分拆至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定刑組合,採乙、丙定刑組合之定應執行刑下限為8年5月,相較A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定刑下限為11年6月,相差達3年1月,應有實務所稱重複定應執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實務上亦有相同見解,是以,A裁定所採之定刑方式,客觀上有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對抗告人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抗告人以此為由聲請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

26號函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應有違法不當,抗告人以此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但經原審法院以檢察官此部分執行指揮於法有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審裁定應有違誤。(上述各組合情形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本件抗告人如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26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另就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該裁定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以A裁定將檢察官定刑聲請書所列一覽表以A裁定附表一編號1、6、9、10、11、12所示各罪為一組,A裁定附表一編號2至5、7、8及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各罪為一組,A裁定附表二編號12至14各罪為一組(亦即分成三組合併定應執行刑,以下此三組合併簡稱為「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但A裁定自行拆分,未依檢察官聲請,而分成二組(即A裁定所區分之附表

一、附表二)分別定應執行刑8年、12年6月,抗告人係在欠缺相關重要前案資訊下,所為向法院表示願意就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之意思表示,難謂無重大瑕疵可指,A裁定違背抗告人之真實意願,客觀上不利抗告人,悖於恤刑原則,且致生責罰顯不相當之結果,應有適用法則錯誤,且對抗告人不利,因而提起非常上訴,該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檢察官前述定刑聲請書並未表示就「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個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難認檢察官係以「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分成3組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檢察官對A原裁定既未提起抗告,顯認A裁定以A裁定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自行任意擴張或縮減聲請範圍之違誤,且抗告人如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A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經為抗告調降甚多刑度,並無對抗告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縱如非常上訴意旨所指依檢察官之意見區分成三組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則該三組依法定刑接續執行範圍在9年4月至34年11月之間,相較A裁定附表一、二定刑結果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並非必然更有利;另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之規定,且係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之罪所處之刑,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6日訊問抗告人:「(問:有無跟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有,(問:檢察官列出你的前科,有些是聲請書上的前科,有些沒有,是否全部都要聲請定執行刑?【提示聲請書附表】)對,(問:這些前科可以易科罰金,有些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後,可能不能易科罰金,是否仍要聲請定執行刑?)要。」等語,且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另具狀詳列上開26罪刑及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見105年度聲字第162號卷第94至98頁),難謂抗告人有欠缺相關重要前案資訊之情形,A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抗告人瞭解其相關重要前案資訊之下,行使選擇權之結果,故非常上訴無理由,非常上訴意旨,徒憑抗告人另案聲明異議案件於109年12月14日訊問時片面陳述,認抗告人在欠缺相關重要前案資訊下,所為向法院表示願意就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之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可指等旨,並非有據,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後,聲請人又於113年1月10日聲請以前述「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所列方式請求檢察官再重新定應執行刑,檢察官遂援引前述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之理由,認為抗告人所持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組合,未必有利,且抗告人所犯如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經A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至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等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抗告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任意將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抗告人認為依「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所示組合定應執行刑,依法定刑接續執行範圍在9年4月至34年11月之間,將來法院裁定結果亦難預料,相較A裁定附表一、二定刑結果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並非必然更有利,抗告人主張會更有利,係其個人主觀臆測,故不准許抗告人所為再次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請求,有上開裁定、判決、雲林地檢署上開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核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駁回抗告人對檢察官前述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當。(上述各組合情形詳如附件所示)

四、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認若A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分成其所稱之乙、丙組合,將不致使原本B判決所示甲組合所列各罪,不致分拆至A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定刑組合,對其明顯有利,有前述一事不再理之例外原則,應可聲請重新訂定應執行刑。然查,依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持之乙、丙組合所定之應執行刑上限接續執行之刑期亦高達23年8月,對抗告人未必有利;又A裁定確定後,具有實質確定力,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91號裁定認定在案;另A裁定確定後,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且抗告人依A裁定附表一、二所定之應執行刑8年、12年6月接續執行,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應執行刑最高刑期30年,亦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具有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事,自應受A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以確保裁判之終局性。自無從無視A裁定之實質確定力,而由檢察官依抗告人個人主觀意願,任意就A裁定附表

一、二所示各罪任意拆解,另行向法院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此,臺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本件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事,不得重覆聲請定刑,以免有違法安定性為由,於113年1月16日雲檢亮強113執聲他21字第1139001626號函否准抗告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原審因此亦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均無違法或不當(惟檢察官及原審均誤抗告人請求重定應執行刑之組合為如附件「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所示,而非如附件所示抗告人主張之乙、丙組合方式,然檢察官不同意抗告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及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其結論與所持之理由均與本院相同,均可維持,附此說明)。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附表一:受刑人鍾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一

附表二:受刑人鍾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於113年1月16日雲檢亮強113執聲他21字第1139001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3日23時許至14日2時30分許 103年1月7日18時2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1月12日10時29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71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5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3年11月7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5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3年12月8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44號(已執畢)。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9日21時7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2月14日14時5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4月14、15日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876號、偵緝字第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4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1誤載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7日23時4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3月10日11時28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4月20日22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20日23時許 103年5月27日1、2時許 103年5月27日2、3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48號。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4日某時許 104年4月16日10時許 104年1月21日11時58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4年7月14日 104年7月14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4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7月14日,應予更正】 104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7月14日,應予更正】 104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85號。 ⒉附表二編號1、2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85號。 ⒉附表二編號1、2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過失傷害罪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26日19時3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4年4月9日17時23分許 104年4月9日17時23分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842號 104年度偵字第2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0號。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至104年4月16日12時30分許 104年5月19日2時許 104年5月19日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95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06號。 ⒉附表二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06號。 ⒉附表二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至104年6月16日9時30分許 104 年6 月9 日12時許至6月16日8 時45分許 104年6月16日凌晨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6868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5年1月31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8號。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           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7日某時許 104年7月26日或27日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附件:
檢察官向雲林地院聲請訂應執行之聲請書 (即「一覽表案件附表一至三」  雲林地院105聲162 「A裁定」  抗告人請求檢察官重新定應執行之組合(抗告人於本院抗告亦為相同主張)    附表1 附表一編號1:3月 (103.12.08) 附表一 編號1:3月(103.12.08) 丙組合 附表一編號1:3月 (103.12.08)   附表一編號6:4月  編號2:3年8月  附表一編號6:4月   附表一編號9:7月  編號3:3年8月  附表一編號9:7月   附表一編號10:5月  編號4:3年10月  附表一編號10:5月   附表一編號11:9月  編號5:3年8月  附表一編號11:9月   附表一編號12:7月  編號6:4月  附表一編號12:7月  附表2 附表一編號2:3年8月  編號7:3年8月 乙組合 甲組合 ︵ B判決︶ 附表一編號2:3年8月  附表一編號3:3年8月  編號8:3年8月   附表一編號3:3年8月  附表一編號4:3年10月  編號9:7月   附表一編號4:3年10月  附表一編號5:3年8月  編號10:5月   附表一編號5:3年8月  附表一編號7:3年8月  編號11:9月   附表一編號7:3年8月  附表一編號8:3年8月  編號12:7月   附表一編號8:3年8月  附表二編號1:7月 (104.08.04) 附表二 編號1:7月 (104.08.04)   附表二編號3:7年8月  附表二編號2:10月  編號2:10月   附表二編號4:7年2月  附表二編號3:7年8月  編號3:7年8月   附表二編號7:3年2月  附表二編號4:7年2月  編號4:7年2月   附表二編號10:3年10月  附表二編號5:4月  編號5:4月  附表二編號1:7月 (104.08.04)   附表二編號6:1年2月  編號6:1年2月  附表二編號2:10月   附表二編號7:3年2月  編號7:3年2月  附表二編號5:4月   附表二編號8:7月  編號8:7月  附表二編號6:1年2月   附表二編號9:10月  編號9:10月  附表二編號8:7月   附表二編號10:3年10月  編號10:3年10月  附表二編號9:10月   附表二編號11:9月  編號11:9月  附表二編號11:9月  附表3 附表二編號12:10月 (105.01.13)3罪同日確定  編號12:10月  附表二編號12:10月   附表二編號13:11月  編號13:11月  附表二編號13:11月   附表二編號14:8月  編號14:8月  附表二編號14: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7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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