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志誠吳森豐彭喜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保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保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保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次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因而受刑人附表編號2、4、6所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再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㈢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部分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編號3、4部分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編號5、6部分案件,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上開判決等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7部分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0號、第732號、99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75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