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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61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姜素娥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061號

聲請人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蕭靜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6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對之聲請再審,同法第283條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96年度判字第851號判決(原確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遂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判字第597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駁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並以98年度裁字第1301號裁定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與第14款部分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移送部分,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再字第74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6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聲請人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判決已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聲請人於96年5月28日收受原確定判決後,於96年6月22日依法提起再審狀,並自96年8月13日起至98年7月24日陸續補呈再審理由,非補呈再審事由,自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並未逾不變期間30日,聲請人已於98年11月16日所提之抗告狀中陳明,然原確定裁定未予審酌、判斷,亦未載明其不斟酌及判斷理由,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189條及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聲請人於再審狀與陸續補呈之再審理由狀均詳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之情事,原確定裁定先認再審裁定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理由認為再審事由有錯誤,然原確定裁定予以糾正後,卻仍駁回,裁定理由與裁定主文相矛盾,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等語。觀諸前開聲請再審意旨,無非復以其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不變期間之主觀歧異見解,主張其於前訴訟程序中陸續補呈之再審理由狀,未逾不變期間,並爭執其已於96年6月22日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起訴狀內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有再審事由。惟查,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時已論明:聲請人於原審,並未具體敘明原確定判決究有發現何等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之證物;或原確定判決有何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再審裁定以其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要件,而駁回其訴,依法自無不合。又再審裁定業已認定,聲請人逾越再審不變期間後,所陸續補提之再審理由,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同一再審事由,而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92號裁判意旨,認該部分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亦無不當等語。經核原確定裁定尚無與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亦無裁定理由與主文矛盾之情事。次查,當事人應如何表明再審理由,始堪稱已具體指明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難免見仁見智,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亦屬適用訴訟法之見解歧異,要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意旨仍執前詞,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6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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