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742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7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認聲請人前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2270號裁定(下稱前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表明該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然核本件聲請狀上所載內容,係就前訴訟程序之裁判加以指摘,對為本件再審對象之原確定裁定以上述理由駁回其對前裁定之再審聲請,有如何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