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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35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735號

抗告人
戴永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一)抗告人前經相對人以92年5月15日以阮祿字第0920001500號令核定自92年7月1日退伍暨解除召集生效,退除年資合計14年7個月又20日,並支領退伍金在案,抗告人不服相對人未將其自48年3月1日起至61年12月1日止,於相對人所屬第205廠(前身為第60兵工廠)擔任軍用文職技工之年資併計為軍職年資並核發退伍金,而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02號判決駁回其訴,並據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6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已於95年8月17日確定在案。嗣抗告人曾於99年11月25日就上開原審法院及本院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以100年1月31日99年度再字第15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未聲明不服而確定)。抗告人旋於100年3月1日主張新獲證據,且係在原確定判決送達之後,始知悉本案再審事由,而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二)按「(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再審之訴非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就其獲取所謂之新證據之一之經過,乃狀稱因前長官即訴外人龔綿誠於99年6月20日來訪相告上開資訊,而知悉此情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1頁再審起訴狀所載)。至於上開抗告人所指之新證據之二(見原審卷第87至88頁),原可見諸原審92年度訴字第5502號卷宗第38頁,且已據抗告人於99年11月25日前次提起再審之訴時一併檢附在卷(見原審99年度再字第151號卷宗第51至52頁),又稽之抗告人所稱之新證據之三(見原審卷第90頁),依其主旨所載,明顯可見係抗告人於95年間委請立法委員向國防部就原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2款予以釋疑,而經該部轉交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於同年9月6日以選迅字第0950010807號函覆,堪認抗告人於95年間業已知悉該書函無訛。況且抗告人在前次提起再審之訴時,亦曾提出此書函存卷可稽(見原審99年度再字第151號卷宗第66頁)。足見抗告人知悉上開各證據存在之事實,距其於100年3月1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明顯已逾30日之期間至明。(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狀載上開之證據,姑無論是否符合前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稱之證物,其自知悉時起,迄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既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即非合法,依前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等由,資為其判斷之論據。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係於48年3月1日進軍工廠服務,之前長官即訴外人龔綿誠於99年6月20日來訪相告並掛保證,在48年10月30日以前,在軍事單位服務人員,除現役軍人與軍用文職人員外,並無國軍聘僱人員編制,因抗告人確實不懂行政訴訟法法條意義及程序,錯引條文,因此先前均遭駁回,才會耽擱呈遞行政訴訟再審狀行程等語,求為裁定廢棄原裁定。

四、本院查: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對前述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稱之證物雖主張因發生或知悉在後,應自知悉時起算再審法定期間云云。惟查抗告人所主張之再審事由自其知悉時起算,迄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均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即非合法,業經原裁定論述甚詳,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對原裁定駁回意旨,並未敘述不服之理由,僅一再重述不服原確定判決之實體上理由,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3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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