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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74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吳慧娟李玉卿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74號

再審原告
蘇碧雲
再審原告
高吳麗珠
再審原告
陳真文
再審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45號判決及100年11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再審原告以民國99年7月19日陳情書,陳情就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1156、1155、1154、1047、1048、1049、1051、1052、1054地號等9筆土地南面之公正段1053、1146地號土地之4米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前經再審被告於69年及75年指定建築線在案,應予保留,俾利通行。案經再審被告函請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於99年7月30日前往勘查,復於99年8月13日派員至現場會勘後,乃以99年10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92701291號函復略以:「說明:…三、本案所陳之道路,雖前經本府於69年及75年曾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圖,但國防部軍備局(團管區司令部)於94年6月24日召開斗六市○○段1053、1056、1143、1144、1145、1146地號等6筆土地及斗六市○○段54-7地號土地點交歸還時業已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其中1筆斗六市○○段1056地號為雲林縣政府所有之土地範圍,以烤漆浪板之材質將四週土地圍起,點交於本府,當時並無鄰近住戶提出異議,造成該道路無繼續通行之事實存在。案經本府實地辦理會勘,其會勘紀錄結論(三)現場僅存1條排水溝,現況已無道路存在事實,故無法據以指定建築線,且該都市○○街○○○○○街10m、西臨中民街10m、北臨民立街10m、南臨莊敬路12m之道路,業已全部開闢完成。所陳斗六市○○街22、26、28、32、36、40號等住戶,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已開闢完成10米計畫道路(斗六市○○街),並無進出之問題。四、…故本案依上所述,無法再予認定為現有巷道,據以指定建築線。…。」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4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猶未甘服,主張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再審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均認為系爭現有巷道可以不依雲林縣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辦法規定,聽任非主管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破壞巷道現況,妨害人車通行;主管機關順勢而為,不顧先前已指定建築線之事實,違法核發建照(聚唐建設有限公司),復將原屬巷道範圍之公正段1146地號土地出售江豐志等人。以此基於違法行為所造成之事實,否認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而為不利再審原告之判決,自有未合。又再審被告完全不顧自己所頒行之雲林縣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辦法之規定,以造成違法事實迴避自治規則之適用,顯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法應屬無效。又縱認未達無效之程序,然再審被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償,現已逾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期間,再審被告之行政處分亦屬無效;該判決認此不影響本件之判斷,不無誤會等語。惟核其所陳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74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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