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
- 上訴人
- 徐志宏 通訊處所:臺中市中區民權路郵局
- 被上訴人
- 國立空中大學
- 代表人
- 張繼昊
- 送達代收人
- 王平湘
- 276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僅限於上訴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始免繳裁判費(本院101年度裁字第542號裁定參照)。本件係抗告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主張本件應依該規定,免徵裁判費,顯有誤解,並無可採。
三、查上訴人於更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僅於發回前之抗告程序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