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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陳秀媖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

上訴人
徐志宏 通訊處所:臺中市中區民權路郵局
被上訴人
國立空中大學
代表人
張繼昊
送達代收人
王平湘
276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僅限於上訴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始免繳裁判費(本院101年度裁字第542號裁定參照)。本件係抗告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主張本件應依該規定,免徵裁判費,顯有誤解,並無可採。

三、查上訴人於更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僅於發回前之抗告程序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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