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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17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417號

聲請人
徐志宏 通訊處所:

臺中市中區民權路郵局276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空中大學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必須該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向相對人詢問相對人之主管機關、不服相對人處分提起訴願之管轄機關及學生權益受損之救濟程序,並提出相對人應廢止關於學生每學期選課不得超過5科之規定、選課時間改在學期成績公布後1週內、加退選時間訂在開學後第1次面授時等建議,經相對人以100年2月21日空大教字第1000200103號書函函復在案。聲請人於100年2月21日再向相對人請求訂定有關保障學生權益之法規,並設置學生申訴、陳情之專線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復於同年3月7日以行政救濟用途為由,向相對人申請提供相對人針對其100年2月21日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暨相關應公開之行政資訊,嗣於100年3月25日以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限交付其所申請提供之行政資訊,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經教育部100年6月3日以臺訴字第1000073927A號訴願決定:「國立空中大學應於15日內就訴願人申請提供資訊案件作成准駁之決定」。嗣相對人以100年6月16日空大教字第1005103894號函復聲請人,惟聲請人認為該函並未針對其100年3月7日申請提供行政資訊事項作成具體准駁之決定,且相對人至100年6月26日止均未對聲請人依法所申請之案件為准否決定之行政處分,已侵害聲請人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所保障「知」的權益,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7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390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對於第一次上訴要件有無欠缺,不得再為調查,故發現第一次上訴時,應繳之裁判費未足額,亦不得再命第一次上訴人補繳,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意旨參照。原確定裁定對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似有誤解,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9號解釋意旨,本案尚未具執行力,原確定裁定違法駁回聲請人合法之訴,顯有裁判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四、原確定裁定係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僅限於上訴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始免繳裁判費(本院101年度裁字第542號裁定參照)。聲請人於抗告後發回更審而再行上訴,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聲請人於更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僅於發回前之抗告程序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乃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核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本案尚未具執行力,原確定裁定違法駁回聲請人合法之訴,當然違背法令云云,核屬其一己之歧異見解,依上述法律規定,並無可採。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1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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