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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89號

優惠存款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9號

聲請人
李雪紅

 張美凰

 陳桂花

 詹素娥

 張豔

 胡素娟

 王保銓

 劉美香

 陳滿惠

 吳麗雲

 張麗華

 彭珊珊

 吳淑珍

 王雪映

林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優惠存款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上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各審級法官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護教師遴選、派任、遷調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69年度軍護教師招考簡章」、「教育部所發布(依舊制辦理)之釋函」等直接、客觀而強有力的事證,均廢棄不採,卻妄加採據「75年度軍訓護理教師招考簡章」、「誤核責任在臺銀公保處」、「依教育部相關的法律諮商會議決議文追查後才發現誤核」等證據或說詞,顯已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第189條之規定,而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惟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實體上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8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優惠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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