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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6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67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0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相對人指摘聲請人民國94年間無進貨事實取具迪倫有限公司(下稱迪倫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錯誤主觀臆測聲請人列為參與94年迪倫公司虛設行號之同謀共同正犯及犯罪事實,處分依據基礎已不存在,並牽涉到93年虛報薪資共同正犯及犯罪事實之基礎亦已不存在,且根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13日中檢輝騰97偵24782字第146605號函聲請人,檢送林群為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與迪倫公司交易往來取得發票,有迪倫公司出貨單明細5張,可證明知悉不起訴處分書1件(收文日期:100年12月15日)之時間點,兩者有吸收關係之實質關係存在,是本件應自100年12月25日知悉再審理由起算。又相對人主張「自然人」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不符,應為違法移送。再者,聲請人既已依相對人查核準則提示帳簿、文據在案,與相對人主張未提示帳簿、文據查核,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課稅捐規定或未依法定程序查核逕移送或逕開單規定不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規定及本院98年8月25日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為無效處分。既為無效處分,聲請人自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逃漏稅,納稅義務人縱有應補徵稅額,惟除稽徵機關舉證證明納稅義務人有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情形外,並不當然發生漏稅情事,即無漏稅額可言。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事判決,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不符,自為違法判決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及補充理由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實體上理由,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所聲請再審之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810號裁定係於100年8月3日送達聲請人,經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0年9月9日(星期五)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0年12月27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且原確定裁定亦說明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係案外人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群於94年11月間涉及購買不實發票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不起訴處分書,而本件係聲請人於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虛報薪資支出,經相對人查獲並命補稅且處罰鍰事件,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無涉,故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而自知悉時起算再審期間之規定,而以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聲請人聲請對上開原確定裁定再審,仍對原確定裁定已論駁不採之見解續予爭執,但對原確定裁定上開駁回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6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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