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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0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0號

上訴人
徐鵬濱(被選定人)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吳敦義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江宜樺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坐落高雄市○○區○○段(下稱龍華段)4小段43、39-l、41、40、37、39、47及同段44地號等土地,屬高雄市龍華國民小學(下稱龍華國小)舊校區用地,分別於民國66、71、73及78年經臺灣省政府及被上訴人行政院核准徵收,並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在案。嗣龍華國小於98年6月遷移至新校區,上訴人與訴外人梁章港等19人於99年7月6日及99年7月29日,以原屬其等所有經徵收為龍華國小舊校區之土地,未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為由,聲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經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審核後,擬具聲請已逾法定期限,不符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收回規定之意見,函報被上訴人內政部,被上訴人內政部就其中屬其權限之土地,以99年9月23日臺內地字第0990180921號函否准所請,另就屬被上訴人行政院權限部分層轉行政院,經該院以99年9月23日院授內地字第0990180921號函予以否准。上訴人(即徐阿明、徐豊昌、徐阿治、邱鼎添及周增等5人選定之當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78年度徵收之部分龍華國小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改辦市地重劃,經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報請被上訴人內政部於86年間准予撤銷徵收,而一經撤銷徵收,土地即應歸屬上訴人所有。又系爭土地未按徵收目的作學校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上訴人可買回原有土地,不因上訴人是否在撤銷徵收後6個月內將補償費繳還而受影響。再歸還原徵收土地係形成權,形成權無期限限制,即無土地法第219條關於6個月內未繳回原徵收補償費即視同拒絕買回土地之適用。況系爭土地於86年間撤銷徵收時,土地法規並無關於撤銷徵收之規定,至89年2月2日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雖有撤銷徵收之規定,惟其制定晚於本件之撤銷徵收,復依本院97年度判字第338號判決意旨,關於撤銷徵收者,法律並無失效期間之規定,自無未於期限繳納原徵收價款即視為拒絕買回土地之理。又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係通知上訴人至龍華國小繳費,然該校並非金融機構,上訴人無從繳費,故上訴人自仍得請求繳還原徵收價款收回土地云云。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對被上訴人處置及訴願決定不服之理由,而就原判決予以指駁不採,並駁回其在原審之訴之理由,究有如何之違背法令,則未具體指明,而僅泛引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及非本院判例且與本件不同爭議之本院97年度判字第338號判決,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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