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9號
- 聲請人
- 李雪紅
張美凰
陳桂花
詹素娥
張豔
胡素娟
王保銓
劉美香
陳滿惠
吳麗雲
張麗華
彭珊珊
吳淑珍
王雪映
林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優惠存款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上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各審級法官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護教師遴選、派任、遷調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69年度軍護教師招考簡章」、「教育部所發布(依舊制辦理)之釋函」等直接、客觀而強有力的事證,均廢棄不採,卻妄加採據「75年度軍訓護理教師招考簡章」、「誤核責任在臺銀公保處」、「依教育部相關的法律諮商會議決議文追查後才發現誤核」等證據或說詞,顯已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第189條之規定,而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惟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實體上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