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76號

優惠存款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576號

聲請人
陳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7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訴狀」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79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6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534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98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審再審判決),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94號裁定(下稱本院前確定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本院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79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確定。聲請人猶不服,復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2款事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原審判決未適用聲請人退休當時9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有效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公保優存要點),而適用63年公保優存要點第1點規定,顯引用已經被修正廢棄之舊法規,已有不適用法規與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且引用61-62年間核定之郵電人員薪給表金額,非系爭年資期間之薪資,即謂系爭年資支薪高,不符公保優存要點規定而予駁回,亦有悖證據法則;所認系爭年資非屬俸額標準表支薪,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復違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無效。又本院前確定裁定未論證系爭年資與公保優存要點法規何條項不合,而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即維持原審判決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結果,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69號有關適用法律時不應限縮解釋,以免人民依法應有之權利無從實現意旨。另原審判決、原審再審判決未依公保優存要點核准系爭年資(50年6月至59年3月)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逕駁回聲請人之訴,係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原審判決、原審再審判決及本院前確定裁定,對聲請人提訴之法規依據,未能提證不採之理由或有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保優存要點何規定,即駁回聲請人所提訴訟,不符法律必須符合具體明確性之原則;而本院95年判字第951號判例及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之訴訟標的,與本案同為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得為本案使用,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無非重申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原審再審判決、本院前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就本院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本院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7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優惠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