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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97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明鴻帥嘉寶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597號

聲請人
張錦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0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05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錯誤判斷使聲請人權益喪失。關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不對的,提起訴願,就不可能撤銷案件,原裁定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顯有錯誤。又本件於起訴後,可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應有之權益,相對人應以國家賠償來賠償金額等等。經核聲請人聲請理由狀所載,並未依前開規定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9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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