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3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6日送達;而本院審判長另曾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2月1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