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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3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考試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之母因病住院,於其遭免職前,收入已不敷家庭支出,而聲請人之母龔金枝與陳淑玲間修復漏水之訴訟事件,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認應准予扶助,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加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遽遭不法免職,並聲請人最近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顯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至聲請人99年度有坐落宜蘭縣頭城鎮○○路57–9號房屋之資產一幢,因建商未依約定將土地過戶,須待訴訟始能完成土地登記,致無法出售該房屋,實際上無法變現。另聲請人所有之榮成紙業公司等股票,早經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免職令、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住診醫令紀錄明細表、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等,均與聲請人是否無資力一節無直接關涉。另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則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觀其內容僅得認聲請人有積欠金融機構債款情事,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聲請人之母龔金枝與陳淑玲間修復漏水訴訟事件,雖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亦與聲請人無涉。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雖准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金額及個案情形與本件有別,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3月9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166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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