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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94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藍獻林許金釵林文舟胡國棟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94號

聲請人
王子萍(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謝彩雲(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祥(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慶(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王家蕙(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楊王家英(即王力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274條之1規定可明,並經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眷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19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後,聲請人先後提起多次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最後一次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73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13、14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主張:本院102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謂「本院101年度裁字第426號裁定並非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14號裁定之再審前裁判」等語,並無法令依據,且二者係訴訟標的相同之同一案件,都是本案再審前裁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自行迴避,原確定裁定未予指摘,顯錯誤適用法規;又原審法院101年度再字第61號再審判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言詞辯論,亦未說明不舉行言詞辯論之理由,該判決顯屬違背法令;本案訴訟標的是相對人故意捏造「核配眷舍」予王力生之事實,係屬違法濫權等語。經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9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