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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38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838號

聲請人
李萬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等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及追加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該證物於前訴訟程序中經當事人提出,並於確定判決有影響者,而原判決漏未於判決理由中斟酌者而言。又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81條規定之結果,除第五編再審程序別有規定外,聲請再審程序應準用關於各該審級程序之規定。復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申請作成給付購宅補助款、自行拆遷房屋補償費、自備款及搬遷費用之核定,經該部分別以97年10月22日國海政眷字第0970002913號及97年11月13日國海政眷字第0970003134號書函覆聲請人在案。聲請人不服,向國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審認上開函文,非行政處分,乃以98年決字第4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並因聲請人申請事項,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適用範疇,請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依規定程序報請國防部權責機關辦理。嗣國防部為辦理聲請人前揭申請事項,由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所屬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99年2月12日海陸眷服字第0990001734號函(下稱系爭函文)請聲請人提供遷出眷址除戶戶籍謄本、水電廢止證明及私章等資料。聲請人認為在未核撥前揭款項前,不得要求先交出房舍及廢止水電云云,向行政院訴願,經該院認屬國防部管轄,移由國防部審理。嗣國防部復以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乃再以99年決字第74號訴願決定不受理。聲請人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聲請人復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6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仍不服,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主要針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06號解釋,然原確定裁定卻未就此部分為論究、裁判,反就此以外之部分為裁判駁回,即屬違反「訴外裁判禁止」原則,即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原因等語。經核,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聲請再審所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06號解釋之主張,為其主觀之法律見解,並非「證物」,原確定裁定顯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查原確定裁定之相對人(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6號裁定之相對人)僅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現更銜為政治作戰局),是聲請人於本件列國防部為相對人,顯係於聲請再審程序中追加相對人而構成訴之追加,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尚難謂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3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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