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34號
- 再審原告
- 郭慶文(兼郭榮芳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0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遺產稅事件之起訴原告為郭慶文、郭榮方、郭昆喨、郭明聰、楊郭月英華、郭月琴、鄭郭真子、陳郭素鑾、郭月卿、郭明珠、郭明玲,渠等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共同選定郭慶文為再審原告,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