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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62號

抗告人
富山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劭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民國101年8月15日101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原判決係交由郵務機構指派郵務人員於101年8月22日對抗告人代表人行送達,因不獲會晤,乃將文書付與其住所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受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1年8月23日起,算至101年9月1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1年9月1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日期戳章可按,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等語,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服勞務雖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代收轉付郵件,但送達日期似應以當事人實際受領日為準,猶如寄存送達,自當以實際受領日期為送達日期。原判決交由郵務機構指派郵務人員於101年8月22日送達臺中市○區○○路○段○○○○○號崇德心賞管理委員會管理員簽收蓋章,但於同年月29日始由抗告人之代表人親屬簽收,抗告人於101年9月14日提出上訴,並未逾期。況臺中市○區○○路○段○○○○○號並非抗告人營業處所,亦非抗告人代表人住所,該址崇德心賞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並非抗告人之受雇人或抗告人代表人家屬等語,求為廢棄原裁定。

四、本院查:㈠、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第71條及第72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由該管理員簽收,為合法送達。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訴訟文件,倘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由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者,應認已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2項規定,而生與交付本人同一之效力。㈡、查抗告人於原審指定應受送達處所為臺中市○區○○路○段○○○○○號,有行政訴訟再審言詞辯論補充書狀在卷可稽,原判決交由郵務機構指派郵務人員將文書付與該址崇德心賞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朱元宗收受乙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已生送達之效力,至抗告人於何時實際受領,並不影響已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件原判決於101年8月22日送達於崇德心賞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朱元宗,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1年8月23日起,算至10 1年9月1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1年9月1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日期戳章可按,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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