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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9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劉穎怡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林國華(即林炎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102年8月1日102年度裁聲字第127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張裁判理由漏未審酌或另有陳述,並非顯然錯誤,據以聲請更正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79年度訴字(應為「判」字之誤,下同)第1618號判決及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等引用法令,有違法違憲、違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例(應為「判決」之誤,下同)、違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2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又本院79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及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等應屬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574號、第605號解釋在案,得聲請再審。另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聲請再審狀、97年度裁字第4153號聲請再審是合法,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有顯失公平情形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因此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本院未經斟酌,違法判決,原裁定逾5年法定期限有誤算,駁回本件聲請再審,計算錯誤,故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判決云云。經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102年度裁聲字第127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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