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52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52號

上訴人
莊柏毅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
被上訴人
教育部
代表人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前係永達技術學院兼任教師,其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經該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檢陳相關資料,報請被上訴人複審。被上訴人以102年2月5日臺教高㈤字第1020019464號函,檢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2份,函復永達技術學院上訴人未通過助理教授資格審定,並請轉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判決駁回復提起本件上訴,主張:㈠、原判決未援引本件主要法律依據,即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依同辦法第29條第1項以「二位審查人給予不及格」為由否准上訴人之申請,未踐行同條第2項加送程序,顯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5條及上開規定與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原判決率認永達技術學院校教評會審查上訴人升等案,並未審酌其教學服務成績,除違背審定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及論理法則外,亦有未盡闡明及調查證據義務之違法。㈢原審未依職權命訴外人永達技術學院參加訴訟,於法自有未洽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本件原判決係以上訴人之升等案,依永達技術學院相關章則規定,兼任教師之資格送審並不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審定辦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上訴人送請3位學者專家審查,有2位審查人審查結果未達70分,原處分審定上訴人未通過助理教授資格,並無違誤,乃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而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詳加調查論斷者,泛言未調查證據及理由不備,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背法令,另執與本件爭議無涉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及應命永達技術學院參加訴訟等為指摘,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原判決就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縱未論述,亦不影響裁判之結果,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