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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許金釵吳東都

  • 當事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556號再 審原 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水樹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38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3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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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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