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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44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44號

聲請人
邱双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1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告知聲請人轉任公職之軍士官申請查證年資規定,致聲請人權益受損,原處分違反公平正義,為違法、違憲,本件自應為實體之審理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合於如何之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對同一事件之法院歷次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必須對於最近一次裁判提起之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為有理由,始須進而對前此之歷次裁判予以審究。本件聲請人對最近一次之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是本院就其對前此歷次裁定(含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之再審聲請是否適法,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4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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