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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78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鍾耀光蕭忠仁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778號

聲請人
黃競治

 張浚銘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退休給與事件,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861號裁定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等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6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一)請本院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財政部,就自始不合法的行政處分研討變更或撤銷無效的行政處分以維公務員之責任,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並予退休人員適當之補償。(二)聲請人等係於民國40年代為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2銀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任用,均設有職等,於80年代退休,服務年資均在30年以上。相對人2銀行未依行政院核定公布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遺辦法」(下稱新退撫辦法)實施儲金制有關規定,核發聲請人等保留年資結算給與,而以新退撫辦法實施前所訂之「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為依據,自為適用法律錯誤,該處分無效。且前開退休金給與表缺乏法律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應已失效,惟行政機關與歷審裁判未查,放任退休人員之合法利益被剝削等語;核其狀述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尚非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據以敘明,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7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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