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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9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鑫楨許瑞助蕭忠仁劉穎怡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992號

上訴人
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涂榮徵
訴訟代理人
許惟智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於民國96年9月至10月間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具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發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848,300元,營業稅額1,442,415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被上訴人審理違章成立,初查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42,415元,並以營業稅退稅款250,467元抵繳之(即扣抵後尚應補繳1,191,948元營業稅)。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駁回(下稱原確定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98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21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業已提示其96年9月至12月出口報單,若上訴人與詠發公司確無真實交易,則該出口報單上之混合五金廢料係自何而來?原判決未就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及說明何以不採該有利證據等節予以敘明,僅複製貼上原確定判決內容,空言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顯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原判決認為本院就上訴人所提供「David何」資料及電話號碼,僅係向電信公司函詢該電話號碼之登記使用人,卻未再進一步傳喚相關人等到庭陳述,如此至關上訴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之重要證據,原審法院、本院、乃至於再審法院均未詳加調查,原判決更以本院泛稱不採而作為判決基礎,亦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另原判決空言原確定判決並非以證人黃晏助之證詞為唯一證據,而係於調查證據綜合判斷全卷資料後,始認為上訴人無交易事實乙節,乍看之下,似言之成理,惟如係以原判決之說理方式,則我國行政訴訟程序根本就不需有上訴制度供敗訴一方提起審級救濟,因再審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法院已綜合判斷全卷資料,故原判決有如上說理之缺漏,容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爰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9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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