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吳慶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6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提起上訴是否合法,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是對本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裁定,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固專屬本院管轄,惟此2款所稱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及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應屬證明其上訴合法之事實,否則即難謂已對該再審事由為具體之指摘。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以103年度裁字第60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1條規定,相對人於審定完成後,應將審定教師名單、審查意見甲表3份及乙表3份,以書面函復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下稱虎科大),再通知聲請人簽收,始完成複審作業程序。然相對人僅函復審查意見乙表2份給虎科大,漏未函復審查意見甲表3份及乙表1份,則複審作業程序尚未完成,行政處分違反程序規定,應屬無效。另聲請人授課科目和時間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對人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相對人學審會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中下載專長領域表格、專家提出之專長鑑定書等將可推翻3位複審委員之專長領域適格云云。
三、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前訴訟程序之其所主張實體爭議事項為指摘,及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